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階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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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暫時把領主放在一邊,也不談資産階級。

    後者生活在附近的城鎮裡,在那兒支配、控制土地,從中漁利。

    這些人說到底并不屬于農民社會。

    我們現在着眼于分析由直接在土地上勞動、生活的耕作者組成的社會。

    該社會現在不是,而且18世紀時也早已不再是真正平等的了。

    但是,人們喜歡從不同水平上來看最近時代中變革的作用。

    福斯泰爾·德·庫朗熱寫道:&ldquo18世紀的村子已不再是中世紀的村子了,不平等已引入村子。

    &rdquo[48]似乎這些小的鄉村集團出現了相當明顯的階級分化,而且分界線随着時代變化也不可避免地發生着波動。

     老實說,階級這個詞是曆史詞彙中最模棱兩可的詞彙之一。

    重要的是明确它在這裡使用所包含的意義。

    在不同時代,村民間的法律身份存在着變化,對其進行論證是白費力氣的。

    法蘭克時代的莊園像一面&ldquo多棱有色鏡&rdquo,反映了各種不同的情況。

    它們之間的對照,比實際更為鮮明。

    在中世紀許多領地,越來越多的奴隸被解放,&ldquo自由&rdquo民與農奴生活在一起。

    要求農民社會的原始平等,并不等于拒絕承認這些不可辯駁的階級差别。

    盡管所有平民服從的法律規定是不同的,但他們的生活方式相當類似,而且,大多數人的命運也相當近似,因此,他們之間絕不會造成利益的對立。

    總之,為了使我們較為方便、不太嚴格地使用詞彙,我們不妨在承認法律階級的同時,否定社會階級的存在。

    然而,沒有比這一點更不确切的了。

     在中世紀前期的領地裡,同一種類的份地(或者最初就是不平等的,或者不平等是機構衰落的結果)之間有時存在巨大的差異。

    在蒂艾,一戶叫巴蒂洛的佃農家庭的自由民份地,大約有16&mdash17公頃的耕地,38公畝的葡萄園和34公畝的草地。

    而唐及其妹妹,德芒什及其妻子、兒子,他們同樣是佃農,兩家共持一份自由份地,他們共同經營稍多于3公頃的可耕地,38公畝的葡萄,10&mdash11公畝的草地。

    難道人們會相信巴蒂洛及其鄰居是處在同一水平的社會等級上?至于各種等級的份地間的差異是正常的。

    一個奴隸份地很可能掌握在例如佃農這樣的人手裡,他們在法律上同接壤的自由民份地的持有者一樣平等,但奴隸份地經常是比較小的。

    最後,還有其小塊土地未上升到份地的農民,作為hotises或accolae的持有者,無疑經常僅是在小塊墾荒地上被承認的&ldquo占領者&rdquo,他們大部分屬于地位還較低的階層。

     份地的瓦解有利租地的分割,它使這些差異更為突出。

    在中世紀,我們很難估計農民們的财産。

    然而,有些資料仍可幫我們作些細微的調查。

    1170年,在加蒂奈的三個領地中,人頭稅是以租地為基礎的,按其價值的多少,繳納2&mdash48個舊貨币。

    在聖路易時代,皮埃爾豐領地的王室奴隸為獲得解放,必須支付其财産的5%,折成貨币為1&mdash1920鎊。

    老實說,這些人中的最富有者,肯定不是鄉下人。

    但是,即使在中小家産(尤其是農戶)之間,差距仍然是明顯的。

    總體上看,大約2/3多的家産沒有達到20鎊,相反,1/7多的家産超過40鎊。

    [49] 千百年以來,明顯反映農民差别的有兩方面的内容,一個是為領主服役,它反映了地位和權力的差别,另一個是更為經濟性的,即耕畜的擁有或缺乏。

     在中世紀領地,主人有一個以其名義行使管理的代表,這些官員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稱呼,如:市長,鎮長,或法官等。

    在人權法中,沒有什麼條文規定他們的地位高于居民。

    有時,人們甚至可以從法律上發現,他們比擁有&ldquo自由&rdquo的平民的地位更低。

    因為,他們經常有奴役性的條件。

    這種關系的力量本來可以保證他們有一種較好的品德。

    但是,這個職位使他們得到了大量合法或非法的利益,尤其使他們得到了任何時候都會有的不平等的威信,特别是在暴力盛行和感情沖動的時代,他們有權指揮人們。

    在一定範圍内,他們是首領,甚至有時他們是戰争的首領。

    在存在危險或族間仇殺的情況下,他們不是也擔任村子武裝起義的首領?有時,不顧嚴厲的禁止,他們喜歡拿起劍和矛。

    由此,他們例外地獲準成了武裝騎士。

    通過其權力、财富、生活習慣,他們區别于被輕視的農民大衆。

    這些領主的&ldquo官吏&rdquo一般是愛鬧事和殘暴的,但是永遠忠誠的,而且,幾乎是不可缺少的,他們很早就擁有鞏固領主階級地位的世襲權。

    實際上,領主對這些人的權力是擔心的,并為此作了一定的努力,但正像受約束的租地一樣,這些人的職位從父親到兒子代代相傳。

    在12至13世紀,我們通過交換農奴的契約了解到,鎮長的子女,甯願從這個領地到那個領地,也要在這些家庭中選擇配偶,堅持&ldquo在此範圍内&rdquo結婚。

    這很明顯地證明了這個範圍正處在形成一個社會階級。

     然而,這是一個昙花一現的階級,而且在法國一直缺乏特殊法律身份的證實。

    在德國,人們把它的地位放在貴族階層的最下邊,因為在德國從13世紀起,社會等級制度包含了很多層次。

    法國社會也是按照等級制度組織起來的,但方式比較簡單。

    同樣在13世紀,貴族由許多種勢力組成,但是,公開地,沒有更進一步的階級劃分。

    許多獲得世襲騎士稱号的低級官員融化在鄉村紳士中。

    他們經常放棄職位,由領主再買回來。

    但領主不太希望保留那些變得不太聽話的代理人。

    這些村子中的舊惡霸淩駕于農民集體之上,完全不再屬于集體了。

    然而,另一些運氣不好,不太能幹的人則沒有爬得如此高。

    領地的縮小,領主指揮權的衰落,領主越來越将收益另行出租的習慣以及對他們的懷疑,都使他們的職位越來越不重要。

    從那時起,按其生活方式和社會地位,他們隻是富裕的平民,僅此而已。

    在11世紀、12世紀的如此顯貴的官員們,到了13世紀由于分裂的結果而告消失,社會濃縮了,隻分為貴族或農民。

     從此,領主越來越少遭受世襲官員的侵害,越來越不承認這些低級官員的權力。

    現在在村子裡,他們的主要代表,或者是受他們雇用的法官,或者是需要繳納地租或具有地産的佃農。

    法官是一個資産者,不是我們這裡要談的。

    佃農,有時也是資産者,然而,是一個富裕農民。

    在這種情況下,這僅是一個特别富裕的&ldquo耕農&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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