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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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協左營大修船一十一隻、小修船二隻,按照戰船津貼名目案内核減定例,折中價值,通共估用工料并運費共銀三千八百三十六兩六錢二分二厘二毫,内部價銀一千五百八十四兩五錢一分七厘,津貼并加一運費費銀一千六百一十八兩二錢九分八厘四毫。

    遵奉部行,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共銀六百三十三兩八銀六厘八毫。

    在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毋庸司庫請領,合并聲明,造冊移送到司。

    準此,該本司布政使德舒查得:閩省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營修屆修戰船一十三隻,先為估報一十三隻等事案内,于乾隆十六年二月内修造完竣,計至乾隆十九年二月内已屆三年修期,移準台灣道拕穆齊圖會同護台灣協副将事遊擊陳埙等勘估工料,冊報到司。

    本司查前項大修船一十一隻、小修船二隻,通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三千八百三十六兩六錢二分二厘二毫,核與請除戰船津貼名目案内折中定例準銷數目相符。

    内部價銀一千五百八十四兩五錢一分七厘,除本案一十三船舊料變價銀二百一十九兩六錢撥用外,實部價銀一千三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七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一千六百一十八兩二錢九分八厘四毫,相應遵照定例,于司庫乾隆十八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

    至于複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六百三十三兩八錢六厘八毫,照例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

    本司複核無異,合就轉造清冊,詳送題修。

    再前項戰船,概系巡防外海,并無内河船隻,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營屆修戰船一十三隻,先為估報一十三隻等事案内,于乾隆十六年二月内修造完竣,計至乾隆十九年二月内已屆修期。

    準水師提督臣李有用咨行司轉移勘估去後。

    茲據布政使德舒詳準台灣道拕穆齊圖會同護台灣協副将事遊擊陳埙等勘估前項大修船一十一隻、小修船二隻,通共估需工料銀運費銀三千八百三十六兩六錢二分零,内部價銀一千五百八十四兩五錢一分零,除本案一十三船舊料變價銀二百一十九兩六錢撥用外,實部價銀一千三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一千六百一十八兩二錢九分零,遵例于司庫乾隆十八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

    至于複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六百三十三兩八錢零,照例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造冊詳送題修前來。

    臣查此案請修般隻,均與例符。

    除冊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革職留任又從寬留任臣喀爾吉善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核覆施行。

    再照前項戰船,概系巡防外海,并無内河船隻,合并陳明。

    臣未敢擅便,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兵都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降一級(下缺) 旨:該部議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四九~六五○頁。

     ·七六、工部題本 署理工部尚書事務兵部尚書署正白旗漢軍都統兼佐領降七級留任臣李元亮等謹題為估報七隻台灣戰船修造屆期事:工科抄出福建巡撫鐘音題前事内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德福呈稱:乾隆二十一年六月初一日奉準工部咨:都水清吏司案呈,工科抄出福建巡撫鐘音題前事等因,乾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題,二十一年二月初八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福建巡撫鐘音疏稱:閩省台灣各營戰船七隻内,屆期小修船二隻、大修船四隻、拆造船一隻,通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零,内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九兩六分零撥用外,實需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零,遵例于司庫乾隆十九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

    至于複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零,照例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理合具題等因前來。

    查定例:海汛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準其小修;小修之後再屆三年,準其大修;大修之後再屆三年,如船隻尚堪修理應用,仍準其大修,如果朽壞不堪修理,該督撫查明保題,到日準其拆造等語。

    今閩省台灣各營戰船七隻,内二隻于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内拆造完工,已逾三年,應準其小修;及四隻于乾隆十六年十二月内小修及初次大修完工,亦逾三年,應俱準其大修;又一隻于乾隆十六年再次大修完工,亦逾三年,該撫既經保題拆造,應準其拆造。

    所需工料、運費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零,内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九兩六分零,實需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零,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零,應令該撫在于司庫乾隆十九年分地丁及存公耗羨銀内分别酌量動支,給發辦料修造,工完照例核實造具清冊題銷可也。

    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題,十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為此合咨前去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随即轉移欽遵查照在案。

    查前項修造戰船七隻,案奉檄饬于乾隆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具題起限,當即遵照部文,一面動支藩庫銀兩,給發辦料,就廠興修去後。

    續準台灣道德文會同台灣水師副将黃良移稱:此案修造台協中營平字七号、十号、十二号、十六号、左營定字十八号、右營澄字十号、十二号等戰船七隻,俱于乾隆二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二十九日完竣,交營領駕巡防,取領移司,轉繳。

    備造工料同舊料變價銀兩數冊,移送請銷等因到司。

     準此,該本司布政使德福查得:閩省台灣各營修造戰船七隻,原估工料、運費共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一毫五絲,造冊詳題。

    奉到部覆,準其修造。

    所需工料銀兩,在于司庫乾隆十九年分地丁及存公耗羨銀内分别動支,給發辦料興修去後。

    茲準台灣道協移稱:前項小修船隻遵照定例五個月完工,大修拆造船隻六個月完工,各俱交營領駕巡防,取領繳報在案,合将用過工料同舊料變價銀雙方冊移送請錄到司。

    本司查此案原估工料運費共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一毫五絲,内部價銀八百二十六兩五錢七分三厘,除本案七船舊料變價一百九兩六分八厘撥用外,實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五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七厘九毫五絲,在于司庫乾隆十九年分地丁存公銀内支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九厘二毫,照例在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開銷。

    複核各冊,均與定例相符,理合轉造清冊同舊料變價冊詳送題銷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台灣各營修造戰船七隻,經臣具題,部覆準其修造等因,行據布政使德福詳準台灣道德文移稱:,前項小修船隻遵照定例五個月完工,大修拆造船隻六個月完工,俱各交營領駕巡防。

    原估工料運費共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零,内部價銀八百二十六兩五錢七分零,除本案七船舊料變價銀一百九兩六分零撥用外,實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零,在于司庫乾隆十九年分地丁存公銀内支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零,照例在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開銷。

    複核各冊,均與定例相符。

    轉造清冊同舊料變價冊詳送題銷前來。

    臣複核無異。

    除冊送部外,理合具題,伏乞皇上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題,五月初二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福建巡撫鐘音疏稱:閩省台灣各營修造戰船七隻,原估工料運費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一毫零,内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九兩六分八厘撥用外,實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五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七厘九毫零,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九厘二毫,理合造冊題銷等因前來。

    查閩省台灣各營戰船七隻,先于乾隆二十一年十一月内據該撫題請小修平字十六号、澄字十二号戰船二隻,大修平字七号等戰船四隻,拆造平字十二号戰船一隻,經臣部查與應行修造年限均屬相符,題明覆準在案。

    今據該撫将用過工料運費銀一千九百八十二兩三錢六分一毫零,内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九兩六分八厘,實用過部價銀七百一十七兩五錢五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七厘九毫零,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銀三百三十兩六錢二分九厘二毫,進冊題銷前來,查與該省核銷之例相符,相應準其開銷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十九日,署理工部尚書事務兵部尚書署正白旗漢軍都統兼佐領降七級留任臣李元亮、經筵講官尚書暫署刑部尚書事務兼理樂部大臣革職留任又降三級留任臣秦蕙田、左侍郎總管内務府大臣革職留任又革職留任加一級臣三和、左侍郎臣董邦達、右侍郎紀錄一次臣錢維城、都水清吏郎中臣格忠額、郎中臣福德、郎中臣珷侖布、郎中臣睦克敦布、郎中臣興德、員外郎臣果爾敏、員外郎臣熙永、員外郎臣善着、員外郎臣蒯亮、主事臣赫甯、主事臣福明安、主事臣邁蘭泰、主事臣隆興、主事臣孫琦、主事臣魏夢龍。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三○~七三三頁。

     ·七七、工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仍兼管工部事務加二級臣史贻直等謹題為具報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題前事内閣: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德福呈稱:奉閩浙總督楊部院牌,乾隆二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準兵部咨開,職方清吏司案呈,兵科抄出本部題前事内開:議得福督楊廷璋疏稱: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洋中遭風擊碎一案,據報檄行确查去後。

    茲據署福建布政司事按察使奕昂詳稱:澄字七号一船,在台渡載漳州鎮标班兵赴廈,事竣回台,不料洋中飓風陡發,沖礁擊碎,杠椇闆片,配兵器械,一盡飄失,寸闆無存。

    取具目兵供結,将備加具印結,同失船地方文武官及澳甲人等印甘各詳,詳請題銷造補等情。

    臣查海汛戰船,因公遭風擊碎,例免賠補,準動錢糧造補。

    又沉失器械,台澎各營,準動存公制補。

    今台澎水師右營澄字七号一船,因渡載班兵事竣回營,在洋遭風擊碎。

    既據該營訊取供結,并失船地方文武官澳甲人等結報,與免賠之例相符。

    相應循例保題,請銷造補,以應巡防。

    沉失器械,動支存公制補。

    至落水各目兵,旋即飄攏登岸獲生,并未受傷,毋庸議給賞恤等因,具題前來。

    今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因渡載班兵事竣回台,在洋遭風擊碎,杠椇闆片并器械飄失無存。

    該督既經查明取結保題,與免賠之例相符,應照例免其賠補,動支錢糧造補,以應巡防。

    沉失器械,亦應準其制補。

    俟工竣之日,将用過工料造冊報部核銷。

    再該督疏稱落水各目兵,旋即飄攏登岸獲生,并未受傷,毋庸議給賞恤等語,應毋庸議等因。

    于乾隆二十五年五月十三日題,本月十五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知照該督可也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查此案先奉檄行,于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具題起限,業移遵照在案。

    該本司布政使德福查得: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先經取結詳奉題銷造補,奉準兵部咨覆,照例免其賠補,動支錢糧造補,以應巡防,俟工竣之日,将用過工料報部核銷等因。

    随經轉移遵照去後。

    嗣準台灣道協會估澄字七号一船,援照乾隆二十三年造補本營澄字四号船準銷成例,按加長闊,核實價貼運費共應銀一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二厘七毫三絲八忽二微,造具估冊到司。

    随經照例于司庫乾隆二十五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銀五百四十四兩三錢六分四厘八毫八絲一忽、二十五年存公銀内支給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三十五兩四錢九分一厘九毫四忽八微,給發台灣道協承領興造。

    其應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一十七兩七錢四分五厘九毫五絲二忽四微,移令照例在于台屬各縣耗羨項下支銷,并轉造估冊,詳奉咨部在案。

    茲準台灣道楊景素會同台灣水師副将裴鏡移覆,造補澄字七号一船,遵限趕竣,交營巡防外,造具工料數冊,移送報銷到司。

    本司複核無異,理合轉造清冊詳送,伏候察照,具題請銷。

    再查此案應以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具題起,限四個月完竣,照台限十個月造冊報銷,除封印日期,計至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限滿。

    又于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奉準部文,各省報銷戰船,于工竣之日起,統限兩個月造冊咨題等因,轉移遵照在案,緣台灣遠隔重洋,奉到新例在後,此案辦理在前,仍應照舊例扣展。

    今台廠造冊送司,并本司衙門轉造清冊請題,均在限内,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一案,先經臣具題,準到兵部咨覆,照例免其賠補,動支錢糧造補,以應巡防。

    俟工竣之日,将用過工料報部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德福詳稱:澄字七号一船,援照乾隆二十三年造補本營澄字四号船準銷成例,按加長闊,核實貼運費共錢一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零,于乾隆二十五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銀五百四十四兩三錢六分零,二十五年存公銀内支給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三十五兩四錢九分零,給發台灣道協承領興造。

    其應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一十七兩七錢四分零,移令照例在于台屬耗羨項下支銷,造具估冊,詳奉咨部。

    茲準台灣道協移覆:造補澄字七号一船,遵限趕竣,交營巡防外,造具工料數冊,移送報銷到司,轉造清冊詳請題銷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吳士功、暫署福建水師提督印務調任金門鎮總兵官臣遊金辂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核覆施行。

    再照此案應以乾隆二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具題之日起,限四個月完竣。

    照台限十個月造冊報銷,除封印日期,計至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六日限滿。

    又于乾隆二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準到部文,各省報銷戰船,于工竣之日起,統限兩個月造冊咨題等因。

    緣台灣遠階重洋,奉到新例在後,此案辦理在前,仍應照舊例扣展。

    今台廠造冊送司,并布政使衙門轉造清冊請題,均在限内,合并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六年三月十四日題,四月二十六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楊廷璋疏稱: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先經題準照例動支錢糧造補,以應巡防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司将補造前項船隻用過價貼運費銀一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零,造冊詳請題銷等情。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會題等因前來。

    查台灣水師右營澄字七号趕缯船一隻,先因在洋遭風擊碎,據該督題請造補,經兵部覆準知照臣部在案。

    今據該督将造補前船完竣,實用過工料銀一千一百九十七兩六錢零,造冊題銷。

    臣部按冊查核,與該省準銷之例相符,應準其開銷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二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仍兼管工部事務加二級臣史贻直、經筵講官議政大臣領侍衛内大臣戶部尚書署理工部尚書事務管理三庫事務鑲白旗漢軍都統禦前大臣管理銮儀衛事務武毅謀勇公紀錄二次軍功加一級軍功紀錄四次臣兆惠、尚書革職留任又降一級留任臣歸宣光、左侍郎總管内務府大臣革職留任又革職留任降四級留任加一級臣三和、左侍郎鑲紅旗漢軍都統臣範時紀、署理工部侍郎事兼署吏部侍郎事務世襲騎都尉公中佐領紀錄四十九次臣恩丕、都水清吏司郎中臣格忠額、郎中臣珷侖布、郎中臣九成、郎中臣德成、郎中臣李天培、掌京畿道監察禦史兼管司事臣閻循琦、員外郎臣果爾敏、員外郎臣祿章阿、員外郎臣造慶、員外郎臣永慶、主事臣薩欣、主事臣福重、額外主事臣朱依培。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五一~六五三頁。

     ·七八、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奏」移會 兵部為移會事:職方清吏司案呈,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準工部咨送内閣抄出福督楊奏前事一折前來,除另行具題外,相應抄錄原奏移會貴處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原奏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日。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九日,内閣抄出浙閩總督臣楊謹奏為議請酌改台灣水師戰船、以收實用、以節帑項、仰祈聖鑒事:竊照閩省額設水師各營戰哨船隻,先經臣于乾隆二十四年議請裁減船一十二隻,其餘各船均系必需,唯應于修造案内欽遵節奉谕旨,實力查驗,不任稍有冒濫。

    其海外之台灣水師營,尤遠隔重洋,四面環海,所有額設戰船,更宜有備無患。

    查該營船隻,鹹在汪洋巨浸,禦浪沖風,必須長闊相稱,駕駛利便,方克有濟。

    每屆悉照部冊成例修造,不敢輕易更改。

    但聞各船内,間有不勘适用之船,竟自停泊汛港,不行駕駛。

    臣以海外水師最關緊要,一船必得一船之用,既有不能适用船隻,則或應酌改,或應裁減,自當即行籌劃辦理,以收實效,未便任其停泊待修,徒糜帑項。

    随即饬行藩司暨台灣鎮道悉心查核,妥酌定議去後。

    茲據布政使曹繩柱詳,準台灣鎮總兵遊金辂、台灣道四明議覆:台協中、左、右三營,額設戰船五十四隻,按年派撥運饷,渡載班兵及總巡、分巡,防守各汛地,僅敷差遣、巡防,并無過多,難以議減。

    唯查有平字八号、波字五号船二隻,因梁頭過窄,礙于出洋,船身過長,艱于駕駛,無裨操防。

    又平字十四、十五、十六号、定字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号、波字六号、澄号十四、十七、十八号平底澎船共一十二隻,船身長闊亦不合宜,船底更無龍骨,既難出洋,沖風抵浪,巡查内港,涉曆淺坪,亦不能駕駛便捷,殊不适用,應該将各号船一十四隻,均仿照各港貿易小商船式樣,改為杉闆頭小哨,每船議長三丈四尺五寸、闊一丈一尺五寸,水底各加龍骨,比照原船減長一丈三尺五寸,減闊三尺三寸,船面首尾減去烏嘴、■〈舟皮〉闆、尾樓,官艙、中艙減去■〈舟者〉格,較之原船料物均有節省。

    以此船隻巡哨外洋,可冀平穩;即駕巡内港,亦無窒礙。

    遇有改裝密緝,更可使奸■〈舟皮〉匪船無從識認逃避。

    巡緝、追捕,均屬利便等因,具詳前來。

     臣查海外戰船為巡防之要具,必須長闊合宜,方于外洋内港,駕駛巡防,得資利用,并免糜費帑金。

    今台灣協三營平字八号、波字五号二船,長闊不稱,無裨差防。

    其平船停泊時多,駕用日少,并無裨益操防,不特徒滋糜帑,且于政體亦非核實之道。

    今據諸鎮道确核情形,船隻既難酌減,原船又不适用,若非及時改造,于海外舟師,終屬有名無實。

    應請照議,将平、波等字号一十四隻,仿照小商船式樣,悉改為杉闆頭小哨,俾外洋内港,巡防緝捕,均收實效。

    其應需大小修及拆造各銀數,查各船除照原船減長一丈三寸、減闊三尺三寸外,惟減去烏嘴、■〈舟皮〉闆、尾樓并官艙、中艙■〈舟者〉格等項,餘仍如戰船一體,應請照依原定雙篷第五則定例,減去烏嘴、艘闆等項工料,核定價貼銀兩,另定則例,循照辦理。

    平字八号一船較原船拆造可省銀四百兩零,大修可省銀二百四十六兩零,小修可省銀一百九十三兩零。

    波字五号一船較原拆造可省銀五十九兩零,大修可省銀五十兩零,小修可省銀三十四兩零。

    平、定、波、澄四号平底船十二隻,較各原船每隻拆造可省銀七十八兩零,大修可省銀六十九兩零,小修可省銀四十六兩零。

    以上十四船修造等費,較之原船共可節省銀三千二百兩。

    既于海外巡防,一船得一船之用,戰船不為虛設,而每屆修造,又不緻多糜經費,于營伍帑項,實屬兩有裨益。

    臣與撫臣鎮臣暨司道往複商酌,意見相同,理合會同撫臣定長合詞恭折具奏,如蒙俞允,容另送則例細冊咨部核定,遵照辦理。

    至改造各船應俟命下之日,循照向例收原船變價充饷,及時動項新造,交營巡防。

    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訓示祗遵,謹奏。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奉(下缺)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三二~七三三頁。

     ·七九、兵部等部題本 兵部等部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兼禮部尚書兼管兵部事務加三級軍功加二級臣劉統勳等謹題為議請酌改台灣水師戰船、以收實用、以節帑項、仰祈聖鑒事:準工部咨稱: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十日,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台灣中、左、右三營戰船内、平、波等字号十四船仿照小商船式樣改為杉闆頭小哨一折,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初四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抄出到部。

    查改造戰船事隸兵部,應将原抄送兵部查辦等因。

    于乾隆二十八年九月十二日移送到部。

    臣部随即定稿,于九月二十六日移送工部會議,工部于十月初一日送回。

    本日移送戶部會議,戶部于十月十一日送回前來。

     該臣等會議得:閩浙總督楊廷璋奏稱,閩省額設水師各營戰哨船隻,先經臣于乾隆二十四年議請裁減船一十二隻,其餘各船均系必需。

    唯應于修造案内,欽遵節奉谕旨,實力查驗,不使稍有冒濫。

    其海外之台灣水師營,尤遠隔重洋,四面環海,所有額設戰船,更宜有備無患。

    查該營船隻,鹹在汪洋巨侵,禦浪沖風,必須長闊相稱,駕駛利便,方克有濟。

    每屆悉照部冊成例修造,不敢輕易更改。

    但聞各船内間有不勘适用之船,竟自停泊汛港,不行駕駛。

    臣以海外水師最關緊要,一船必得一船之用。

    既有不能适用船隻,則或應酌改,或應裁減,自當即行籌劃辦理,以收實效,未便任其停泊待修,徒糜帑項。

    随即饬行藩司暨台灣鎮道悉心查核,妥酌定議去後。

    茲據布政使曹繩柱詳,準台灣鎮總兵遊金辂、台灣道四明議覆:台協中、左、右三營,額設戰船五十四隻,按年派撥運饷、渡載班兵及總巡、防守各汛地,僅敷差遣、巡防,并無過多,難以議減。

    唯查有平字八号、波字五号船二隻,因梁頭過窄,礙于出洋,船身過長,艱于駕駛,無裨操防。

    又平字十四、十五、十六号、定字十一、十二、十五、十七、十八号、波字六号、澄字十四、十七、十八号平底澎船共一十二隻,船身長闊亦不合宜,船底更無龍骨,既難出洋沖風抵浪,巡查内港、涉曆淺坪,亦不能駕駛便捷,殊不适用。

    應請将各号船一十四隻,均仿照各港貿易小商船式樣,改為杉闆頭小哨,每船議長三丈四尺五寸、闊一丈一尺五寸,水底各加龍骨,比照原船減長一丈三尺五寸、減闊三尺三寸,船面首尾減去烏嘴、艘闆、尾樓,官艙、中艙減去■〈舟者〉格,較之原船料物均有節省。

    以此船隻巡哨外洋,可冀平穩。

    即駕巡内港,亦無窒礙。

    遇有改裝密緝,更可使奸艘匪船無從識認逃避。

    巡緝、追捕,均屬利便等因。

    臣查海外戰船,為巡防之要具,必須長闊合宜,方于外洋、内港,駕駛、巡防,得資利用,并免糜費帑金。

    今台灣協三營平字八号、波字五号二船,長闊不稱,無裨差防,其平船停泊時多,駕用日少,不特徒滋糜費,且于政體亦非核實之道。

    今據諸鎮道确核情形,船隻既難酌減,原船又不适用,若非及時改造,于海外舟師,終屬有名無實。

    應請照議,将平、波等字号一十四隻,仿照小商船式樣,悉改為杉闆頭小哨,俾外洋、内港,巡防、緝捕,均收實效。

    其應需大小修及拆造各銀數,查各船除照原船減長一丈三尺五寸、減闊三尺三寸外,惟減去烏嘴、艘闆、尾樓,并官艙、中艙■〈舟者〉格等,餘仍如戰船一體,請照依原定雙篷第五則定例減去烏嘴、艘闆等項工料,核定價貼銀兩,另定則例,循照辦理。

    平字八号一船,較原船拆造可省銀四百兩零,大修可省銀二百四十六兩零,小修可省銀一百九十三兩零;波字五号一船,較原船拆造可省銀五十九兩零,大修可省銀五十兩零,小修可省銀三十四兩零;平、定、波、澄四号平底船十二隻,較各原船每隻拆造可省銀七十八兩零,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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