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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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曰:曾子雲:「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夫不喜于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
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于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
原其平刑審斷,庶于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舍狀以貪情,法家之能慶延于世,蓋由此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BC31人也。
曾祖父鹹,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
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
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
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
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宮,父子相與歸鄉裡,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
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複征鹹,遂稱病笃。
于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
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于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
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
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
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衆心。
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
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
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
乃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甯僭不濫。
故唐堯着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
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
斷獄者急于E054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于诋欺放濫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
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
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
《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
」方今聖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
輕薄B258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
其後遂诏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緻之請谳五十餘事,定着于令。
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緻災旱,事在于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幹、芸、荔之應。
《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
」天以為正,周以為春。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B228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
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
三微成着,以通三統。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明大刑畢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甯,事欲靜。
」若以降威怒,不可謂甯;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
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緻康平,無有災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
由此言之,災異自為它應,不以改律。
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
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
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
論曰:曾子雲:「上失其道,民散久矣。
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夫不喜于得情則恕心用,恕心用則可寄枉直矣。
夫賢人君子斷獄,其必主于此乎?郭躬起自佐史,小大之獄必察焉。
原其平刑審斷,庶于勿喜者乎?若乃推己以議物,舍狀以貪情,法家之能慶延于世,蓋由此也! 陳寵字昭公,沛國BC31人也。
曾祖父鹹,成、哀間以律令為尚書。
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漢制,鹹心非之。
及莽因呂寬事誅不附己者何武、鮑宣等,鹹乃歎曰:「《易》稱'君子見幾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即乞骸骨去職。
及莽篡位,召鹹以為掌寇大夫,謝病不肯應。
時,三子參、豐、欽皆在位,乃悉令解宮,父子相與歸鄉裡,閉門不出入,猶用漢家祖臘。
人問其故,鹹曰:「我先人豈知王氏臘乎?」其後莽複征鹹,遂稱病笃。
于是乃收斂其家律令書文,皆壁藏之。
鹹性仁恕,常戒子孫曰:「為人議法,當依于輕,雖有百金之利,慎無與人重比。
」 建武初,欽子躬為廷尉左監,早卒。
躬生寵,明習家業,少為州郡吏,辟司徒鮑昱府。
是時,三府掾屬專尚交遊,以不肯視事為高。
寵常非之,獨勤心物務,數為昱陳當世便宜。
昱高其能,轉為辭曹,掌天下獄訟。
其所平決,無不厭服衆心。
時司徒辭訟,久者數十年,事類溷錯,易為輕重,不良吏得生因緣。
寵為昱撰《辭訟比》七卷,決事科條,皆以事類相從。
昱奏上之,其後公府奉以為法。
三遷,肅宗初,為尚書。
是時承永平故事,吏政尚嚴切,尚書決事率近于重,寵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
乃上疏曰: 臣聞先王之政,常不僭,刑不濫,與其不得已,甯僭不濫。
故唐堯着典,「眚災肆赦」;周公作戒,「勿誤庶獄」;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由此言之,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
往者斷獄嚴明,所以威懲奸慝,奸慝既平,必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诏群僚,弘崇晏晏。
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用法,猶尚深刻。
斷獄者急于E054格酷烈之痛,執憲者煩于诋欺放濫之交,或因公行私,逞縱威福。
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
故子貢非臧孫之猛法,而美鄭喬之仁政。
《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
」方今聖德充塞,假于上下,宜隆先王之道,蕩滌煩苛之法。
輕薄B258楚,以濟群生;全廣至德,以奉天心。
帝敬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
其後遂诏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解妖惡之禁,除文緻之請谳五十餘事,定着于令。
是後人俗和平,屢有嘉瑞。
漢舊事斷獄報重,常盡三冬之月,是時帝始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旱,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以為斷獄不盡三冬,故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緻災旱,事在于此。
帝以其言下公卿議寵奏曰: 夫冬至之節,陽氣始萌,故十一月有蘭、射幹、芸、荔之應。
《時令》曰:「諸生蕩,安形體。
」天以為正,周以為春。
十二月陽氣上通,雉B228雞乳,地以為正,殷以為春。
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皆出,蟄蟲始振,人以為正,夏以為春。
三微成着,以通三統。
周以天元,殷以地元,夏以人元。
若以此時行刑,則殷、周歲首皆當流血,不合人心,不稽天意。
《月令》曰:「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明大刑畢在立冬也。
又:「仲冬之月,身欲甯,事欲靜。
」若以降威怒,不可謂甯;若以行大刑,不可謂靜。
議者鹹曰:「旱之所由,咎在改律。
」臣以為殷、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緻康平,無有災害。
自元和以前,皆用三冬,而水旱之異,往往為患。
由此言之,災異自為它應,不以改律。
秦為虐政,四時行刑,聖漢初興,改從簡易。
蕭何草律,季秋論囚,俱避立春之月,而不計天地之正,二王之春,實頗有違。
陛下探幽析微,允執其中,革百載之失,建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