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牧場權的衰落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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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的牧場漸漸形成:第一種常年關閉;第二種數量更多一些,沒有永久性圈圍物,然而隻在第二次刈割牧草後才對畜群開放,稱為&ldquo結籽牧場&rdquo或&ldquo再生牧場”最後第三種數量最多的,在完全嚴格的意義上繼續服從于古老的公共地役制。

    各類牧場的面積多少由當地各種力量的平衡所決定。

    因為農民通常不會毫無抵抗地聽從擺布。

    依照那些能追溯到最早年代、并最終點綴上感情色彩的傳統,牧草不是比其他産品更加屬于公共所有嗎?1789年洛林的一份備忘錄寫道:&ldquo從創世到如今,二茬草&rdquo向來屬于集體所有。

     但是後來,更高一級的社會勢力加入了争論。

    公共使用權對再生草的浪費(尤其當第一次收獲由于災禍而數量極少時),引起了地方負責普通經濟的人士的關注:地方高級官員、總督以及朝廷上下都為此而焦慮不安。

    特别是因為,至少在邊境地區,浪費觸及到了他們的一個敏感點:草料的一大消費者國王的騎兵部隊的利益受到了威脅。

    從16世紀起,人們就慢慢地養成一種習慣,當春天天氣特别潮濕或特别幹燥時,就頒布法令規定,在災區中将全部或部分二茬草保留下來。

    到了17世紀,這類情況越來越頻繁。

    一開始,規定十分隐秘,而且直率地說,隻有當措施非實行不可時才實行。

    然而習慣成自然,在許多省份中,高等法院要求恢複行使這類農村管理的權利,并傾向于保護地産主的權益。

    一開始準備保護集體利益的總督,從18世紀中葉起受到鼓吹為生産需要而犧牲小農利益和集體權利的新經濟學說的影響。

    從1682年起,人們試圖在一個軍事上最易暴露于危險中的省份&mdash&mdash阿爾薩斯&mdash&mdash完全取消再生草牧場上的公共放牧制。

    由于時機尚未成熟,這個雖被法院承認卻遭公衆集體攻擊的規定幾乎成了一紙空文。

    但是到18世紀,在王國的很大一部分地區,種種敕令與判決(一般都是特殊的、一成不變地局限于當年之内的)接連不斷地頒布,它們一般沒有什麼借口,有的根本就沒有借口,甚至至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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