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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屆應修例限,業經委員驗明損壞屬實,必須照案改造商式,以資巡緝,實系必不可緩之工,并非徒循年限,希圖開銷。

    兩船工料運費共估銀一千八百七十八兩零,核與曆辦報銷例價相符。

    至閩省戰船屆期修造,系一面驗估,一面給價興修。

    上年接準部咨,行令估報後俟接部覆再行興修,經臣會同督臣玉德,将閩省戰船攸關緊要若驗估後必俟部覆到日方準興修,往返需時,恐妨捕務各緣由,恭折具奏,請照舊例辦理,奉部覆準行知在案。

    此案估冊,已于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咨送工部,除檄饬依限造竣報銷,并将舊船委員估變外,所有台灣廠照案改造商式戰船緣由,臣謹遵例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五頁。

     ·一○六、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片 玉德等奏片:再臣等欽奉上谕:玉德奏台灣孤懸海外,水師兵力本單,請動項添造大号同安梭船三十隻,與該營兵船連為一幫,以資戰守,着即照所請辦理等因,欽此。

    伏查台灣僻處外海,向不産木及釘鐵油麻等項。

    曆來台廠造辦戰哨各船,俱由台灣道端差赴省購買,運回應用。

    重洋遠隔,不惟風浪堪虞,且恐耽延時日。

    臣等公同口酌,省城南台地方為木植聚集之所,其釘鐵油麻等項亦俱從上遊延建而來,似不若委員即于省城代為成造,以期妥速。

    本年九月,即屆四起戍兵換班之期,即可配駕此船過台,以免内營調撥兵船之煩,似屬一舉兩得。

    查有福州府海防同知張釆五、臣标中軍副将趙曰泌、撫标中軍參将索貴,曆來委辦船工,甚為熟悉。

    臣等已饬令該員等分投采買木料及釘鐵油麻等項,查照大号同安梭商式,多雇匠工,趕緊成造。

    一面飛劄台灣鎮、道,選派熟谙船工之員,來省監造,工堅料實而備急需。

    謹合詞附片奏聞,伏乞睿鑒。

    謹奏。

     嘉慶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奉朱批:覽,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六頁。

     ·一○七、工部副奏 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朱珪等謹奏為遵旨明白回奏事:嘉慶十年閏六月初九日,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玉等奏稱:閩省各營戰船,改造同安商式,奉部議準:福州、泉州、漳州三廠大号船一隻準銷銀一千二百四十四兩零,中号船一隻準銷銀九百五十四兩零,小号船一隻準銷銀八百五十三兩零;台灣廠大号船一隻準銷價值并運費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零,中号船一隻準銷價值并運費銀一千零四十九兩零,小号船一隻準銷價值并運費銀九百三十九兩零。

    初次改造船八十隻,及陸續改造并造補各船,俱經先後造冊題銷,經部議覆準銷在案。

    此後各廠修造船隻,該道等悉照從前部定議準成案例價辦理,毫無浮多。

    今部臣于前次準銷例價,複又逐加駁減。

    近年來物料昂貴,即照從前準銷之價辦理,已屬周章。

    今于例價之内,複加核減,恐将來承辦之員,藉詞浮開,預留核減地步等因。

    奉朱批:既照成案,因何駁減?該部即行明白回奏。

    欽此。

     臣等查閩省各營戰船,據閩浙總督玉将福州等三廠船六十隻分别大、中、小三号改造,臣部查冊造浮多,無隻分别删減。

    其時台灣廠商船二十隻,尚未據該督造冊請銷。

    嗣因各省改造商船,辦理分岐,未能畫一,經臣部酌定章程,于嘉慶七年六月奏請敕下各督撫,查明何廠船隻,即照何廠原舊成規造報,以歸畫一等因。

    奉旨:依議,欽此。

    欽遵行知各督撫遵照在案。

    旋據該督将台灣廠改造船二十隻,大号每隻請銷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零,中号每隻請銷銀一千四十九兩零,小号每隻請銷銀九百三十九兩零,造冊題銷。

    臣部查冊開所需棕麻斤數,較之該廠成規竟至八、九倍之多,是以臣部遵照奏定章程,題明分别删減。

    嗣後凡遇遭風損壞各船,俱照此畫一辦理。

    所有臣等遵旨覆奏緣由,理合繕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請旨。

     嘉慶十年閏六月十一日奏,本日奉旨:前因玉德奏閩省改造戰船一節,據稱部臣于前次準銷例價,複又遂加駁減,當經饬令該部明白回奏。

    茲據工部覆稱,嘉慶五年玉德将福州、泉州、漳州三廠船六十隻,分别大、中、小三号,照同安商船改造,事屬創始,是以部中即照該督冊開船身丈尺折算木料做法,核減辦理。

    其時台灣廠商船二十隻尚未據該督造冊請銷。

    嗣于嘉慶七年經工部奏定章程,查明何廠船隻,即照何廠原舊成規造報,以歸畫一等語。

    玉德此次請銷台灣廠船隻,在部中奏定章程之後,并不按照成規比例核辦,所開各号棕繩、麻繩丈尺斤兩,又率多虛糜浮冒,較之該廠成規,竟至八、九倍之多。

    似此日逐增加,漫無限制,惟借口于近來物料昂貴,預為承辦人員侵冒地步,有意朦混,殊非核實辦公之道。

    玉德着傳旨申饬。

    嗣後修造戰船,各營廠惟當遵照該部嘉慶七年六月内酌定章程,查照各廠成規,核實辦理,毋得稍有浮濫。

    欽此。

    嘉慶十年閏六月日,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朱珪、尚書臣缊布、尚書臣熊枚、左侍郎臣蘇楞額、左侍郎臣莫瞻菉、右侍郎臣明興、右侍郎臣李鈞簡。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六~七六七頁。

     ·一○八、工部題本 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朱珪等謹題為福建台灣廠小修橫洋商式戰船一隻、需用工料銀兩、冊造不符、據咨題明、行令據實删減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準福建巡撫李殿圖咨稱:台灣廠小修定字四号戰船一隻,先經布政使具詳,業于嘉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彙折具奏,于十年正月二十一日奉到朱批:知道了,欽此。

    經恭錄朱批原折,于十年二月初四日咨部,将台灣協标左營定字四号船一隻,造冊題估在案,相應咨覆等因前來。

    查福建台灣協标左營定字四号戰船一隻,先于嘉慶十年二月内,據福建巡撫李殿圖将需用工料價貼銀五百三兩一錢五分二厘,造冊題估,經臣部以并未專折奏明,行令俟奏準後再行題估在案。

    今據該巡撫咨明,前船已于嘉慶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彙折具奏,十年二月初四日抄折送部。

    臣部查該巡撫送到原折内稱,台灣協标左營定字四号戰船一隻,先經仿照橫洋商船式樣改造,計至嘉慶五年十月例應小修,因尚可駕駛,暫緩修理,以節糜費。

    迨至八年十月,又曆三載,驗明損壞應修,按照遞減二成例價,估計銀五百三兩一錢五分二厘,應于嘉慶八年地丁、存公并台屬耗羨各款内動給等因。

    查小修定字四号戰船,既據該巡撫奏明與應修年限相符,應準其辦理。

    其用過部價銀二百一兩二錢六分一厘,加十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二百二十一兩三錢八分七厘,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八十兩五錢四厘。

    臣部查閩省同安商船拆造、大小修需用工料銀數,前經臣部按照戰船拆造、大小修以次遞減之數折中核定:拆造照原造之數減銀三成,大修較拆造之數減銀三成五分四毫,小修較大修之數減銀三成一分五厘五毫,每部價銀一百兩照例加給津貼等因開單具奏,奉旨依議,欽此,欽遵行知在案。

    查定字四号橫洋船原造準用部價銀三百七十三兩八錢二分一厘,按照臣部折中核定以次遞減之數核算,小修需部價銀一百十六兩三錢五分四厘。

    今冊所用工料銀兩,核與臣部折中核定以次遞減之數浮多,應将原冊發還該巡撫,轉饬查明,據實删減,另造确冊,具題核銷。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十年十月十二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傅體仁閣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革職留任臣朱珪、文淵閣提舉閣事工部尚書鑲紅旗漢軍都統總管内務府大臣管理雍和宮清漪園等處事務世管佐領降一級留任臣缊布、尚書革職留任臣熊枚、左侍郎兼管圓明園園庭事務管理禦茶膳房清漪園花爆作火藥局總理工程處正紅旗滿洲副都統總管内務府大臣臣蘇楞額、左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事務臣莫瞻菉、右侍郎管理錢法堂事務正白旗滿洲副都統臣明興、經筵講官吏部左侍郎兼署工部右侍郎管理錢法堂事務臣李鈞簡、都水清吏司郎中臣明信、郎中臣榮德、郎中臣楊懋恬、員外郎臣景祥、員外郎臣王鳴球、主事臣七十四、主事臣白琳、主事臣周廷授、主事臣趙玉。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八頁。

     ·—○九、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阿林保謹題為舊船增變銀雙方冊報銷事:竊照福建台灣廠改造平字三号等戰船二十隻,援照省造一、二、三号同安梭船商式長寬丈尺,分别成造,于題覆案内準到部咨,照新定章程查明該廠原舊成規核銷,共減去銀三千三百六十二兩零,實準銷銀一萬七千八百三十一兩零,将核減銀兩速饬追還報部,至原船舊料估變銀一千五百二十六兩九錢四厘,今又增估銀一百七兩六錢二分六厘,共估變銀一千六百三十四兩五錢三分。

    查估變舊船,應照造船原價數目屆大修者估變四成,屆拆造者估變二成。

    此案改造船隻,屆大修船十七隻,屆拆造船三隻,原價共享銀八千六百一十兩零,今僅估變銀一千六百三十四兩零,核與大修四成、拆造二成變價之例仍屬短少,應仍将原冊發還,速饬據實增估,另冊具題,到日再行核辦等因。

    當經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景敏詳稱:準台灣道清華移,據廠員呈稱:除奉核工料銀兩另行饬追外,遵查前項改造平字三号等二十船所有應變舊船銀兩,先經分晰确估,共變價銀一千五百二十六兩九錢四厘,續經遵駁,增估銀一百零七兩六錢二分六厘,計先後共變銀一千六百三十四兩零,造冊登覆。

    複奉部行,此案各船應照原拆造價銀八千六百一十兩零之數,分别屆大修者估變四成,屆拆造者估變二成等因。

    茲惟有勉力遵辦,通盤核算。

    内屆應拆造船三隻,原變價銀按之部指二成以上,已屬有盈無縮,毋庸再增外,其屆應大修船十七隻,如平字三号一船原領拆造價銀剔出台灣廠運費不計外,實工料銀六百三十一兩五錢七分八厘,内除油灰、釘鐵、網紗、竹絲、風篷、旗布、草心、櫆藤、顔料、匠工等項應銀一百七十五兩五錢九分九厘俱無可估變外,其堪變料件實隻餘銀四百五十五兩九錢七分九厘,遵照部指估變四成以上,應變銀一百八十二兩四錢;其餘屆大修舊船,尚有一十六隻,俱系仿此辦理。

    統計屆拆造、大修舊船二十隻,共應變價銀二千三百九十七兩一錢三分,除先已估報銀一千六百三十四兩五錢三分外,現實應增銀七百六十二兩六錢,以符部議。

    合将按船增變銀數,分晰備造細冊,由道轉移到司,合就轉造清冊,詳送察核題覆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論旨。

    嘉慶十四年四月初一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阿林保。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九頁。

     ·一一○、工部副奏 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費淳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阿林保等奏閩省福州、泉州、漳州台灣四廠修造各營戰船一折,嘉慶十四年六月初十日奉朱批:工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六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臣等查嘉慶八年六月内,臣部奏定章程,嗣後凡遇屆修各項船隻,動用銀數在三百兩上下者,準其咨部核辦,如數逾五百兩以上者,奏明辦理等因在案。

    今據該督等奏稱福州廠大修船二隻、二次大修船三隻、小修船五隻、拆造船四隻,泉州廠大修船三隻,漳州廠小修船九隻,台灣廠小修船十隻,共應修造戰船三十六隻,均已輪屆修造之期,船身損壞,急應修造,實系刻不可緩之工,估需工料銀一萬二千四百十八兩三錢四分三厘,請于嘉慶十二等年地丁并存公、耗羨及台灣耗羨各銀内分别動支趕辦等語。

    臣部查前項修造戰船,既據該督等奏明實系損壞應修之船,且遵照新例用銀在五百兩以上專折奏明辦理,自應準其修造,以資緝捕。

    仍行該督等将修造前船估需工料銀兩,照例分案造冊具題查核,并将此案各船前修年分,于題估案内詳細聲叙,以備稽核。

    所有臣等核議緣由,理合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請旨。

    嘉慶十四年七月初十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嘉慶十四年七月日,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費淳、工部尚書臣蘇楞額、協辦大學士尚書臣戴衢亨、左侍郎臣阿明阿、左侍郎臣陳希曾、右侍郎臣福慶、右侍郎臣顧德慶。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七○頁。

     ·一一一、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張師誠奏」移會 戶部為移會事:福建司案呈,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張奏前事一折,相應抄單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七年十月日,主政穆。

     福建巡撫臣張師誠跪奏為修造戰船工料銀數、循例具奏事:竊照修造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例應奏明辦理。

    茲據署福建布政使王紹蘭詳稱:海壇左營永字八号、十号戰船二隻,限滿應行修造。

    據鹽法道移報,委驗該二船,共估需工料銀九百十九兩零,于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興工。

    又屆限口師提标中營成字五号一船,委驗損壞,應行小修。

    據興泉永道移報,估需工料銀一千六百六兩零,于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興工。

    又屆限水師提标左營集字六号、成字六号、後營成字九号、銅山營集字十号等船四隻,委驗各該船均各損壞,應行小修。

    據汀漳龍道移報,先經由廠墊□趕修,□□,估需工料銀六千九百六十二兩零。

    又屆限台協中營平字三号、□号、七号、十二号、左營定字六号、右營澄字六号、澎湖左營綏字□号、右營甯字六号、七号、八号等船十隻,委驗各該船均已損壞,應行大、小修。

    據台灣道估計工料銀四千二百九兩零。

    各備造估冊移司。

    據該道移報小修平字七号、十二号、澄字六号、甯字六号等四船,于本年五月十四日興工,六月初八日趕修完竣。

    應将各廠估修各前船□□,均于十六、十七兩年地丁、存公并籌備大橫洋梭船價值發商生息暨□□□□□□款内,分别動支。

    聲明台灣小修集字六号等四船先□趕修完竣,因例價未完,并非估報遲延。

    惟工竣逾限,俟查取承辦遲延職名□參。

    台廠小修完竣平字七号等四船估冊,于五月十一日出文,系在興工□前造送,因台灣重洋阻隔,并非估報稽延,應請免其□議。

    其大修平字三号等船興工日期,未經随案具報,俟移取歸□修□□聲叙等情,詳請具奏前來。

     臣查福州廠承辦□□八号等□船限滿應修,業經臣附片具奏在案。

    又泉州廠承辦成字五号船一隻,漳州廠承辦集字六号等船四隻,台灣廠承辦平字三号等船十隻,亦系均屆例限損壞應修之工。

    今據遵照奏準新例,分别□□□□例價銀兩,應準動支給發。

    惟漳州廠所修各船工竣逾限□□□□參,除分案另疏題報,饬取漳州廠承辦遲延(約缺九字)冊報銷,将台灣廠大修各船興工日期歸于報銷案(約缺五字)謹會同閩浙總督汪志伊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

    謹奏。

     嘉慶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奉朱批:工部知道,欽此。

    于本月二十六日抄出到部。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七○~七七一頁。

     ·一一二、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奏前事一折,除辦理外,相應抄錄原奏并所奉朱批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十八年二月日。

     閩浙總督臣汪志伊跪奏為台灣廠造補戰船、估需工料銀兩、循例恭折奏聞事:竊照案準部咨:嗣後修造各項船隻,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奏明辦理等因。

    茲據福建布政司積朗阿詳稱: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六号戰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委員勘訊明确,取造冊結圖說詳奉行知。

    嘉慶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題,請動項造補。

    移準台灣台廠道備造估冊,移送到司。

    覆查台灣廠造補綏字六号戰船一隻,系一号同安梭,按照新定例價核計,應需正價銀五百零七兩九錢七分五厘,又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零六兩二錢八分,應于司庫嘉慶十七年地丁、存公各銀内分别動支;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零三兩一錢九分,移令照例在于台屬耗羨項下動支,合共應支價貼運費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五錢四分五厘,照例核扣平餘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九毫,專款存貯造報。

    并據聲明各廠造補船隻,嘉慶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奏定章程,于接奉具題行知之文十日内造具冊領,專差送司核請題估給價,一面由道先行墊項,以差送冊領之日興工,扣限四個月完竣。

    今台灣廠造補綏字六号船,該廠道于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奉文,十一月初三日興工,其差送冊領于是日出文,三十日到司,所有興工并差造冊領各日期,均在限内,并無遲逾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恭疏題估外,所有台灣廠造補戰船動用銀數在五百兩以上,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張師誠循例恭折具奏,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嘉慶十八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朱批:該部知道,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七一頁。

     ·一一三、工部題本 大學士管理工部事務臣劉權之等謹題為題估福建台灣廠造補同安梭船需用工料銀兩應準辦理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題福建台灣廠造補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六号同安梭一号戰船一隻用過工料銀雙方冊題估一案,嘉慶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題,嘉慶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奉旨:該部議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議得:閩浙總督汪志伊等疏稱:福建布政使積朗阿詳:台灣廠造補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六号戰船一隻,系一号同安梭,應正價銀五百零七兩九錢七分五厘,又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零六兩三錢八分,在于司庫嘉慶十七年地丁、存公各銀内分别動支;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零三兩一錢九分,在于台屬耗羨項下動支,合共應支價貼運費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五錢四分五厘,照例核扣平餘銀二十二兩三錢五分九毫,專款存貯造報,并移令依限趕造完竣,合造估冊詳送察核具題等情。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會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台灣廠造補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六号同安梭一号戰船一隻,先據該督奏明題請動項造補,經兵部會同臣部覆準行,令将需用工料銀兩照例造冊題估在案。

    今據該督将造補前船一隻需用工料銀一千一百一十七兩五錢四分五厘造冊題估。

    臣部查系奏明應行造補之船,應準其辦理,仍行該督将用過工料銀并興工、完工日期,照例切實具題,造冊送部核銷,并行文戶部查照。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經筵講官太子少保體仁閣大學士管理工部戶部三庫事務臣劉權之、工部尚書正藍旗滿洲都統步軍統領臣吉綸、尚書臣潘世恩、左侍郎鑲紅旗滿洲副都統管理圓明園總理工程處造辦處花爆作等處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臣常福、左侍郎臣茹棻、右侍郎管理錢法堂事務正藍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臣成格、右侍郎管理錢法堂事務臣陳希曾。

    都水清吏司郎中臣英奎、郎中臣嶽安、員外郎臣奇成額、員外郎臣趙玉、主事臣薩炳阿、主事臣富勳、主事臣周廷授、主事臣汪全德。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七二頁。

     ·一一四、福建巡撫王紹蘭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臣王紹蘭謹題為台灣廠修造同安梭戰船七隻、循例詳請題估事:據福建布政使瑞麟呈詳:竊查澎湖協标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四号同安梭二号船一隻,于嘉慶十六年五月内造補完竣,計至十九年五月,屆期小修。

    又澎湖協标左營新編澎左綏字十四号同安梭三号船一隻,系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小修完竣,扣至十九年九月屆期大修。

    又台灣協标右營新編台右澄字七号、澎湖協标左營新編澎左綏字十三号、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一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三隻,均于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大修完竣,扣至十九年九月屆應二次大修。

    又台灣協标右營新編台右澄字八号、澎湖協标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五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二隻,均于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大修完竣,扣至十九年九月内,屆應二次大修。

    緣該二船船身朽壞過甚,不堪修理,循例應請拆造。

    經各該營先後報由水師提督,咨奉檄司,移令台灣道委驗,仍遵照奏案,俟添造守港八槳等船造竣,接續興辦去後。

    茲準台灣道移稱:前項七船,業經檄委台防同知勘驗,各該船船身杠具等項,均已損壞不堪行駛,應行照例分别修理拆造。

    遵照部定例價,共估需工料運費銀三千一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

    除酌扣舊料變價銀三百九十六兩三錢三分三厘,實應需銀二千七百三十七兩三錢八分七厘。

    備造估冊,移送核轉。

    并聲明興工日期,容俟采購料件到台,另文移報等因到司。

    準此,查得台灣廠小修新編澎右甯字十四号同安梭二号船一隻,又大修新編澎左綏字十四号同安梭三号船一隻,又再大修新編台右澄字七号、澎左字十三号、澎右甯字十一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三隻,又拆造新編台右澄字八号、澎右甯字十五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二隻,合計小修、大修、再大修、拆造共船七隻,遵照例價估計,共需正價津貼運費銀三千一百三十三兩七錢二分,内應正價銀一千三百二十二兩二錢四分一厘,除照例酌扣舊料變價銀三百九十六兩三錢三分三厘外,實應正價銀九百二十五兩九錢零八厘;又應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一千二百八十二兩五錢八分四厘,在于司庫嘉慶二十一年地丁、存公各銀内分别動支給領;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五百二十八兩八錢九分五厘,移令在于台屬耗羨銀内動支:合共支給價貼費銀二千七百三十七兩三錢八分七厘,仍遵照部行每百兩扣平餘銀二兩,共應扣收平餘銀五十四兩七錢四分七厘七毫四絲,專款收貯造報。

    除另詳請奏外,理合轉造估冊,詳送察核具題。

    至台廠修造船隻所需料物,系由内地購運。

    此案修造船七隻,興工日期,既據聲明俟購料運台,另文移報,應催令趕緊購料,興工修竣,歸于報銷案内一并聲叙,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查得:澎湖協标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四号同安梭二号船一隻,于嘉慶十六年五月内造補完竣,計至十九年五月内屆期小修。

    又澎湖協标左營新編澎左綏字十四号同安梭三号船一隻,系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小修完竣,扣至十九年九月屆期大修。

    又台灣協标右營新編台右澄字七号、澎湖協标左營新編澎左綏字十三号、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一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三隻,均于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大修完竣,扣至十九年九月屆應二次大修。

    又台灣協标右營新編台右澄字八号、澎湖協标右營新編澎右甯字十五号等同安梭三号船二隻,均于嘉慶十六年九月内大修完竣,計至十九年九月内屆應二次大修。

    緣該二船船身朽壞過甚,不堪修理,循例應請拆造。

    先後接準水師提督咨報檄司,移道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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