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十四 志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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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一
夫有國有家者,禮儀之用尚矣。
然而歷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隨時之宜故也。
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歛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
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
且閔子譏古禮,退而緻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緻亡,師古而不適用,王莽所以身滅。
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
司馬彪集後漢眾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
況三國鼎峙,歷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隨事立。
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覬典定眾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顗、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
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敘,往往新出,非可悉載。
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雲。
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
』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
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於正朔,當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
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醜,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
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
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
」詔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醜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
久乃下詔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
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
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幹戈,從天行誅。
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 於是公卿以下博議。
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幹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貞。
』『有孚改命吉。
』『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
』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
』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
』〔一〕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
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
』尚書傳曰:『舜定鍾石,論人聲,乃及鳥獸,鹹變於前。
故更四時,改堯正。
』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
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
』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後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
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
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
』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
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
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瀆緻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
』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二〕周則復始,正朔改則天命顯。
』凡典籍所記,不盡於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 太尉司馬懿、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詔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三〕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
帝乃詔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
自茲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
雖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後,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後,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
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
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
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雲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
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醜,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
」但含生氣,以微成著。
故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
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
故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疊相為首。
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
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闕者未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
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醜之月為正。
考之群藝,厥義彰矣。
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
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四〕至於郊祀迎氣,礿、祀、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鬥建為節。
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
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
於戲!王公群後,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
司徒露布,鹹使聞知,稱朕意焉。
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
犧牲旂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
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
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
明帝又詔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醜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騂。
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隨所祀之陰陽也。
祭天不嫌於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於用白也。
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
」於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適可從。
又詔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陽祀用騂,陰祀用黝,復雲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
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陰陽為別也。
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後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用白。
〔五〕其別祭五郊,各隨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騂,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陰陽眾義暢矣。
」 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
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
烈祖明皇帝建醜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於此正日,有甚甲乙。
今若以建醜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於禮。
」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贄;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
」太尉屬朱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於制為便。
」大將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
」詔曰:「省奏事,五內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六〕每與皇太後念此日至,心有剝裂。
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
月二日會,又非故也。
聽當還夏正月。
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
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於湯、武,各推行數。
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輅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
蓋期於從政濟治,不繫於行運也。
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跡,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於義為弘。
」奏可。
孫盛曰:「仍舊,非也。
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
」及宋受禪,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號,漢初猶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
元改彌數,中、後之號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隱公元年,則簡而易知。
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
宜若古稱元而已。
」明帝不從。
乃詔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號,受禪之初,亦有黃初之稱。
今名年可也。
」於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
保合大和,乃利貞。
首出庶物,萬國鹹寧。
』宜為太和元年。
」詔闕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
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
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大夫盍為冠具。
』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
今君在行,未可具也。
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
』晉侯許諾。
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鍾磬焉,禮也。
」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
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
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
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
辭,告也。
是除喪冠也。
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縢之書,時十六矣。
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
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
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
儀禮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
」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弒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
大夫又無冠禮。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
故筮日筮賓,冠於阼以著代,醮於客位,三加彌尊。
皆士禮耳。
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
志曰「儀從冠禮」是也。
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
褒新禮今不存。
禮儀志又雲:「乘輿初加緇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於高廟。
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
」按此文始冠緇布,從古制也,冠於宗廟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
至於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將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復與士同?此言非也。
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年,未及志學,便謂德成,無所勸勉,非理實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
禮醮詞曰〔七〕「令月吉日」,又「以歲之正,以月之令」。
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也。
後漢以來,帝加元服,鹹以正月。
晉鹹寧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晉禮亦有非必歲首也。
禮冠於廟,魏以來不復在廟。
然晉武、惠冠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擬在廟之儀也。
晉穆帝、孝武將冠,先以幣告廟,訖又廟見也。
晉惠帝之為太子將冠也,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陽王珪加冠,兼光祿勳、屯騎校尉華廙贊冠。
江左諸帝將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
又豫於殿上鋪大床。
禦府令奉冕幘簪導袞服,以授侍中、常侍。
太尉加幘,太保加冕。
將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袞職。
欽若昊天,六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無極。
眉壽惟期,介茲景福。
」加冕訖,侍中繫玄紞。
侍中脫絳紗服,加袞服。
冠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觴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
按儀注,一加幘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
官有其注。
晉武帝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
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
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
」於是制諸王十五冠,不復加命。
元嘉十一年,營道侯將冠。
詔曰:「營道侯義綦可克日冠。
外詳舊施行。
」何楨冠儀約制及王堪私撰冠儀,〔八〕亦皆家人之可遵用者也。
魏齊王正始四年,立皇後甄氏,其儀不存。
晉武帝鹹寧二年,臨軒,遣太尉賈充策立後楊氏,納悼後也。
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
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昏禮納徵,大昏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
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穀珪,諸侯加大璋。
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
諸侯昏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九〕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為具緻之。
」〔一0〕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以大璋。
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
魏聘後、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
」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
唯給璋,餘如故事。
」 成帝鹹康二年,臨軒,遣使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後杜氏。
即日入宮。
帝禦太極殿,群臣畢賀,非禮也。
王者昏禮,禮無其制。
春秋祭公逆王後于紀。
穀梁、左氏說與公羊又不同。
而漢、魏遺事闕略者眾。
晉武、惠納後,江左又無復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後,太常華恒始與博士參定其儀。
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
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
」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
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一一〕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
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後。
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納後褚氏。
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
殿中禦史奏:「今迎皇後,依昔成恭皇後入宮禦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
又案昔迎恭皇後,唯作青龍旂,其餘皆即禦物。
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旂旗,旄頭畢罕並出。
即用舊制,今闕。
」〔一二〕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
然而歷代損益,每有不同,非務相改,隨時之宜故也。
漢文以人情季薄,國喪革三年之紀;光武以中興崇儉,七廟有共堂之制;魏祖以侈惑宜矯,終歛去襲稱之數;晉武以丘郊不異,二至并南北之祀。
互相即襲,以訖于今,豈三代之典不存哉,取其應時之變而已。
且閔子譏古禮,退而緻事;叔孫創漢制,化流後昆。
由此言之,任己而不師古,秦氏以之緻亡,師古而不適用,王莽所以身滅。
然則漢、魏以來,各揆古今之中,以通一代之儀。
司馬彪集後漢眾注,以為禮儀志,校其行事,已與前漢頗不同矣。
況三國鼎峙,歷晉至宋,時代移改,各隨事立。
自漢末剝亂,舊章乖弛,魏初則王粲、衛覬典定眾儀;蜀朝則孟光、許慈創理制度;晉始則荀顗、鄭沖詳定晉禮;江左則荀崧、刁協緝理乖紊。
其間名儒通學,諸所論敘,往往新出,非可悉載。
今抄魏氏以後經國誕章,以備此志雲。
魏文帝雖受禪于漢,而以夏數為得天,故黃初元年詔曰:「孔子稱『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
』此聖人集群代之美事,為後王制法也。
傳曰『夏數為得天』。
朕承唐、虞之美,至於正朔,當依虞、夏故事。
若殊徽號,異器械,制禮樂,易服色,用牲幣,自當隨土德之數。
每四時之季月,服黃十八日,臘以醜,牲用白,其飾節旄,自當赤,但節幡黃耳。
其餘郊祀天地朝會四時之服,宜如漢制。
宗廟所服,一如周禮。
」尚書令桓階等奏:「據三正周復之義,國家承漢氏人正之後,當受之以地正,犧牲宜用白,今從漢十三月正,則犧牲不得獨改。
今新建皇統,宜稽古典先代,以從天命,而告朔犧牲,壹皆不改,非所以明革命之義也。
」詔曰:「服色如所奏。
其餘宜如虞承唐,但臘日用醜耳,此亦聖人之制也。
」 明帝即位,便有改正朔之意,朝議多異同,故持疑不決。
久乃下詔曰:「黃初以來,諸儒共論正朔,或以改之為宜,或以不改為是,意取駁異,于今未決。
朕在東宮時聞之,意常以為夫子作春秋,通三統,為後王法。
正朔各從色,不同因襲。
自五帝、三王以下,或父子相繼,同體異德;或納大麓,受終文祖;或尋幹戈,從天行誅。
雖遭遇異時,步驟不同,然未有不改正朔,用服色,表明文物,以章受命之符也。
由此言之,何必以不改為是邪。
」 於是公卿以下博議。
侍中高堂隆議曰:「按自古有文章以來,帝王之興,受禪之與幹戈,皆改正朔,所以明天道,定民心也。
易曰:『革,元亨利貞。
』『有孚改命吉。
』『湯武革命,應乎天,從乎人。
』其義曰,水火更用事,猶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也。
易通卦驗曰:『王者必改正朔,易服色,以應天地三氣三色。
』書曰:『若稽古帝舜曰重華,建皇授政改朔。
』〔一〕初『高陽氏以十一月為正,薦玉以赤繒。
高辛氏以十三月為正,薦玉以白繒。
』尚書傳曰:『舜定鍾石,論人聲,乃及鳥獸,鹹變於前。
故更四時,改堯正。
』詩曰:『一之日觱發,二之日栗烈,三之日于耜。
』傳曰:『一之日,周正月,二之日,殷正月,三之日,夏正月。
』詩推度災曰:『如有繼周而王者,雖百世可知。
以前檢後,文質相因,法度相改。
三而復者,正色也,二而復者,文質也。
』以前檢後,謂軒轅、高辛、夏後氏、漢皆以十三月為正;少昊、有唐、有殷皆以十二月為正;高陽、有虞、有周皆以十一月為正。
後雖百世,皆以前代三而復也。
禮大傳曰:『聖人南面而治天下,必正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號。
』樂稽曜嘉曰:『禹將受位,天意大變,迅風雷雨,以明將去虞而適夏也。
是以舜禹雖繼平受禪,猶制禮樂,改正朔,以應天從民。
夏以十三月為正,法物之始,其色尚黑。
殷以十二月為正,法物之牙,其色尚白。
周以十一月為正,法物之萌,其色尚赤。
能察其類,能正其本,則嶽瀆緻雲雨,四時和,五稼成,麟皇翔集。
』春秋:『十七年夏六月甲子朔,日有蝕之。
』傳曰:『當夏四月,是謂孟夏。
』春秋元命苞曰:『王者受命,昭然明於天地之理,故必移居處,更稱號,改正朔,易服色,以明天命聖人之寶,質文再而改,窮則相承,〔二〕周則復始,正朔改則天命顯。
』凡典籍所記,不盡於此,略舉大較,亦足以明也。
」 太尉司馬懿、尚書僕射衛臻、尚書薛悌、中書監劉放、中書侍郎刁幹、博士秦靜、趙怡、中候中詔季岐以為宜改;侍中繆襲、散騎常侍王肅、尚書郎魏衡、太子舍人黃史嗣以為不宜改。
〔三〕 青龍五年,山茌縣言黃龍見。
帝乃詔三公曰: 昔在庖犧,繼天而王,始據木德,為群代首。
自茲以降,服物氏號,開元著統者,既膺受命曆數之期,握皇靈遷興之運,承天改物,序其綱紀。
雖炎、黃、少昊,顓頊、高辛,唐、虞、夏後,世系相襲,同氣共祖,猶豫昭顯所受之運,著明天人去就之符,無不革易制度,更定禮樂,延群後,班瑞信,使之煥炳可述于後也。
至于正朔之事,當明示變改,以彰異代,曷疑其不然哉。
文皇帝踐阼之初,庶事草創,遂襲漢正,不革其統。
朕在東宮,及臻在位,每覽書籍之林,總公卿之議。
夫言三統相變者,有明文;雲虞、夏相因者,無其言也。
曆志曰:「天統之正在子,物萌而赤;地統之正在醜,物化而白;人統之正在寅,物成而黑。
」但含生氣,以微成著。
故太極運三辰五星於上,元氣轉三統五行於下,登降周旋,終則又始,言天地與人所以相通也。
仲尼以大聖之才,祖述堯、舜,範章文、武,制作春秋,論究人事,以貫百王之則。
故於三微之月,每月稱王,以明三正疊相為首。
夫祖述堯、舜,以論三正,則其明義,豈使近在殷、周而已乎。
朕以眇身,繼承洪緒,既不能紹上聖之遺風,揚先帝之休德,又使王教之弛者不張,帝典之闕者未補,亹亹之德不著,亦惡可已乎。
今推三統之次,魏得地統,當以建醜之月為正。
考之群藝,厥義彰矣。
改青龍五年春三月為景初元年孟夏四月。
服色尚黃,犧牲用白,戎事乘黑首之白馬,建大赤之旗,朝會建大白之旗。
春夏秋冬孟仲季月,雖與正歲不同,〔四〕至於郊祀迎氣,礿、祀、烝、嘗,巡狩、蒐田,分至啟閉,班宣時令,中氣晚早,敬授民事,諸若此者,皆以正歲鬥建為節。
此曆數之序,乃上與先聖合符同契,重規疊矩者也。
今遵其義,庶可以顯祖考大造之基,崇有魏維新之命。
於戲!王公群後,百辟卿士,靖康厥職,帥意無怠,以永天休。
司徒露布,鹹使聞知,稱朕意焉。
案服色尚黃,據土行也。
犧牲旂旗,一用殷禮,行殷之時故也。
周禮巾車職,「建大赤以朝」,「大白以即戎」,此則周以正色之旗朝,以先代之旗即戎。
魏用殷禮,變周之制,故建大白朝,大赤即戎也。
明帝又詔曰:「以建寅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玄;以建醜之月為正者,其牲用白;以建子之月為正者,其牲用騂。
此為牲色各從其正,不隨所祀之陰陽也。
祭天不嫌於用玄,則祭地不得獨疑於用白也。
天地用牲,得無不宜異邪?更議。
」於是議者各有引據,無適可從。
又詔曰:「諸議所依據各參錯,若陽祀用騂,陰祀用黝,復雲祭天用玄,祭地用黃,如此,用牲之義,未為通也。
天地至尊,用牲當同以所尚之色,不得專以陰陽為別也。
今祭皇皇帝天、皇皇後地、天地郊、明堂、宗廟,皆宜用白。
〔五〕其別祭五郊,各隨方色,祭日月星辰之類用騂,社稷山川之屬用玄,此則尊卑方色,陰陽眾義暢矣。
」 三年正月,帝崩,齊王即位。
是年十二月,尚書盧毓奏:「烈祖明皇帝以今年正日棄離萬國,禮,忌日不樂,甲乙之謂也。
烈祖明皇帝建醜之月棄天下,臣妾之情,於此正日,有甚甲乙。
今若以建醜正朝四方,會群臣,設盛樂,不合於禮。
」博士樂祥議:「正日旦受朝貢,群臣奉贄;後五日,乃大宴會作樂。
」太尉屬朱誕議:「今因宜改之際,還修舊則,元首建寅,於制為便。
」大將軍屬劉肇議:「宜過正一日乃朝賀大會,明令天下,知崩亡之日不朝也。
」詔曰:「省奏事,五內斷絕,奈何奈何!烈祖明皇帝以正日棄天下,〔六〕每與皇太後念此日至,心有剝裂。
不可以此日朝群辟,受慶賀也。
月二日會,又非故也。
聽當還夏正月。
雖違先帝通三統之義,斯亦子孫哀慘永懷。
又夏正朔得天數者,其以建寅之月為歲首。
」 晉武帝泰始二年九月,群公奏:「唐堯、舜、禹不以易祚改制;至於湯、武,各推行數。
宣尼答為邦之問,則曰行夏之時,輅冕之制,通為百代之言。
蓋期於從政濟治,不繫於行運也。
今大晉繼三皇之蹤,踵舜、禹之跡,應天從民,受禪有魏,宜一用前代正朔服色,皆如有虞遵唐故事,於義為弘。
」奏可。
孫盛曰:「仍舊,非也。
且晉為金行,服色尚赤,考之天道,其違甚矣。
」及宋受禪,亦如魏、晉故事。
魏明帝初,司空王朗議:「古者有年數,無年號,漢初猶然。
或有世而改,有中元、後元。
元改彌數,中、後之號不足,故更假取美名,非古也。
述春秋之事,曰隱公元年,則簡而易知。
載漢世之事,曰建元元年,則後不見。
宜若古稱元而已。
」明帝不從。
乃詔曰:「先帝即位之元,則有延康之號,受禪之初,亦有黃初之稱。
今名年可也。
」於是尚書奏:「易曰:『乾道變化,各正性命。
保合大和,乃利貞。
首出庶物,萬國鹹寧。
』宜為太和元年。
」詔闕 周之五禮,其五為嘉。
嘉□□春秋左氏傳曰:「晉侯問襄公年,季武子對曰:『會于沙隨之歲,寡君以生。
』晉侯曰:『十二年矣,是謂一終。
一星終也。
國君十五而生子。
冠而生子,禮也。
君可以冠矣。
大夫盍為冠具。
』武子對曰:『君冠必以祼享之禮行之,以金石之樂節之,以先君之祧處之。
今君在行,未可具也。
請及兄弟之國而假備焉。
』晉侯許諾。
還及衛,冠于成公之廟,假鍾磬焉,禮也。
」賈、服說皆以為人君禮十二而冠也。
古尚書說武王崩,成王年十三。
推武王以庚辰歲崩,周公以壬午歲出居東,以癸未歲反。
禮周公冠成王,命史祝辭。
辭,告也。
是除喪冠也。
周公居東未反,成王冠弁以開金縢之書,時十六矣。
是成王年十五服除,周公冠之而後出也。
按禮、傳之文,則天子諸侯近十二,遠十五,必冠矣。
周禮雖有服冕之數,而無天子冠文。
儀禮雲:「公侯之有冠禮,夏之末造。
」王、鄭皆以為夏末上下相亂,篡弒由生,故作公侯冠禮,則明無天子冠禮之審也。
大夫又無冠禮。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周人年五十而有賢才,則試以大夫之事,猶行士禮也。
故筮日筮賓,冠於阼以著代,醮於客位,三加彌尊。
皆士禮耳。
然漢氏以來,天子諸侯,頗采其議。
志曰「儀從冠禮」是也。
漢順帝冠,又兼用曹褒新禮。
褒新禮今不存。
禮儀志又雲:「乘輿初加緇布進賢,次爵弁、武弁,次通天,皆於高廟。
王公以下,初加進賢而已。
」按此文始冠緇布,從古制也,冠於宗廟是也。
魏天子冠一加,其說曰,士禮三加,加有成也。
至於天子諸侯,無加數之文者,將以踐阼臨民,尊極德備,豈得復與士同?此言非也。
夫以聖人之才,猶三十而立,況十二之年,未及志學,便謂德成,無所勸勉,非理實也。
魏氏太子再加,皇子、王公世子乃三加。
孫毓以為一加再加皆非也。
禮醮詞曰〔七〕「令月吉日」,又「以歲之正,以月之令」。
魯襄公冠以冬,漢惠帝冠以三月,明無定月也。
後漢以來,帝加元服,鹹以正月。
晉鹹寧二年秋閏九月,遣使冠汝南王柬,此則晉禮亦有非必歲首也。
禮冠於廟,魏以來不復在廟。
然晉武、惠冠太子,皆即廟見,斯亦擬在廟之儀也。
晉穆帝、孝武將冠,先以幣告廟,訖又廟見也。
晉惠帝之為太子將冠也,武帝臨軒,使兼司徒高陽王珪加冠,兼光祿勳、屯騎校尉華廙贊冠。
江左諸帝將冠,金石宿設,百僚陪位。
又豫於殿上鋪大床。
禦府令奉冕幘簪導袞服,以授侍中、常侍。
太尉加幘,太保加冕。
將加冕,太尉跪讀祝文曰:「令月吉日,始加元服。
皇帝穆穆,思弘袞職。
欽若昊天,六合是式。
率遵祖考,永永無極。
眉壽惟期,介茲景福。
」加冕訖,侍中繫玄紞。
侍中脫絳紗服,加袞服。
冠事畢,太保率群臣奉觴上壽,王公以下三稱萬歲,乃退。
按儀注,一加幘冕而已。
宋冠皇太子及蕃王,亦一加也。
官有其注。
晉武帝泰始十年,南宮王承年十五,依舊應冠。
有司議奏:「禮十五成童。
國君十五而生子,以明可冠之宜。
又漢、魏遣使冠諸王,非古典。
」於是制諸王十五冠,不復加命。
元嘉十一年,營道侯將冠。
詔曰:「營道侯義綦可克日冠。
外詳舊施行。
」何楨冠儀約制及王堪私撰冠儀,〔八〕亦皆家人之可遵用者也。
魏齊王正始四年,立皇後甄氏,其儀不存。
晉武帝鹹寧二年,臨軒,遣太尉賈充策立後楊氏,納悼後也。
因大赦,賜王公以下各有差。
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昏禮納徵,大昏用玄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玄纁,束帛加璧,乘馬;大夫用玄纁,束帛加羊。
古者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穀珪,諸侯加大璋。
可依周禮改璧用璋,其羊、雁、酒、米、玄纁如故。
諸侯昏禮加納采告期親迎各帛五匹,〔九〕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唯璋官為具緻之。
」〔一0〕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以大璋。
漢高後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馬四匹。
魏聘後、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百九十匹。
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
」詔曰:「公主嫁由夫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
唯給璋,餘如故事。
」 成帝鹹康二年,臨軒,遣使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後杜氏。
即日入宮。
帝禦太極殿,群臣畢賀,非禮也。
王者昏禮,禮無其制。
春秋祭公逆王後于紀。
穀梁、左氏說與公羊又不同。
而漢、魏遺事闕略者眾。
晉武、惠納後,江左又無復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後,太常華恒始與博士參定其儀。
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已。
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夫婦所生若而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
」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
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一一〕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
故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後。
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康帝建元元年,納後褚氏。
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
殿中禦史奏:「今迎皇後,依昔成恭皇後入宮禦物,而儀注至尊袞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
又案昔迎恭皇後,唯作青龍旂,其餘皆即禦物。
今當臨軒遣使,而立五牛旂旗,旄頭畢罕並出。
即用舊制,今闕。
」〔一二〕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極者,以敬其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