窗 · 十

關燈
鑒定書 大正六年(1917年)7月十日受某某地方檢察院明上檢察官命令對野口清子被殺事件的受害人進行鑒定,鑒定内容如下。

     第一、(鑒定事項) A、下列物品能否檢測出指紋。

     B、若能檢測出指紋,是山下誠一、安田敏雄、山口要吉、中島莊吉之中何者的。

     C、若檢測出數個指紋,各指紋之間的時間先後。

     待檢測物品 一、暗黃色弓形枕頭一個 一、塗黑的屏風邊緣一處 一、白桐衣櫃抽屜一個 共三點 第二、指紋調查及結果 按以下順序對前項所列物品進行了是否沾有指紋的檢測,結果發現了四個有效指紋。

     (1)肉眼觀察。

    (中略) (2)根據指紋顯現法進行調查。

    (中略) (3)依據斜光線和放大鏡進行調查。

     在指紋上投射斜光線,在放大鏡下進行了細緻的檢查,結果發現 暗黃色弓形枕頭二個(A·B) 塗黑的屏風邊緣一個(C) 白桐衣櫃抽屜一個(D) 共計四個有效指紋。

     第三、發現指紋是否有價值。

     (中略)根據如下理由和其他指紋做了充分的對照比較,有斷定其異同的價值。

     (中略)可認定發現的四個指紋均為案發當時留下的,但時間先後無法判斷。

     所發現指紋的表現(中略) 指紋的對照。

     收集的各人拇指指紋和上述待檢測物品上臨摹下來的指紋,在放大鏡下一一對照比較。

     第四、鑒定結果 一、弓形枕頭附着指紋 A山下誠一 一、同上 B安田敏雄 一、塗黑的屏風邊緣附着指紋 C安田敏雄 一、衣櫃抽屜上附着指紋 D中島莊吉 與以上等人分别一緻。

     說明(中略) 特此鑒定
0.04593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