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 港灣之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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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名為東省鐵路南滿洲支路。

    (二)為運料故,許俄船航行遼河及其支流及營口,并隙地内各海口。

    (三)暫築支路至營口及隙地海口。

    惟自勘定路線,撥給地段日起算,于八年内拆去。

    (四)以路用故,許開采官地樹林及煤礦。

    (五)俄可在租地内自定稅則,中國可在交界處,征收經鐵路從租地入内地,從内地入租地之稅。

    照海關進出口稅則,無增減。

    又可商允俄國自開埠日起,在大連設關,委公司代為收稅,而中國另派文官為委員。

    (六)許公司照各國通商行船章程,自備航海商船。

    此事與鐵路無涉,其期自無限制,毋庸按照光緒二十二年中政府與華俄銀行合同第十二條價買及歸還期限辦理。

    (七)路線由總監工勘定,由公司與鐵路總辦商定。

    第五條原合同第十款,中國在交界設關,照通商稅則,三分減一,此時以大連系海口,恐牛莊、天津受礙,内地租地亦非國界,議改。

    第七條定後,又與俄商,路線須繞避陵寝30裡,俄亦允許。

    而英以俄故,租借威海衛,租期如旅順(俄租旅大後,英使窦樂納請租威海衛,光緒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與立專條。

    租借威海衛及附近海面,租期照俄租旅順,英可駐兵,設防護之法,鑿井開泉,修築道路,建設醫院。

    中國管轄治理,英國并不幹預,惟除中英兩國兵丁之外,不準他國兵丁擅入。

    威海中國官員仍可駐紮城内,惟不得與保衛租界之武備有妨。

    租與英國之水面,中國之兵船,不論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法以德故,租借廣州灣,租期亦如膠州(遂溪、吳川縣屬海灣,并東海、硇洲兩島,租約立于光緒二十五年十月,因遂溪殺法武官、教士而起,法兵入據廣州灣,立約七款。

    其第七款,并許法造赤坎至安鋪鐵路旱電線)。

    英又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租借香港後面九龍地方,亦以99年為期(租約立于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九龍官員仍可駐紮城内,惟不得與保衛香港之武備有妨。

    九龍向通新安陸路,中國官民照常行走。

    留九龍城附近碼頭一區,以便中國兵商船渡艇停泊。

    将來中國建造鐵路至九龍英國管轄之界,臨時商辦。

    大鵬灣、深圳灣水面,中國兵輪無論在局内局外,仍可享用。

    )外人勢力,布列海口,并借築路開礦,侵入腹地,幾于卧榻之旁,任人鼾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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