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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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二、工部題本 七三、福建巡撫周揭帖 七四、工部題本 七五、福建巡撫鐘音題本 七六、工部題本 七七、工部題本 七八、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奏」移會 七九、兵部等部題本 八○、閩浙總督崔應階題本 八一、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八二、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八三、閩浙總督鐘音題本 八四、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雅奏」移會 八五、閩浙總督富勒渾題本 八六、工部等部題本 八七、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八八、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浦奏」移會 八九、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九○、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一、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二、工部題本 九三、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四、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五、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六、工部題本 九七、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九八、工部題本 九九、福建巡撫浦霖題本 ·七二、工部題本 議政大臣工部尚書兼内務府總管降四級留任臣來保等謹題為估報三十六隻屆期修造戰船事:工科抄出署理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題前事内開:據署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喬學尹呈詳,奉前盧撫院牌,乾隆三年八月二十三日,準工部咨,都水清吏司案呈,工科抄出福建巡撫盧焯題前事等因,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題,五月二十九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欽遵于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會議得:福建巡撫盧焯疏稱:閩省水師各鎮協營戰船三十六隻,内拆造三隻,大修二十九隻,小修四隻,通共估需工料銀五千四百二兩四錢七分零。

    除本案舊料變價銀六百一十九兩六錢五分撥用外,尚不敷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八錢二分零,遵例于司庫乾隆二年地丁銀内動支,湊給辦料,彙冊保題修造。

    并稱泉廠分修金門左右營、海壇右營戰船,于金門、海壇鎮标各遊擊内選派一員監督,漳廠分修水師提标中、左、前、後五營、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戰船,派委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成例已久。

    今因水師提标中、右二營戰船改歸廈廠,若令泉廠監員一并督修,難以分身。

    且興泉永道泉廠承修之船,既經統歸廈廠,應請就近歸于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

    其漳廠承修之船,就近歸于分防石碼之水師提标左營遊擊監督,以專責成。

    詳請附疏題明等因前來。

    查定例:海汛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準其小修,小修之後再屆三年準其大修,此大修之後再屆三年,如船隻尚堪修理應用,仍準其大修,如果朽壞不堪修理,該督撫查明保題到日,準其拆造等語。

    今前船三十六隻内,四隻于雍正十二年六月内拆造完工,已屆三年,應準其小修;又二十九隻于雍正十二年四、五月内小修完工,亦屆三年,應準其大修;又三隻于雍正十二年六月内大修完工,已屆三年,該撫既經保題拆造,應準其拆造。

    共需工料銀五千四百二兩四錢七分零,内除舊料作價銀六百一十九兩六錢五分撥用外,不敷銀四千八百八十二兩八錢二分零,準其在于司庫乾隆二年地丁銀内動給,辦料興修,工完照例彙冊具題查核。

    至該撫疏稱泉廠分修金門左右營、海壇右營戰船,于金門、海壇鎮标各遊擊内選派一員監督,漳廠分修水師提标中、左、右、前、後五營、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戰船,派委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成例已久。

    今因水師提标中、右二營戰船改歸廈廠,若令泉廠監員一并督修,難以分身。

    且興泉永道泉廠承修之船,既經統歸廈廠,應請就近歸于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

    其漳廠承修之船,就近歸于分防石碼之水師提标左營遊擊監督,以專責成等語。

    應如所請。

    泉廠承修各營戰船,準歸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漳廠承修各營戰船,準歸水師提标左營遊擊監督,以專責成。

    乾隆三年七月初九日題,本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為此合咨前去,欽遵施行等因,咨院行司,奉此,随經前升司轉移鹽法、興泰永、汀漳龍、台灣四道,會同副、參将、遊擊欽遵查照興修,依限趕竣去後。

     案照先為奏請戰船分案即修以資哨防實用事,奉前盧撫院牌,乾隆二年十二月十三日,準工部咨,會議得福建水師提督王郡奏請内地台澎船隻分案估修之處,應如所奏,嗣後台澎内地戰哨船隻,屆期修造之年,準其分案估報,經管員弁将應修船隻,俱于屆期後一個月内解赴本廠,承修之員即行驗明收管。

    其估報核題,内地以一個月為限,台澎再展限兩月。

    倘屆修船隻,不依期解廠,該督即将經管員弁,照例查參。

    如船隻已經到廠,而承修之員不即驗看,掯勒收管,并逾限不行核題,緻有遲誤船工等事,即将承修之員照例查參。

    其小修、大修、拆造工竣,并題銷限期,仍照定例遵行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咨院行司。

    奉此,除台澎此案應大小修拆造共船一十七隻,照例分案另造數冊,詳請題銷外,茲内地前項大小修拆造船一十九隻,案奉檄饬于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具題,遵照部行,一面動支藩庫地丁銀兩,給發辦料,應以具題之日起限。

    當經轉移各道協營領價辦料,就廠修造去後。

     續準鹽法道移稱:會同閩安協副将王清,大小修閩安左右營、烽火營船五隻,于八月十五、二十等日、并十月十八日竣工。

    又準興泉永道移稱:會同水師提标中營參将高地,大小修海壇鎮标右營、金門鎮标左右營、水師提标中營船四隻,于八月二十并十月十九等日竣工。

    又準汀漳龍道移稱:會同水師提标左營遊擊林洛,大修拆造、水師提标前後二營并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船一十隻,俱于十月十八、二十一等日竣工。

    俱各交營領駕巡防,取領移司轉繳在案。

    奉檄備造核實工料,并舊料變價銀兩數冊報銷,當經備移造報去後。

    續準各道冊報到司。

    複經駁移工料銀兩,遵照請複戰船案内部定價值核減,并将舊料變價照例增估去後。

    續準鹽法道副使菩薩保覆稱:大小修閩安左右營、烽火營船五隻,工費浩繁,木物各料價值,較之往昔,大相懸殊,所領部價,不敷甚多,悉系捐墊完工,委難核減,俯照原估請銷。

    至拆下舊料,俱系朽柴鏽釘,無堪變售。

    今準駁增,勉遵往例,加增造報等因。

    又準興泉永道佥事朱叔權覆稱:此案小修、大修海壇鎮标右營、金門鎮标左右營、并水師提标中營船四隻,承領料價銀兩,實不敷用,概系拮據賠墊完工,無從核減。

    所有拆下舊料,變不值錢,不已遵照往例,捐增造報,請煩彙冊請銷等因。

    又準汀漳龍道副使鄂善移稱:此案大修拆造水師提标前後二營并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共船一十隻,領過料價,委實不敷。

    且木物各料,比之往昔昂貴。

    捐墊竣工,萬難核減,乞照原冊請銷。

    至拆下朽柴鏽釘,無處變售,不已照例捐增造報等因各到司。

     準此,該本司署布政使喬學尹查得:閩省各鎮協營大小修拆造共船三十六隻,原估工料共銀五千四百二兩四錢七分一厘,案經前司造冊,詳請具題,奉準工部咨覆,準其修造,所需工料銀兩,除動本案舊料變價銀六百一十九兩六錢五分撥用外,其不敷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八錢二分一厘,于乾隆二年分地丁銀内動給,辦料興修,工完照例造冊具題查核。

    其泉廠承修各營戰船,準歸水師提标中營參将監督,漳廠承修各營戰船,準歸水師提标左營遊擊監督,以專責成等因。

    随經前升司轉移,遵照部文,一面确估工料詳題,一面動支藩庫銀兩,及時修理,本案奉檄于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具題起限,備移承修各道協營領價辦料興工,所有三十六隻船内,除台澎應大小修拆造船一十七隻工料并舊料變價銀兩,照例另造數冊,分案詳請題銷外,續準各道移覆内地一十九隻船,大修拆造船隻俱遵定例六個月完工,小修船隻遵照内地例限四個月完工,俱各交營領駕取領訖。

    所有用過工料銀兩,遵照部文,移令造冊詳銷。

    并将舊料變價,務遵成例,加增造報去後。

    節經駁移核減,屢準鹽法、興泉永、汀漳龍三道鹹稱所領部價實不敷用,悉系措墊完工,委難核減,請照一十九船原估共工料銀二千六百兩二錢六分一厘五毫,遵照部行,将此案一十九船舊料變價照例加增,共銀三百一十四兩四錢動撥湊用外,實動用過乾隆二年分地丁銀二千二百八十五兩八錢六分一厘五毫,相應彙造清冊詳送,伏候察照題銷等因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水師各鎮協營戰船三十六隻,經前撫臣盧焯題請修造,準到部覆,工完造冊具題查核等因。

    行據署布政使喬學尹詳稱:修造戰船三十六隻,原估需工料共銀五千四百二兩四錢七分零,除本案舊料變價銀六百一十九兩六錢五分撥用外,其不敷銀四千七百八十二兩八錢二分零,于乾隆二年地丁銀内動給,辦料興修,遵照部文,一面确估具題,一面動支藩庫銀兩,及時修理。

    本案于乾隆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具題起限,備移承修各道協營作速修造。

    除此案内台澎應修造船一十七隻工料并舊料變價銀兩照例另造數冊分案詳請題銷外,内地實修造船一十九隻,遵限完竣,交營領駕。

    用過工料銀二千六百兩二錢零,移令核減,鹹稱所領部價實不敷用,委難再減,各照原估請銷。

    将舊料變價,遵例捐增,共銀三百一十四兩四錢湊用外,實動乾隆二年地丁銀二千二百八十五兩八錢零,彙冊請銷前來。

    臣複核無異。

    除冊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郝玉麟合詞具題,伏乞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四年四月十六日題,五月二十八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署理福建巡撫布政使王士任疏稱:閩省水師各鎮協營修造戰船三十六隻,内台澎應修造船一十七隻,工料并舊料作價銀兩照例另造數冊分案題銷外,其内地實修造船一十九隻,用過工料銀二千六百兩二錢零,舊料作價共銀三百一十四兩四錢湊用外,實動乾隆二年地丁銀二幹二百八十五兩八錢,相應題銷等因前來。

    查閩省各鎮協營戰船三十六隻,先據福建巡撫今調浙江巡撫盧焯題請修造,臣部于乾隆三年七月内覆準在案。

    今前船三十六隻内台澎應修造船一十七隻,用過工料銀兩,該署撫既稱另造數冊,分案題銷等語,應俟該署撫造冊具題到日查核。

    其内地修造戰船一十九隻,用過工料銀二千六百兩二錢零,除舊料作價銀三百一十四兩四錢湊用外,實用過二千二百八十五兩八錢零,查與核銷之例相符,應準其開銷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四年七月初五日,議政大臣工部尚書兼内務府總管降四級留任臣來保、尚書加二級臣魏廷珍、經筵講官兵部右侍郎仍兼署工部理藩院侍郎事固山額驸食一品俸加三級臣班修、左侍郎加四級紀錄一次臣張廷瑑、右侍郎阿克敦、都水清吏司郎中加二級臣祿謙、郎中加一級臣吳炜、員外郎臣圖南、主事加一級臣劉灦先、主事臣陳亮世、主事臣梁秉睿、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臣鄭廷楫、額外主事上學習行走臣蔣楠。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三五~六三七頁。

     ·七三、福建巡撫周揭帖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紀錄一次降三級留任駐紮福州府周謹揭為估報一十二隻分案修造戰船事:據署福建布政司事按察司接察使納敏呈詳:奉前劉撫院牌:乾隆八年正月十九日,準工部咨,都水清吏司案呈,工科抄出福建巡撫劉題□事等因,乾隆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題,□□□□十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臣等議得:福建巡撫劉疏稱閩省台澎各協營戰船一十二隻應請拆造船三隻、大修船七隻、小修船二隻,共估需料工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除舊料變價銀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撥用外,尚不敷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遵例于司庫乾隆六年分地丁銀内動支,理合保題等因前來。

    查定例:海汛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準其小修、小修之後再屆三年準其大修,此大修之後再屆三年,如船隻尚堪修理應用,仍準□□□,如果朽壞不堪修理,該督撫查明保□□□□其拆造等語。

    今閩省台澎各協營戰船一十二隻内,二隻于乾隆三年七、八月内補造完工,已逾三年,應準其小修;又七隻于乾隆三年五月内小修完工,應準其大修;又三隻于乾隆三年六月内再次大修完工,該撫既經查明保題拆造,應準其拆造。

    共需料工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内除舊料變價錢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撥用外,尚需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亦準其在于乾隆六年分地丁銀内動支給發辦料,修造工完照例□實造具清冊題銷可也。

    乾隆七年十□□□□日題,本月初六日奉旨:依議,欽此。

    為此合咨前去,欽遵施行等因。

    咨院□司。

     奉此,随經前司移轉台灣道協欽遵查照興修,依限趕竣去後。

    茲前項修造船一十二隻,案奉檄饬于乾隆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具題,遵照部行,一面動支藩庫銀兩給發辦料,應以具題之日起限,當經轉移該道協領價辦料,就廠興工在案。

    續準台灣道移稱:會同台灣水師副将林榮茂拆造台灣協中營平字七号、十号、右營澄字十号船三隻,大修中營平字九号、十六号、左營定字十七号、十八号、右營澄字十□□、□湖協左營綏字十四号、淡水營波字□□□□隻,小修平字十二号、澄字六号船二隻。

    共船一十二隻。

    俱于乾隆八年二月二十六、三月二十七等日竣工,交營領駕巡防,取領移司,轉繳奉檄備造核實工料并舊料變價銀兩數冊報銷,當經備移造報。

    續準台灣道冊報到司。

    複經駁移料工銀兩,遵照請複戰船案内部定價值核減,并将舊料變價照例增估去後。

    茲準台灣道副使莊年移準前道覆稱:修造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營、淡水營共船一十二隻,遵限完竣。

    緣台地木物各料不産,向購諸内地,較□往昔價值倍費,所領部價委不敷用,□□□□完工,萬難核減,請照原估詳銷。

    所□□□□□俱系朽柴鏽釘,變不值錢,遵例加增造報等因到司。

     準此,該本司署司事按察使納敏查得:閩省台灣水師中、左、右三營、澎協左營、淡水營大小修拆造戰船一十二隻,原估工料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案經前司造冊詳請具題,奉準工部咨覆,準其修理,所需工料銀兩,除舊料變價銀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撥用外,尚不敷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準其在于司庫乾隆六年分地丁銀内動支,給發辦料,興修工完,照例核實造冊題銷等因,先經遵照部文,一面确估工料,□□□題起限,備移承修道協領價辦料興工。

    嗣準台灣道移覆大小修拆造船一十二隻,俱照台灣例限完工,交營領駕,取領轉送。

    随移令将用過工料銀兩,遵照部文造冊詳銷。

    複經駁移核減。

    準覆所領部價委不敷用,實難核減,請照原估工料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除遵部行将此案十二船舊料變價照例加增共銀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動撥湊用外,實動用過乾隆六年分地丁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相應彙造清冊詳送,伏候察照題銷等因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閩省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協左營、淡水營修造戰船一十二隻,經前撫臣劉題請修造,準到部覆,工完照例造冊題銷等因。

    茲據署布政司事按察使納敏詳稱:大小修拆造戰船一十二隻,原估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除本案舊料變價銀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撥用外,尚不敷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請于乾隆六年地丁銀内動支,給發辦料興修。

    先經遵照部行,一面确估具題,一面動支藩庫銀兩及時修理。

    茲準台灣道移覆,本案修造船隻,俱遵照台灣例限完竣,交營領駕,用過工料銀一千八百五十三兩七錢九分一厘,除将舊料變價共銀二百六兩四錢一分八厘撥用外,實動用乾隆六年分地丁銀一千六百四十七兩三錢七分三厘,彙冊詳請題銷前來。

    臣覆查無異。

    除冊送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那合詞具題,伏乞皇上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除具題外,理合具揭,須至揭帖者。

    右具揭帖。

    乾隆九年二月十八日。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二七~七二八頁。

     ·七四、工部題本 經筵講官太子少保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兼理工部事務軍功加一級紀錄七次臣史贻直等謹題為估報五隻台澎屆期大小修戰船事:工科抄出福建總督喀爾吉善題前事内開:據福建布政司布政使陶士僙呈詳:奉前撫院牌為戰船屆期大小修事:準水師提督咨開:為照修船定例,海汛戰哨船隻,自新造之年為始,曆三年準其小修,小修之後再三年準其大修,此大修之後,如船隻尚堪修理,仍準其大修應用等因在案。

    今查台澎淡水各協營估報七隻等事案内修造船隻,除北路淡水營定字七号、八号二船業為遵旨議奏事案内裁減外,實船五隻;内船三隻為估報七隻等事案内拆造,于乾隆十一年五月内完竣,計至乾隆十四年五月内已屆三年修期,船身杠椇等項各損壞,應請小修;尚船二隻,亦為估報七隻等事案内小修船一隻、大修船一隻,于乾隆十一年四、五等月完竣,計至乾隆十四年四、五等月已屆三年修期,均應請大修。

    但查綏字三号、五号二船,業為請定戰艦成式等事案内查明長闊不符,應行更正之艘,今屆修期,應請更正。

    現準台灣鎮咨送請修文冊前來,與例相符。

    至于閩省水師戰船,概系巡防外海,合并聲明,咨送請煩察照,賜檄藩司,轉移承監各官預期估計辦料,詳請興修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又奉總督閩浙喀部堂牌,準咨前因行司。

     奉此,随經轉移勘估去後。

    茲準護理台灣道署台灣府知府方邦基,會同台灣協水師副将沈廷耀,勘估台協中、左二營、澎湖左營小修船三隻、大修船二隻,共船五隻。

    按照戰船津貼名目案内核減定例,折中價值,通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二千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五毫,内部價銀八百八十兩一錢八分三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九百二十八兩九錢一分九厘三毫。

    現奉部行,照内地另加三分,并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五十二兩七分三厘二毫,在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無庸司庫請領,合并聲明。

    造冊移送請題等因到司。

     準此,該本司布政使陶士僙查得:閩省台協中、左二營、澎湖左營屆修戰船五隻,先為估報七隻等事案内,于乾隆十一年四、五等月修造完竣,計至乾隆十四年四、五等月已屆三年修期。

    内除北路淡水營定字七号、八号業為遵旨議奏事案内裁減外,實船五隻。

    奉準水師提督咨行司,業經轉移勘估去後。

    茲準護理台灣道署台灣府知府方邦基,會同台協水師副将沈廷耀,勘估工料,冊報到司。

    本司覆查前項小修船三隻、大修船二隻;共船五隻,通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二千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五毫,核與請除戰船津貼名目案内折中定例題定準銷數目相符。

    内部價銀八百八十兩一錢八分三厘,除本案五船舊料變價銀一百一十三兩一錢外,實部價銀七百六十七兩八分三厘,津貼并運費銀九百二十八兩九錢一分九厘三毫,相應遵照定例,于司庫乾隆十四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十四年分公費銀内動支津貼。

    至于應照内地津貼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五十二兩七分三厘二毫,遵照向例,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

    本司複核無異。

    合就彙造清冊,詳請題修。

    再查此案綏字三号、綏字五号二船,因現船部冊長闊不符,業于請定戰鑒案内議改更正之艘。

    查該二船現屆俱系大修,應俟拆造之年,一體更正。

    至前項戰船,俱系巡防外海,并無内河船隻,合并聲明等由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澎水師各營屆修戰船五隻,先為估報七隻等事案内,于乾隆十一年四、五等月修造完竣。

    計至乾隆十四年四、五等月,已屆三年修期。

    内除北路淡水營定字七号、八号業為遵旨議奏事案内裁減外,實船五隻。

    準水師提督臣張天駿咨,行司轉移勘估去後。

    茲據布政使陶士僙詳,準護理台灣道署台灣府知府方邦基會同台灣水師副将沈廷耀勘估工料,小修船三隻、大修船二隻,共船五隻,通共估需工料銀二千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七分零。

    内部價銀八百八十一兩一錢八分零,除本案五船舊料變價銀一百一十三兩一錢撥用外,實部價銀七百六十七兩八分零,津貼并運費銀九百二十八兩九錢一分零,遵例于司庫乾隆十四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十四年分公費銀内動支津貼。

    至于應照内地津貼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共銀三百五十二兩七分零,照例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

    彙造清冊,詳請題修。

    并稱綏字三号、綏字五号二船,因現船部冊長闊不符,業于請定戰艦案内議改更正之艘。

    今該船現屆俱系大修,應俟拆造之年,一體更正等情前來。

    臣查此案請修船隻,均與例符。

    除冊送部外,理合具題,伏乞皇上敕部核覆施行。

    再照前項戰船,俱系巡防外海,并無内河船隻。

    至閩浙總督系臣本任,無庸會疏,合并陳明。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題,六月初四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福建總督喀爾吉善疏稱:台澎水師各營戰船五隻内,小修船三隻、大修船二隻,共估需部價銀八百八十兩一錢八分零,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一十三兩一錢撥用外,實部價銀七百六十七兩八分零,洋貼并運費銀九百二十八兩九錢一分零,遵例于司庫乾隆十四年分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公費銀内動支津貼。

    至于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三百五十二兩七分零,于台屬各縣耗羨銀内動支。

    理合具題等因前來。

    查定例:海汛戰船自新造之年為始,屆三年準其小修;小修之後再屆三年,準其大修等語。

    今台澎水師各營戰船五隻,内三隻于乾隆十一年五月内拆造完工,已逾三年,應準其小修;又二隻于乾隆十一年四、五月内大修完工,已逾三年,均應準其大修。

    所需工料銀八百八十兩一錢八分三厘,内除舊料變價銀一百一十三兩一錢撥用外,實需銀七百六十七兩八分三厘,準其在于乾隆十四年分地丁銀内動支。

    又津貼并另加三分以及運費等項共銀一千二百八十兩九錢九分二厘五毫,應令該督在于司庫乾隆十四年公費及台灣各縣耗羨銀内分别動支。

    一并給發,辦料興修。

    工完照例核實造冊,具題核銷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經筵講官太子太保文淵閣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革職留任兼理工部事務軍功加一級紀錄七次臣史直、太子少保議政大臣署領侍衛内大臣工部尚書革職留任又革職留任兼管銮儀衛掌衛事滿洲火器營大臣鑲紅旗滿州都統光祿寺事務信勇公加二級紀錄九次臣哈達哈、刑部左侍郎鑲紅旗滿洲副都統兼管工部侍郎事務管理欽天監監正事革職留任臣覺羅勒爾森、左侍郎革職留任兼管欽天監監正事務臣何國宗、右侍郎革職留任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奉宸苑卿事務加四級紀錄一次臣三和、右侍郎紀錄三次臣劉綸、都水清吏司郎中臣海柱、員外郎臣兆清、員外郎臣甘運清、額外員外郎臣清馥、主事臣楊德凝、額外主事臣俞成。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二八~七三○頁。

     ·七五、福建巡撫鐘音題本 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世襲一等輕車都尉降一級留任駐紮福州府臣鐘音謹題為估報一十三隻台澎大小修戰船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德舒呈詳:奉督、撫兩院牌,準水師李提督咨開:為照修船定例,海汛戰哨船隻,自新造之年為始,曆三年小修,再曆三年大修等因。

    今查估報一十三隻等事案内,台協中、左、右三營、澎湖左營屆修船一十三隻,俱于乾隆十六年二月内修造完竣,計至乾隆十九年二月内,已屆三年修期。

    現準台灣鎮咨送請修文冊前來,與例相符。

    至于閩省水師戰船,概系巡防外海,并無内河船隻,合并聲明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随經轉移勘估去後。

    茲準台灣道拕穆齊圖會同護理台灣協水師副将事中營遊擊陳埙等勘估台灣協中、左、右三營、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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