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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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顔檢奏」移會 五二、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觀喜等奏」移會 五三、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蔡萬齡等奏」移會 五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劉廷斌等奏」移會 五五、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移會 五六、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等奏」移會 五七、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劉廷斌等奏」移會 五八、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片奏」移會 五九、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張琴等奏」移會 六○、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達洪阿奏」移會 六一、台灣總兵達洪阿等奏折 六二、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道劉鴻翺奏」移會 六三、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道劉鴻翺奏」移會 六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達洪阿等奏」移會 六五、戶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達洪阿等奏」移會 六六、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德奏」移會 六七、閩浙總督揚應琚題本 六八、禮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勒渾奏」移會 六九、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浦霖奏折 七○、戶部「為内閣抄出兩廣總督李等奏」移會 七一、戶部「為福建巡撫吳文镕奏」移會 ·五一、「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顔檢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顔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二年三月日,主政劉。

     福建巡撫臣顔檢跪奏為續獲沉失台灣饷銀及應籌款項補發各确數、恭折奏聞事:竊照道光元年應發台灣各營兵饷,前經派委文武大員,分裝兵船管運。

    内有金字三号一船裝載台饷二十五鞘,計銀二萬五千兩,于上年六月十九日在洋遭風,漂至鳳山縣轄打鼓外洋擊碎,饷鞘等項全行沉失。

    當經飛饬設法打撈,除撈獲外,未獲銀二鞘零,計重二千六百餘兩,并漂失兵丁戴青雲等二名。

    經臣分晰具奏,一面督饬印委各員,仍再實力打撈務獲。

    嗣欽奉上谕:顔檢奏饷船遭風、分别辦理一折,福建台灣饷船在洋遭風,沉失饷銀、軍械,除撈獲外,其未獲者仍着實力打撈,俟核明确數,籌款補發;無着兵丁二名,着查明實在下落,照例辦理。

    欽此。

    複經恭錄饬行遵辦去後。

    茲據台灣府知府蓋方泌詳稱:沉失前項饷銀,續又撈獲一鞘,并散銀七錠、牌刀一把,共先後撈獲二十二鞘零五封九十一錠,計銀二萬三千四百零四兩六錢,已照數兌收府庫;實未獲銀一千五百九十五兩四錢,數月以來,嚴督人夫竭力打撈,迄無續獲,或被浪沖失,或淤沙積壓,均未可定,不能深探尋覓,懇請籌項補發,俾資找放兵饷。

    至兵丁戴青雲等二名,亦查無下落等情前來。

     臣等查該處系屬深水洋面,潮汐退漲靡常,前項沉失台饷,除續又撈獲一鞘零外,實未獲銀一千五百九十餘兩。

    現據該府詳稱,業被沙壓浪沖,實已無從撈覓,應即遵旨籌款補發,以免海外饷項短绌。

    除饬藩司查明應籌款項,照數支出,順交本年領饷員弁,一并解赴台灣府庫交收,并饬将金字三号一船,詳請動項造補,漂沒得生各兵,分别營分戰守,取造花名冊結,另行題請議恤外,所有沉失台饷确數,現在籌款補發緣由,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慶保,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道光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奉朱批:依議辦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十本九二二頁。

     ·五二、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觀喜等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觀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政承。

     福建台灣鎮總兵官奴才觀喜、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奴才胡承珙跪奏為内營哨船換載班滿兵丁内渡、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钤記、炮械、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内營派弁管帶戍兵,配坐捕哨船來台,換載班滿兵丁内渡歸伍,久經遵行在案。

    茲于道光三年八月十二日,據護理澎湖協副将沈朝冠、澎湖通判蔣镛報稱:據水師提标左營管駕國字一号哨船隊目李仕清禀報:帶領水兵二十八名,駕坐本船,配足炮位、器械,在廈裝載金門鎮标左營把總吳朝輝管帶本營三起班兵來台交收,仍載該把總吳朝輝并台灣安平協标左營外委何雄虎押帶台協中、左二營三起班滿兵丁魏元章等九十四名内渡歸伍。

    于七月初七日由鹿耳門出口放洋。

    初八夜亥刻,陡遇飓風,船身颠簸,目兵極力保護。

    不期風益猛烈,船勒肚被浪刮斷,桅舵拗折,船無把握,人力難施,随風漂流。

    至四更時分,漂沖西吉嶼東勢外洋沉礁擊碎,全船弁兵并把總钤記同防船及班兵配帶炮械、公文概行落水。

    弁兵人等陸續攀扶篷闆依岸及漁船撈救得生。

    查點人數,漂失班兵王榮、戴輝生、水兵郭元順三名。

    現在确查下落,打撈沉失钤記、炮械等項,獲日另報。

    合先據情轉報等因。

     當經奴才等分饬營廳照例勘訊,并于失事處所打撈钤記、炮械,确查漂失兵丁王榮等三名,是否淹斃,有無遇救得生,并饬沿海各口岸一體挨查具報去後。

    嗣據該營廳詳稱:會勘失事處所,委系外洋,重礁林立,連日督率人夫下水認真打撈,隻起獲鳥槍四十二杆、腰刀十六把、牌刀四把,其王榮、戴輝生、郭元順屍身同沉失钤記、炮械,因外洋潮水湍急,漂流無蹤,無從撈獲。

    将訊過得生兵丁供由并繪圖具結詳覆前來。

    奴才等查澎湖東勢外洋漂失班兵王榮、戴輝生、水兵郭元順三名,迨今多日,節次催查該處及沿海港■〈氵義〉,均無具報該兵丁等倚岸得生,其為淹斃無疑。

    除饬将擊碎哨船、沉失钤記炮械等項,查明件數,趕造冊結,同淹斃及得生目兵名冊,詳送督撫臣核明題銷分别造補,咨部查辦,其被溺班兵王榮、戴輝生、水兵郭元順三名,系奉差出洋,遭風淹斃,事屬因公,遵照查明該兵丁等有無打仗受傷,分别詳咨請恤外,今将内營哨船換載班滿兵丁内渡、在洋失水、淹斃兵丁、沉失钤記炮械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道光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八八~六八九頁。

     ·五三、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蔡萬齡等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台灣鎮總兵蔡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五年六月日,主政李。

     福建台灣鎮總兵官臣蔡萬齡、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臣孔昭虔跪奏為内營哨船載兵來台補額、差竣回棹、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裝、查明恭折具奏事:竊照内營撥兵來台補額,向由廈門配米哨船東渡,久經遵行在案。

    茲于道光四年八月初三日,據鎮标中營遊擊楊俊、台灣縣知縣李慎彜禀,據水師提标前營年字三号哨船水兵正舵工陳廷生報稱:本船蒙委派隊目李榮管帶廷生等水兵連隊目共二十四名,領配器械,操駕巡緝。

    本年五月間,在廈渡截戍兵來台澎各營補額。

    于二十七日放洋,因風訊不順,六月初十日始從澎湖駛駕到台。

    所載各兵,經各營點驗歸伍。

    閏七月二十三日,由鹿耳門出口内渡。

    是日午刻,駛至東吉洋面,狂風陡作,實時寄碇,竭力保護。

    不期二十四日夜,風浪益加猛烈,桅舵俱折,碇索刮斷,船無把握,人力難施,随風漂流至鹿耳門外沉汕外洋沖汕擊碎。

    全船目兵同防船軍械,概行落水,陸續攀扶闆片,倚岸遇救得生兵丁十四名,撈獲淹斃兵丁葉進春、鄭連捷、柯名芳屍身三具,就地收埋标記,循例運交領葬。

    尚有漂失隊目李榮、兵丁施朝生、鄭國元、施清國、陳連全、詹明鐘、文達等七名,現在确查下落,打落沉失軍械,獲日另報。

    合先據情轉報等因。

     當經臣孔昭虔與前署鎮臣趙裕福分饬營縣照例勘訊,并于失事處所,打撈軍裝、杠椇,确查漂失隊目李榮、水兵施朝生等是否淹斃,有無遇救得生,并饬沿海各口岸一體挨查具報去後。

    嗣據該營縣詳稱:會勘失事處所,委系外洋,水底暗汕,其堅如□。

    連日督率人夫在于上下洋面認真打撈,無如外洋潮汐湍急,所有李榮等七名屍身及軍裝、杠椇,均被浪湧漂沒無蹤,無從撈獲。

    将訊過得生兵丁供由,繪圖具結詳覆。

    臣等查沉汕外洋,漂失水兵李榮等七名,迄今多日,節次催查,該處及沿海港■〈氵義〉均無具報倚岸得生,是否實已淹斃,抑或漂收他處得生,除再分移台内各營挨查,并饬将擊碎哨船、沉失軍裝等項查明件數,趕造冊結,同淹斃得生目兵名冊,詳送督撫臣核明題銷,分别造補咨部查辦,其被淹斃兵丁葉進春、鄭連捷、柯茗芳等三名,系奉差出洋,遭風淹斃,事屬因公,遵例查明該兵丁有無打仗受傷,分别詳咨請恤外,合将内營哨船載兵渡台、在洋失水、淹斃兵丁、沉失軍裝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道光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九○~六九一頁。

     ·五四、兵部「為内閣抄出台灣總兵劉廷斌等奏」移會 兵部為欽奉事:職方司案呈,内閣抄出台灣鎮總兵劉等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貴房查照銷案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道光七年十二月日,正郎王。

     福建台灣鎮總兵官劉廷斌、按察使銜福建台灣道臣孔昭虔跪奏為哨船渡載班兵及出洋巡緝、先後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裝钤記、查明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竊照道光六年三月初六日,台灣協□營水師目兵戴青蛟帶同舵水,管駕善字一号哨船,赴廈門渡載班兵,在洋遭風,撬折桅舵,至初七日漂沖鲲身外洋沉汕擊碎,□□兵丁董榮法、辛振興、董光興三名,并防船兵械軍□等情。

    又是年五月初一日,福甯左營外委王廷玺,配帶目兵,管駕新字六号哨船,渡載邵武營兵赴台換班,在洋遭風,船身損壞,無處收泊。

    至初三日,漂沖北汕沉水外洋擱汕擊碎,漂失兵丁林元燦一名□防船炮械軍火等情。

    又是年七月□一日,署台灣協右營守備江繼臯,帶領水兵,管駕澄字六号哨船出洋巡緝,陡遇風浪,舵被□失。

    至二十二日,漂沖鲲身外洋,适觸鐵闆沙汕,船身擊碎,落海淹斃及傷斃兵丁陳義順、林能号、鄭相冠三名,并沉失防船炮械、軍火等情。

    又是年十二月十九日,署澎協左營外委林得露,管帶目兵舵水,押駕綏字一号哨船,赴廈門渡載班兵,搭配艋舺營差領硝磺、鉛子之陸路千總黃廷邦,随帶兵丁、一同回台,在洋遭風,篷舵桅鬥損折。

    二十日,船身漂至八罩金雞嶼外洋沖礁擊碎,漂失兵丁陳英義、林上錦二名,并防船炮械、軍火及附載硝磺、鉛子、公文、钤記等情。

     臣等前與鎮臣接據□□縣禀報:先後會饬照例勘訊,并令在于失船處所,打撈沉失炮械、钤記及軍裝、杠椇,檢查漂失兵丁作何下落,是否淹斃,分别呈報去後。

    □□台灣縣會同該管營汛,帶領善一、新六、澄六各本船管駕弁目,勘明失事處所,委系深水外洋,暗伏沙仙,即經雇募泅水人夫,在于上下洋面認真打撈,業經撈獲屍身,同炮械分别掩埋、還營配用。

    所有軍裝、火藥等物,因系外洋,潮流湍急,無從撈拾。

    訊據得生弁兵佥稱,實系猝遇暴風,桅舵損折,船無把握,人力難施,以緻漂沖沙汕,船身擊碎,委非管駕不慎等語。

    将供由圖結,分案詳覆,并聲明時值台灣北路嘉、彰一帶,匪徒焚搶滋事,文武員弁分駐水陸堵拿,是以收結稍遲。

    并據澎湖廳會營勘覆,失船外洋,礁石林立,深不可測,所有漂失兵丁、炮械、公文钤記,實屬無從打撈,繪圖具結,錄取切供,一并詳覆前來。

    臣等逐一确查,委無捏飾。

    除将擊碎各哨船、沉失軍裝、炮械、火藥、钤記等項,催營趕造冊結,詳咨督撫臣分别題請造補,一面□□沿海檢查因公出洋漂沒各兵存亡下落,同落海淹斃、傷斃兵丁,開造花名清冊,咨部照例核明請旨賞恤外,合将先後遭風擊碎哨船、溺失兵丁緣由,恭折具奏,伏乞皇上聖鑒。

    謹奏。

     道光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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