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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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官者莫敢正言。

    不服其心,但窮其口,欲加之罪,其無辭乎!又五品已上有犯,悉令曹司聞奏。

    本欲察其情狀,有所哀矜;今乃曲求小節,或重其罪,使人攻擊惟恨不深。

    事無重條,求之法外所加,十有六七,故頃年犯者懼上聞,得付法司,以為多幸。

    告讦無已,窮理不息,君私于上,吏奸于下,求細過而忘大體,行一罰而起衆奸,此乃背公平之道,乖泣辜之意,欲其人和訟息,不可得也。

     故《體論》雲:“夫淫泆盜竊,百姓之所惡也,我從而刑罰之,雖過乎當,百姓不以我為暴者,公也。

    怨曠饑寒,亦百姓之所惡也,遁而陷之法,我從而寬宥之,百姓不以我為偏者,公也。

    我之所重,百姓之所憎也;我之所輕,百姓之所憐也。

    是故賞輕而勸善,刑省而禁奸。

    ”由此言之,公之于法,無不可也,過輕亦可。

    私之于法,無可也,過輕則縱奸,過重則傷善。

    聖人之于法也公矣,然猶懼其未也,而救之以化,此上古所務也。

    後之理獄者則不然:未訊罪人,則先為之意,及其訊之,則驅而緻之意,謂之能;不探獄之所由,生為之分,而上求人主之微旨以為制,謂之忠。

    其當官也能,其事上也忠,則名利随而與之,驅而陷之,欲望道化之隆,亦難矣。

     凡聽訟理獄,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權輕重之序,測淺深之量。

    悉其聰明,緻其忠愛,疑則與衆共之。

    疑則從輕者,所以重之也,故舜命咎繇曰:汝作士,惟刑之恤。

    ”又複加之以三訊,衆所善,然後斷之。

    是以為法,參之人情。

    故《傳》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

    ”而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為情也者取貨者也,立愛憎者也,右親戚者也,陷怨仇者也。

    何世俗小吏之情,與夫古人之懸遠乎?有司以此情疑之群吏,人主以此情疑之有司,是君臣上下通相疑也,欲其盡忠立節,難矣。

     凡理獄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為主,不嚴訊,不旁求,不貴多端,以見聰明,故律正其舉劾之法,參伍其辭,所以求實也,非所以飾實也,但當參伍明聽之耳,不使獄吏鍛煉飾理成辭于手。

    孔子曰:“古之聽獄,求所以生之也;今之聽獄,求所以殺之也。

    ”故析言以破律,任案以成法,執左道以必加也。

    又《淮南子》曰:“沣水之深十仞,金鐵在焉,則形見于外。

    非不深且清,而魚鼈莫之歸也。

    ”故為上者以苛為察,以功為明,以刻下為忠,以讦多為功,譬猶廣革,大則大矣,裂之道也。

    夫賞宜從重,罰宜從輕,君居其厚,百王通制。

    刑之輕重,恩之厚薄,見思與見疾,其可同日言哉!且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

    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今作法貴其寬平,罪人欲其嚴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則舍準繩以正曲直,棄權衡而定輕重者也,不亦惑哉?諸葛孔明,小國之相,猶曰:“吾心如秤,不能為人作輕重。

    ”況萬乘之主,當可封之日,而任心棄法,取怨于人乎! 又時有小事,不欲人聞,則暴作威怒,以弭謗議。

    若所為是也,聞于外其何傷?若所以非也,雖掩之何益?故諺曰:“欲人不知,莫若不為;欲人不聞,莫若勿言。

    ”為之而欲人不知,言之而欲人不聞,此猶捕雀而掩目,盜鐘而掩耳者,隻以取诮,将何益乎?臣又聞之,無常亂之國,無不可理之民者。

    夫君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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