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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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一往,可立決也。

    ”偕即以谘攝令,并遣秘書丞孫琳與其事。

    谘等用千步方田法括地,得其數,除無地之租者四百家,正無租之地者百家,收通賦八十萬,流民乃複。

    而王素為谏官,建議均天下田賦。

    歐陽修即言:“谘與琳方田法,簡而易行,願召二人者。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汝、蔡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

    于是遣谘與琳先往蔡州,首括上蔡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馀頃,均其賦于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遂罷。

    谘,趙州人也。

     戊申,诏二府同選諸路提刑。

     遼參知政事韓紹芳、三司使劉六符,與參知政事杜防不協,防以六符嘗受宋賂,白其事。

    辛亥,紹芳出為廣德軍節度使,六符為長甯軍節度使;防愈見親任。

     壬子,遼以夏人侵黨項,遣延昌宮使高嘉努讓之。

     甲寅,複置諸路轉運判官,仍诏中書、樞密院同選用。

     乙卯,诏修兵書,翰林學士承旨丁度提舉,集賢校理曾公亮等為檢閱官。

     己未,範仲淹言:“臣竊見京朝官、使臣、選人等進狀,或理會勞績,或訴雪過犯,或陳乞差遣,其事理分明可行、可罷者,則朝廷便有指揮。

    内有中書、樞密院未見根原文字及恐審官、三班院、流内铨别有例,難便與奪者,多批送逐司;其逐司為見批送文字,别無與奪,便不施行,号為送殺。

    以此官員、使臣三五度進狀,不能結絕,轉成住滞。

    乞特降聖旨,今後凡進狀者,仰逐司主判子細看詳,如内有合施行者,即與勘會,具條例情理定奪進呈,送中書、樞密院再行相度,别取進止。

    如不可施行,亦仰逐司告谕本人始委,庶免官員、使臣、選人等重疊進狀,紊煩聖聽。

    ”從之。

     壬戌,诏二府新定磨勘式。

    自是法密于舊。

     甲子,陝西路經略安撫招讨使鄭戩言:“德順軍生戶大王家族元甯等以水洛城來獻。

    其地西占隴坻,通秦州往來道路,隴之二水,環城西流,繞帶河、渭,田肥沃,廣數百裡,雜氐十馀落,無所役屬。

    尋遣靜邊寨主劉滬招集其酋長,皆願納質子,求補漢官。

    今若就其地築城,可得蕃兵三五萬人及弓箭手,共捍西賊,實為封疆之利。

    ”從之。

     谏官歐陽修言:“近來傳聞燕度勘鞫滕宗諒事,枝蔓句追,囚系滿獄,人人嗟怨,自狄青、種世衡等,并皆解體。

    乞告谕邊臣以不枝蔓句追之意,兼令今後用錢,但不入己處,任從便宜,不須畏避,庶使安心用命立功。

    ”修又言:“臣風聞邊臣張亢,近為使過公用錢,見在陝西置院根勘,幹連甚衆。

    亦聞狄青曾随亢入界,見已句追照對。

    臣伏見兵興以來,所得邊将,惟狄青、種世衡二人,其忠勇材武,不可與張亢、滕宗諒一例待之。

    且青本武人,不知法律,縱有使過公用錢,必非故意偷謾,不過失于點檢,乞特與免勘。

    ”知渭州尹洙亦言:“青于公用錢物,無豪分私用,不可以細微诖誤,令其畏懼。

    望特旨谕青,庶安心專慮邊事。

    ” 遼以北府宰相蕭惠為北院樞密使。

     十一月,丙寅,上清宮火。

    尋有诏以宮地為禁軍營。

     景祐初,置殿中侍禦史裡行、監察禦史裡行,凡四人。

    既而久阙不除,于是诏以兩人為額。

    癸酉,以太常博士趙人李京、殿中丞合肥包拯并為監察禦史裡行,中丞王拱辰所薦也。

    京嘗知魏縣,奉法嚴正,吏不便之,欲以奇中京,遂相率遁去,監司果議以苛刻斥。

    知府任布曰:“如此,适堕吏計中矣。

    ”京賴以免。

    拯嘗知天長縣,有訴盜割牛舌者,拯使歸屠其牛,鬻之。

    既而又有告殺牛者,拯曰:“何為割某家牛舌而又告之?”盜者驚服。

    徙知端州,州歲貢硯,前守緣貢率取十倍以遺權貴人。

    拯命制者才足貢數,歲滿,不持一硯歸。

     初,光化軍賊邵興帥其黨趨蜀道,遇提舉捉賊上官珙,殺之,又敗興元府兵于饒風嶺,本府軍校趙明以衆降,乃自州北循山而東。

    捉賊使臣陳曙等領兵追擊興于壻水,及其黨皆就禽。

    壬午,诏并淩遲處死。

    曙,若拙子也。

     谏官歐陽修言:“臣竊見近日盜賊縱橫,蓋由威令不行。

    昨王倫既敗之後,不誅家族。

    凡小人作事,亦須先計,成則獲大利,不成則無大禍。

    有利無害,誰不欲反!隻如淮南一帶官吏,與王倫宴,率民金帛獻送,開門納賊,道左參迎。

    苟有國法,豈敢如此!而往來取勘,已及半年,未能斷遣。

    古者稱罰不逾時,所以威激士衆。

    今遲緩如此,誰有懼心!遂緻張海等,官吏依前迎奉,順陽縣令李正己,延賊飲宴,宿于縣廳,恣其劫掠,鼓樂送出城外。

    其敢如此者,蓋為不奉賊則死,不奉朝廷不死,所以畏賊過于畏國法。

    伏望陛下勿行小惠以誤大事。

    其宣毅兵士,必有家族,乞盡戮于光化市中,使遠近聞之悚畏,以止續起之賊。

    其正己聞已有台憲上言,亦乞斬于鄧州,使京西一路官吏聞之,知國法尚存,不敢奉賊。

    ”又言:“臣聞江、淮官吏等,各為王倫事奏案已到多時,尚未聞斷遣,仍聞議者猶欲寬貸。

    此由權要之臣多方營救,不思國體,但植私恩。

    惟陛下以天下安危為計,出于聖斷,以厲群下。

    其晁仲約等,乞重行朝典。

    ” 初,群盜剽劫淮南,将過高郵,知軍晁仲約度不能禦,谕富民出金帛,具牛酒,使人迎勞,且厚遺之。

    盜悅,徑去,不為暴。

    事聞,樞密副使富弼議誅仲約,參知政事範仲淹欲宥之,争于帝前。

    弼曰:“盜賊公行,守臣不能戰守,而使民醵錢遺之,法所當誅,不誅則郡縣無複肯守者矣。

    ”仲淹曰:“郡縣兵械足以戰守,遇賊不禦,法所當誅。

    今高郵無兵與械,雖仲約之義當勉力戰守,然事有可恕,戮之恐非法意。

    ”帝釋然,從之。

     癸未,诏:“館職有阙,以兩府、兩省保舉,然後召試補用。

    自今見任、前任兩府及大兩省已上官,不得陳乞子弟親戚館職并讀書之類。

    ” 丁亥,诏更蔭補法:長子不限年,馀子孫年過十五、弟侄年過二十乃得蔭。

    自是任子之恩稍殺矣。

     遼以上京歲儉,複其民租稅。

     庚寅,诏陝西宣撫使韓琦、副使田況赴阙。

    谏官歐陽修言:“議和未決,乞仍令琦等在彼經略,以俟和議之決。

    ” 辛卯,同修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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