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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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為體,即染淨二事相除也。

    如來之藏,唯有染淨相除之法,無染淨不相除法者,何名法界法爾,具一切法! 問者不明常同常别之義,故于同以一心為體,終覺懷疑。

    複問曰:由于一切諸佛,一切衆生,同以一心為體,又複此心體中,雖并具染淨二性,而淨事起時,染事即除。

    然則佛成道時,淨顯染滅,即應令其餘衆生,一齊染滅。

    若得爾者,是一切衆生,自然成佛,不須自修因行。

    由此觀之,同以一心為體,得無可疑耶?須知染淨二事,或得相除,或不得相除,不由同以一心為體故,便無如此差别也。

    若謂凡聖之染淨二事,不得相除者,由于别心為體,亦不然也。

    蓋法界法爾,常同常别。

    約生佛言,即不得染淨相除;約一人言,方得二事相除耳。

    總之,常同者性德,常别者修德。

    若明此理,何疑之有。

     (午)三,破執。

    二。

    (未)初,破正計。

    二,破轉計。

    初中二。

    (申)初,起計。

    二,破斥。

    今初。

     答曰:蠓蟲!如上已言,法界法爾,一心之中具有一切凡聖。

    法界法爾,一一凡聖各各先後随自種子強者受報,不得一人俱受六道之身。

    法界法爾,一心之中一時具有凡聖,不相除滅。

    法界法爾,一切凡聖雖同一心,不妨一一凡聖各自修智,自斷其惑。

    法界法爾,智慧分起,能分除惑,智慧滿足,除惑皆盡,不由一心之内不容染淨,故斷惑也。

    法界法爾,惑未盡時,解惑同體,不由别有心故,雙有解惑。

     “蠓蟲”者斥其如蠛蠓癡蟲,愚之極也。

    文有六重,皆明常同常别之義。

    上文已一一曲示,今但牒上義而為破斥,故曰“如上已言”。

    其六重者:第一,一心具有一切凡聖。

    常同也。

    第二,各各随自種子強者,先受其報。

    常别也。

    第三,一心雖具有一切凡聖,而自他染淨,不得相除。

    第四,一切凡聖雖同一心,而不妨各各修智斷惑。

    此二皆明雖常同而常别也。

    第五,智分分起,惑分分除,不由一心不容二法而除。

    第六,惑未盡時,解惑同體,不由别一心故而後雙有。

    此二皆明雖常别而常同也。

    六義皆是心性天然如此,非造作法,故一一标示曰“法界法爾”。

    “智慧滿足,除惑皆盡”者,起一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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