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英人《芝罘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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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督李鴻章請赴煙會商,奉旨便宜行事。

    七月二十六日,立約,凡三端十六節、專條一款。

    其有關系者,滇緬通商章程。

    饬雲南督撫,派員商訂。

    許英派員駐大理,或他相宜之處五年,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時,得有把握。

     中國邊境之受侵削,始于俄,而英、法繼之。

    同治十二年,英之守印度者,欲派隊至滇探測,英使威妥瑪固請于總署。

    總署不得已,許之。

    十三年,印度派員由緬入滇,威妥瑪遣翻譯馬嘉理(此人通華語,習華事),自上海經漢口至滇邊迎之。

    十二月,與印度所派副将柏郎遇于緬境,率兵300入滇。

    光緒元年一月十七日,至騰越廳屬之蠻允,馬嘉理被戕(或雲殺之者土豪黎西台)。

    明日,柏郎至,被人持械擊阻。

    柏郎戰且退,入緬境。

    威妥瑪赴上海,派人往查,謂系官吏主使,堅求懲治。

    朝命鄂督李瀚章、前侍郎薛煥馳往查辦。

    威妥瑪使參贊格維讷赴滇觀審。

    瀚章奏,戕馬嘉理者為野匪,阻柏郎事,南甸都司李珍國實為主謀。

    英使謂難稱信谳,必欲歸獄疆吏(滇撫岑毓英)。

    二年,自滬入都,以七事相要,旋以議不諧,六月,出居煙台。

    直督李鴻章請赴煙會商,奉旨便宜行事。

    七月二十六日,立約,凡三端十六節、專條一款。

    其有關系者,滇緬通商章程。

    饬雲南督撫,派員商訂(一端三節)。

    許英派員駐大理,或他相宜之處五年(自1877年1月1日始),察看通商情形,俾商定章程時,得有把握。

    關系英國官民之事,即由此官與該省官員,随時商辦。

    或五年之内,或俟期滿之時,由英國斟酌,訂期開辦通商(一端四節)。

    申明鹹豐八年條約第十六款,允商辦通商口岸承審章程(二端二節,約文雲:“查原約内英文所載,系英國民人,有犯事者,由英國領事官或他項奉派幹員承辦等字樣。

    漢文以英國兩字包括,前經英國議有詳細章程,并添派按察使等員,在上海設立承審公堂,以便遵照和約條款辦理。

    目下英國适将前定章程,酌量修正,以歸盡善。

    中國亦在上海設有會審衙門,辦理中外交涉案件,惟所派委員,審斷案件,或因事權不一,或因怕遭嫌怨,往往未能認真審追。

    茲議由總理衙門照會各國駐京大臣,請将通商口岸,應如何會同總署議定承審章程,妥為商辦,以昭公允。

    ”)。

    内地或通商口岸,有關系英人命盜案件,由英國大臣派員前往觀審,觀審之員,以為辦理未妥,可以逐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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