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言 約翰·斯科魯普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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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特蘭·羅素(BertrandRussell)于1910年寫了這部著名的哲學導論,于1912年1月出版。

    此後,它曾經被各個大學内外好幾代的哲學學生所閱讀。

    本書屬于羅素最為豐産的哲學時期作品之一。

    1910年他已經完成了他與A.N.懷特海(Whitehead)合作的巨著,也是現代數理邏輯的奠基石之一的PrincipiaMathematica(《數學原理》)所需要的冗長而又煩人的技術性工作。

    他說他的&ldquo心智始終沒有從這場緊張之下完全恢複過來”然而在一般的哲學問題上,他顯然經曆了一番新的生氣勃勃的解脫。

    雖然本書的寫作是作為一種通俗性的導論,&mdash&mdash羅素稱它是他的&ldquo廉價本的驚險小說&rdquo,&mdash&mdash但它卻提出了明确的觀點并引入了各種嶄新的觀念,例如論真理。

    它寫得是如此之明晰,毫不武斷而又流暢,清澈得光彩照人。

    它肯定值得永遠不斷地流傳。

    羅素并沒有探讨所有的哲學問題。

    正如他在&ldquo前言&rdquo中所解說的,他把自己僅限于他認為自己可以肯定而且能有所建設的那些問題。

    及時确定了自己的興趣之後,其結果便是這本主要是涉及知識論的書,即考察我們能說知道或有理由相信的那部分哲學分支。

    羅素在這一鑽研的基礎之上,還得出了某些令人矚目的有關所有事物的終極類别的結論。

    他并不探讨倫理學以及有關心靈和行為的範圍廣大的各種經典問題,諸如自我的本性或意志自由的問題。

    然而他的某些倫理觀卻表現在他所必須要談到的有關哲學的特性和價值之中&mdash&mdash這個論題在全書之中反複出現過,而在書尾則自成一章。

     感覺數據、物理學與本能的信仰 羅素從對知覺的分析入手。

    表象乃是相對的:一張桌子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眼光看來就是不同的。

    但是我們并不認為桌子在變化。

    于是羅素就設定了他所謂的&ldquo感覺數據&rdquo。

    它們乃是&ldquo在感覺中直接被認知的事物&rdquo,&ldquo我們對它們有着直接的認知&rdquo。

    它們在變,盡管桌子并不變。

    在引入它們時,羅素也就區分了感知的一種行為(或狀态)和它的對象。

    一種感知狀态乃是心靈的,而它的對象則可以是或者不是心靈上的。

    這就導緻了第一個重要的轉折點。

    因為掌握了這一區别(而這一點在全書中都将是重要的),羅素便可能得出結論說:當你從不同的角度或不同的視線感知到這同一張桌子時,你的感知對象乃是同一個,盡管構成其為你對它的覺察的那些經驗是不同的。

    他很可能主張,你感知的對象乃是桌子,而且不是它看上去的那種方式。

    但是他卻并沒有采取這種觀點;他使得它以你所看到它的那種方式而成為了你的感知的對象;而他在它對你的心靈乃是私人所有、而且假如你不存在的話它也就不會存在的這種意義上,就把這一對象,亦即感覺數據,當成了是你的心靈所私有的。

    假如你不存在的話,它也就不會存在。

     那麼,感覺數據和物理的客體是什麼關系呢?物理的客體形成感覺數據,物理學的目的就是要告訴我們,我們對于它們所能知道的一切。

    羅素終于在第三章中結論說:我們所知道的一切有關它們以及它們所占有的物理上的空間和時間,隻不過是它們在關系上的結構,而并非他們内在的性質。

    但是首先,他提出了一個更為根本的問題,&mdash&mdash&ldquo如果真實并非就是它所呈現的那樣子,那麼我們有沒有任何辦法知道究竟有沒有任何真實的存存在呢?而且如果是這樣,我們有沒有任何辦法來發現它究竟是什麼樣子呢?&rdquo他認為這一點在邏輯上是可能的,即我和我的經驗與思想就是全部的存在。

    但是對物質的常識上的信仰乃是本能,并且導緻了最簡單的系統化的觀點,所以我們就可以接受它,哪怕我們承認它成為錯誤在邏輯上的可能性。

     羅素繼續引出了一項教誡: &ldquo我們發現,一切知識都必須根據我們的本能信仰而建立起來,如果這些本能被否定,便一無所有了。

    但是我們的本能信仰中,有些信仰比起别的要更有力得多;同時其中許多信仰由于習慣和聯想又和其他信仰糾纏在一起,這些其他信仰其實并不是本能的,隻不過被人誤認為是本能信仰的一部分罷了。

    &rdquo &ldquo哲學應該為我們指明本能信仰的層次,從我們所最堅持的那些信仰開始,并且盡可能把每種信仰都從不相幹的附加物之中孤立出來,遊離出&hellip&hellip一種本能信仰,除非和别的信仰相抵觸,否則就沒有任何理由不被接受;因此,如果發現它們可以彼此和諧,那麼整個體系就是值得接受的。

    &rdquo &ldquo當然,我們全部的信仰或其中的任何一條都可能是錯誤的,因此,對一切信仰至少都應當稍有存疑。

    但是,除非我們以某種别的信仰為根據,否則我們便不可能有理由拒絕一種信仰。

    &rdquo 關于此處所列舉的羅素的方法,突現了兩點: 1.它在本質上是訴之于本能的信仰之合理的權威性的。

    羅素并沒有簡單地訴之于最簡單的假定,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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