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中日之戰與馬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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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使花房義質返國請兵。
中國駐日公使黎庶昌聞狀,馳報署直督張樹聲。
樹聲遣提督丁汝昌、道員馬建忠督兵船赴仁川。
總署又奏派提督吳長慶,率師繼進,執昰應以歸(幽諸保定,至十一年乃釋之)。
日本兵後至,義質谒朝鮮王,多所要求。
朝鮮王不應。
義質即歸國,次濟物浦。
朝鮮王乃遣使就議,償日兵費50萬元,撫恤遇害官吏5萬元。
許日本駐兵漢城,防衛使館。
議既定,長慶留駐朝鮮。
日本以竹添進一為使。
時朝鮮新進之士,多不滿朝右舊人,于是有事大、獨立兩黨。
光緒十年十月,新黨首領金玉均等作亂,攻王宮,弑闵妃,日本使館駐兵與焉。
長慶敗之。
中國聞警,遣左副都禦史吳大澂、兩淮鹽運使續昌馳往。
日本遣井上馨赴朝鮮。
朝鮮以金宏集為全權大臣,初議不諧,馨使人說宏集,卒定約。
給撫恤11萬元,重建使館工費兩萬元,仍駐兵護館如故。
十一年春,日本遣伊藤博文來,西鄉從道為副。
中國以李鴻章為全權,及大澂、續昌,與議于天津。
定約凡三款:(一)兩國均撤兵;(二)兩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教練兵士;(三)朝鮮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派兵,均先行文知照,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初議時,日人要我懲處統将,償恤難民,李鴻章不許。
後以駐朝慶軍,系鴻章部屬,由鴻章行文戒饬,查明如有弑掠日本人情事,定按中國軍法,從嚴拿辦,而償恤則未許雲(鴻章原奏雲:“該使臣要求三事,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将,三償恤難民。
臣維三事之中,惟撤兵一層,尚可酌量允許。
我軍隔海遠役,将士苦累異常,本非久計。
朝鮮通商以後,各國官商,畢集王城,口舌滋多,又與倭軍逼處,帶兵官剛柔操縱,恐難一一合宜,最易生事。
本拟俟朝亂略定,奏請撤回,而日兵駐紮漢城,名為護衛使館,實則鼾睡卧榻,蟠踞把持,用心殊為叵測。
今乘其來請,正可趁此機會,令彼撤兵,以杜其并吞之計。
但日本久認朝鮮為自主之國,不欲中國幹預,其所注意,不在暫時之撤防,而在永遠之辍戍。
若彼此永不派兵駐朝,無事時固可相安,萬一倭人嗾朝叛華,或朝人内亂,或俄鄰有侵奪土地之事,中國即不複能過問,此又不可不熟慮審處者也。
伊藤于二十七日自拟五條,給臣閱看。
第一條聲明嗣後兩國,均不得在朝鮮國内派兵設營,乃該使臣着重之筆,餘尚無甚關系。
臣于其第二條内添注,若他國與朝鮮或有戰争,或朝鮮有叛亂情事,不在前條之列。
伊使于叛亂一語,堅持不允,遂各不怿而散。
旋奉三月初一日電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萬不得已,或于第二條内無幹句下,添叙兩國遇有朝鮮重大事變,各可派兵,互相知照等語,尚屬可行。
至教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
臣複恪遵旨意,與伊滕再四磋磨,始将前議五條,改為三條雲雲。
夫朝廷眷念東藩,日人潛師襲朝,疾雷不及掩耳,故不惜糜饷勞師,越疆遠戍,今既有先互知照之約,若日本用兵,我得随時為備,即西國侵奪朝鮮土地,我亦可會商派兵,互相援照,此皆無礙中國字小之體,而有益于朝鮮大局者也。
”)。
甲午中日戰争中中日兩
中國駐日公使黎庶昌聞狀,馳報署直督張樹聲。
樹聲遣提督丁汝昌、道員馬建忠督兵船赴仁川。
總署又奏派提督吳長慶,率師繼進,執昰應以歸(幽諸保定,至十一年乃釋之)。
日本兵後至,義質谒朝鮮王,多所要求。
朝鮮王不應。
義質即歸國,次濟物浦。
朝鮮王乃遣使就議,償日兵費50萬元,撫恤遇害官吏5萬元。
許日本駐兵漢城,防衛使館。
議既定,長慶留駐朝鮮。
日本以竹添進一為使。
時朝鮮新進之士,多不滿朝右舊人,于是有事大、獨立兩黨。
光緒十年十月,新黨首領金玉均等作亂,攻王宮,弑闵妃,日本使館駐兵與焉。
長慶敗之。
中國聞警,遣左副都禦史吳大澂、兩淮鹽運使續昌馳往。
日本遣井上馨赴朝鮮。
朝鮮以金宏集為全權大臣,初議不諧,馨使人說宏集,卒定約。
給撫恤11萬元,重建使館工費兩萬元,仍駐兵護館如故。
十一年春,日本遣伊藤博文來,西鄉從道為副。
中國以李鴻章為全權,及大澂、續昌,與議于天津。
定約凡三款:(一)兩國均撤兵;(二)兩國均勿派員在朝鮮教練兵士;(三)朝鮮有變亂重大事件,兩國派兵,均先行文知照,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
初議時,日人要我懲處統将,償恤難民,李鴻章不許。
後以駐朝慶軍,系鴻章部屬,由鴻章行文戒饬,查明如有弑掠日本人情事,定按中國軍法,從嚴拿辦,而償恤則未許雲(鴻章原奏雲:“該使臣要求三事,一撤回華軍,二議處統将,三償恤難民。
臣維三事之中,惟撤兵一層,尚可酌量允許。
我軍隔海遠役,将士苦累異常,本非久計。
朝鮮通商以後,各國官商,畢集王城,口舌滋多,又與倭軍逼處,帶兵官剛柔操縱,恐難一一合宜,最易生事。
本拟俟朝亂略定,奏請撤回,而日兵駐紮漢城,名為護衛使館,實則鼾睡卧榻,蟠踞把持,用心殊為叵測。
今乘其來請,正可趁此機會,令彼撤兵,以杜其并吞之計。
但日本久認朝鮮為自主之國,不欲中國幹預,其所注意,不在暫時之撤防,而在永遠之辍戍。
若彼此永不派兵駐朝,無事時固可相安,萬一倭人嗾朝叛華,或朝人内亂,或俄鄰有侵奪土地之事,中國即不複能過問,此又不可不熟慮審處者也。
伊藤于二十七日自拟五條,給臣閱看。
第一條聲明嗣後兩國,均不得在朝鮮國内派兵設營,乃該使臣着重之筆,餘尚無甚關系。
臣于其第二條内添注,若他國與朝鮮或有戰争,或朝鮮有叛亂情事,不在前條之列。
伊使于叛亂一語,堅持不允,遂各不怿而散。
旋奉三月初一日電旨,撤兵可允,永不派兵不可允,萬不得已,或于第二條内無幹句下,添叙兩國遇有朝鮮重大事變,各可派兵,互相知照等語,尚屬可行。
至教練兵士一節,亦須言定兩國均不派員為要。
臣複恪遵旨意,與伊滕再四磋磨,始将前議五條,改為三條雲雲。
夫朝廷眷念東藩,日人潛師襲朝,疾雷不及掩耳,故不惜糜饷勞師,越疆遠戍,今既有先互知照之約,若日本用兵,我得随時為備,即西國侵奪朝鮮土地,我亦可會商派兵,互相援照,此皆無礙中國字小之體,而有益于朝鮮大局者也。
”)。
甲午中日戰争中中日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