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現象與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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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按照物體所表現的樣子來觀看它們。

    在這裡,我們已經開始遇到一個構成為哲學上的最大困難的區别了,&mdash&mdash即&ldquo現象&rdquo與&ldquo實在&rdquo的區别,事物好像是什麼和它究竟是什麼這兩者之間的區别。

    畫家想要知道事物好像是什麼,實踐家和哲學家則想要知道它們究竟是什麼;而哲學家想知道的願望比實踐家的更為強烈,并且因為他知道解答這個問題的困難,也便更感到煩惱。

     我們再回過來談桌子,根據我們以上的發現,顯然并沒有一種顔色是突出地表現為桌子的顔色,或桌子任何一個特殊部分的顔色,&mdash&mdash從不同的觀點看上去,它便顯出不同的顔色,而且也沒有理由認為其中的某幾種顔色比起别樣顔色來就更加實在是桌子的顔色。

    并且我們也知道即使都從某一點來看的話,由于人工照明的緣故,或者由于看的人色盲或者戴藍色眼鏡,顔色也還似乎是不同的,而在黑暗中,便全然沒有顔色;盡管摸起來、敲起來,桌子并沒有改變。

    所以,顔色便不是某種本來為桌子所固有的東西,而是某種依賴于桌子、觀察者以及光線投射到桌子的方式而定的東西。

    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說到桌子的顔色的時候,我們隻是指在通常的光線條件下,桌子對于一個站在普通觀點上的正常觀察者所似乎具有的那種顔色。

    但是在其他條件之下所顯示出來的其他顔色,也都有同等的權利可以認為是真實的;所以為了避免偏好,我們就不得不否認桌子本身具有任何獨特的顔色了。

     同樣情況也可以适用于它的質地。

    一個人可以用肉眼看見木頭的紋理,但從另一方面看過去,桌子卻是光滑的、平坦的。

    如果我們通過顯微鏡來看它的話,我們就會看到粗糙不平的丘陵深谷,以及肉眼所不能看見的各式各樣的差異。

    兩者之中,究竟哪一個是&ldquo實在的&rdquo桌子呢?自然我們總想說,通過顯微鏡所看見的才是更實在的,但是用一架倍數更高的顯微鏡來看的時候,那就會又有所改變了。

    那麼,我們既不能信賴我們用肉眼所看見的東西,又為什麼應當信賴通過顯微鏡所看見的東西呢?這樣說來,我們所由以出發的感官對于我們又是靠不住的了。

     談到桌子的形狀,也不見得更好一些。

    我們都習慣于按照物體的&ldquo實在的&rdquo形狀來加以判斷,而且我們是如此之不假思索,以緻于我們竟以為我們的确看到了實在的形狀。

    但是事實上,如果我們要作畫,我們就必須曉得,一定的物體若從各個不同的觀點來看,形狀便會不同。

    如果我們的桌子&ldquo實在&rdquo是長方形的,那麼,差不多從任何觀點看來,它都仿佛有着兩個銳角和兩個鈍角。

    如果對邊是平行的,那麼看起來它們就會在距離觀察者的遠處收斂成為一點。

    如果對邊長度是相等的,那麼看起來,仿佛較近的一邊就要長些。

    在看一個桌子的時候,所有這些情況通常都未曾被人注意,因為經驗已經教會了我們要從外表的形狀構想&ldquo實在的&rdquo形狀,而&ldquo實在的&rdquo形狀才是我們作為實踐者所感興趣的東西。

    但是&ldquo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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