禮樂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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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則母弟次立。

    以此而言,安得輕我子耶?”征又曰:“殷人尚質,有兄終弟及之義。

    自周已降,立嫡必長,所以絕庶孽之窺窬,塞禍亂之源本。

    為國家者,所宜深慎。

    ”太宗遂可王矽之奏。

     貞觀十四年,太宗謂禮官曰:“同爨尚有缌麻之恩,而嫂叔無服,又舅之與姨,親疏相似,而服之有殊,未為得禮,宜集學者詳議。

    餘有親重而服輕者,亦附奏聞。

    ”是月尚書八座與禮官定議曰: 臣竊聞之,禮所以決嫌疑、定猶豫、别同異、明是非者也,非從天下,非從地出,人情而已矣。

    人道所先,在乎敦睦九族。

    九族敦睦,由乎親親,以近及遠。

    親屬有等差,故喪紀有隆殺,随恩之薄厚,皆稱情以立文。

    原夫舅之與姨,雖為同氣,推之于母,輕重相懸。

    何則?舅為母之本宗,姨乃外戚他姓,求之母族,姨不與焉,考之經史,舅誠為重。

    故周王念齊,是稱舅甥之國;秦伯懷晉,實切《渭陽》之詩。

    今在舅服止一時之情,為姨居喪五月,徇名喪實,逐末棄本,此古人之情或有未達,所宜損益,實在茲乎。

     《禮記》曰:“兄弟之子猶子也,蓋引而進之也。

    嫂叔之無服,蓋推而遠之也。

    ”禮,繼父同居則為之期,未嘗同居則不為服。

    從母之夫,舅之妻,二人相為服。

    或曰“同爨缌麻”。

    然則繼父且非骨肉,服重由乎同爨,恩輕在乎異居。

    固知制服雖系于名文,蓋亦緣恩之厚薄者也。

    或有長年之嫂,遇孩童之叔,劬勞鞠養,情若所生,分饑共寒,契闊偕老,譬同居之繼父,方他人之同爨,情義之深淺,甯可同日而言哉?在其生也,乃愛同骨肉,于其死也,則推而遠之,求之本源,深所未喻。

    若推而遠之為是,則不可生而共居;生而共居為是,則不可死同行路。

    重其生而輕其死,厚其始而薄其終,稱情立文,其義安在?且事嫂見稱,載籍非一。

    鄭仲虞則恩禮甚笃,顔弘都則竭誠緻感,馬援則見之必冠,孔汲則哭之為位,此蓋并躬踐教義,仁深孝友,察其所行之旨,豈非先覺者欤?但于時上無哲王,禮非下之所議,遂使深情郁于千載,至理藏于萬古,其來久矣,豈不惜哉! 今陛下以為尊卑之叙,雖煥乎已備,喪紀之制,或情理未安,爰命秩宗,詳議損益。

    臣等奉遵明旨,觸類傍求,采摭群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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