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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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部題本 一○一、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一○二、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一○三、工部題本 一○四、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移會 一○五、工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奏」移會 一○六、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片 一○七、工部副奏 一○八、工部題本 —○九、閩浙總督阿林保題本 一一○、工部副奏 一一一、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張師誠奏」移會 一一二、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奏」移會 一一三、工部題本 一一四、福建巡撫王紹蘭題本 一一五、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一一六、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孫爾準奏」移會 一一七、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一一八、兵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韓克均奏」移會 一一九、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一二○、兵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韓克均奏」移會 一二一、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韓克均奏」移會 一二二、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韓克均奏」移會 一二三、戶部「為内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二四、兵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二五、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二六、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二七、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二八、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鐘祥奏」移會 一二九、兵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三○、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鐘祥奏」移會 一三一、戶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魏元烺奏」移會 一三二、戶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鐘祥奏」移會 一三三、戶部「為閩浙總督鄧廷桢奏」移會 一三四、戶部「為護理閩浙總督吳文镕奏」移會 一三五、戶部「為福建巡撫吳文镕奏」移會 一三六、戶部「為署理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一三七、戶部「為署理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一三八、戶部「為福建巡撫鄭祖琛奏」移會 一三九、戶部「為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一四○、戶部「為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一四一、戶部「為福建巡撫徐繼畬奏」移會 ·一○○、工部題本 太子少保工部尚書臣彭元瑞等謹題為估報台灣廠戰船十五隻屆期修造事:工科抄出護福建巡撫姚棻題前事内開:嘉慶二年三月二十七月,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田鳳儀呈詳:嘉慶元年十二月初九日,奉準工部咨:議得護福建巡撫姚棻疏稱:台灣廠小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六号、九号、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一号、澎湖協标右營甯字六号,大修台灣協标右營澄字十八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十五号,再大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七号、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七号、十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七号、澎湖協标右營甯字三号,拆造台灣協标左營定字二号、五号、九号、十五号等戰船十五隻,估需工料運費銀兩,造冊具題。

    臣部查與應修年限相符,應準其辦理,工完造冊題銷,并将換下舊料,委員悉心估變,于報銷案内聲明扣除,報部查核可也。

    嘉慶元年十月初十日題,本月十二日奉旨:依議,欽此等因,咨院行司。

    奉此,随即移遵去後。

    茲準台灣道劉大懿會同台灣協副将陳上高移報:此案修造船隻,業已完竣,俱經交營駕駛巡防。

    所有舊料,委據台灣府台防同知楊紹裘勘估,交價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出具印結,由道造冊移司。

    本司覆查:此案小修船四隻、大修船二隻、再大修船五隻、拆造船四隻,通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五千九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五厘,内部價銀二千五百一十七兩八分四厘,除各船舊料變價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抵用外,實用部價銀一千七百三十八兩二錢二分六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三錢六分八厘,照例在于司庫乾隆五十九年地丁存公銀内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一千零六兩八錢三分三厘,于台屬耗羨銀内支銷,理合轉造清冊,詳送察核題銷。

    再舊料一項,先因尚未估準,酌扣銀五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八厘,今據委員估變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計應解還銀二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俟移解報撥充饷。

    至此案應以嘉慶元年五月三十具題之日起,扣限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并程限三個月,除封印日期,計至嘉慶二年三月三十日限滿。

    該道于本年二月初二日出文,三月十九日到司,尚在限内,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廠小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六号、九号、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一号、澎湖協标右營甯字六号,大修台灣協标右營澄字十八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十五号,再大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七号、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七号、十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七号、澎湖協标右營甯字三号,拆造台灣協标左營定字二号、五号、九号、十五号等戰船十五隻,先據估需工料銀兩,造冊詳請修造,經臣具題,接準部覆,準其辦理,工完造冊題銷,并将換下舊料,委員悉心估變,于報銷案内聲明扣除等因。

    茲據布政使田鳳儀詳稱:準台灣道劉大懿會同台灣協副将陳上高移報:此案修造船隻,俱已完竣,交營駕駛巡防;所有舊料,委員估變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零,造具冊結移司。

    經該司覆查:此案小修船四隻、大修船二隻、再大修船五隻、拆造船四隻,通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五千九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零,内部價銀二千五百一十七兩八分零,除各船舊料變價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零抵用外,實用部價銀一千七百三十八兩二錢二分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三錢六分零,照例在于司庫乾隆五十九年地丁存公銀内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一千零六兩八錢三分零,于台屬耗羨銀内支銷,造冊詳請題銷。

    再舊料一項,先因尚未估準,酌扣銀五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零,今據委員估變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零,計應解還銀二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俟移解報撥充饷。

    至此案計至嘉慶二年三月三十日限滿,台灣道于本年二月初二日出文,三月十九日到司,尚在限内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結送部外,理合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題請旨。

    嘉慶二年四月十三日題,五月二十八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護福建巡撫姚棻疏稱:台灣廠小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六号、九号、右營澄字一号、澎湖協标右營甯字六号,大修台灣協标右營澄字十八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十五号,再大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七号、右營澄字七号、十号、澎湖協标左營綏字七号、右營甯字三号,拆造台灣協标左營定字二号、五号、九号、十五号等戰船十五隻,通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五千九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五厘,内部價銀二千五百十七兩八分四厘,除各船舊料變價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抵用外,實用部價銀一千七百三十八兩二錢二分六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三錢六分八厘,照例在于司庫乾隆五十九年地丁存公銀内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一千零六兩八錢三分三厘,于台屬耗羨銀内支銷。

    再舊料一項,先因尚未估準,酌扣銀五百二十六兩二錢八分八厘,今據委員估變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計應解還銀二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

    除冊結送部外,理合具題等因前來。

    查台灣廠小修台灣協标中營平字六号等戰船十五隻,内拆造船四隻、大修船二隻、再大修船五隻、小修船四隻,先據該撫估需工料銀兩,造冊具題,并聲明彙案領價,實時興工,迨奉部文,既照商船式樣改造,已在興工之後,難以更改,應請照舊辦理,經臣部覆準,行令工完核明造冊保題核銷在案。

    今據該撫将修造前船完竣,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五千九百九十九兩二錢八分五厘,除舊料變抵銀七百七十八兩八錢五分八厘外,實用銀五千二百二十兩四錢二分七厘,造冊題銷。

    臣部查與該省成規相符,應準其開銷,仍行該撫将舊料項下應解還銀二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速饬提解司庫,報明戶部查核,并行文戶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二年閏六月二十日,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掌翰林院事教習庶吉士臣彭元瑞、左侍郎管理錢法事務鑲黃旗滿洲副都統臣成德、左侍郎臣吳省欽、右侍郎臣趙佑、都水清吏司郎中臣謙吉、郎中臣敷森布、郎中臣李肖筠、郎中臣雷維霈、員外郎臣慧林、員外郎臣永祚、主事臣榮德、主事臣福珠隆阿、主事臣尚玉相、額外主事臣孫奇峰。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五八~七六○頁。

     ·一○一、福建巡撫汪志伊題本 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謹題為估報台灣廠戰船二隻改照商式興造事:據福建布政使司布政使李殿圖呈詳:查得台灣廠屆應再大修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二号,改照省造同安梭一号船興造,又拆造澎湖協标右營甯字十一号,改照省造同安梭三号船興造等戰船二隻,實系刻不可緩之工,以資巡防緝捕。

    先經估需工料運費銀兩,造冊詳奉具題,行令趕造,并将各舊船委員确估變價,依限造冊報銷等因移遵去後。

    茲準前台灣道遇昌會同前護台灣水師協副将戚連新移報:台灣廠改照商式成造船二隻,俱經依限趕造完竣,交營駕駛,并将原船二隻拆下舊料,委據台灣府海防同知延青雲勘驗,通共估變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三厘,并無短估情弊,出具無捏印結,造冊加結繳送到司。

    本司覆查:此案改造船二隻,通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二千三百八兩一分,内部價銀一千四十九兩九分五厘,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六厘,照例在于可庫嘉慶五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四百一十九兩六錢三分九厘,于台屬耗羨銀内動支,理合轉造清冊,詳送具題報銷。

    再各原船舊料,今據委員勘估,實共變價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三厘,俟移解報撥充饷。

    至此案應以嘉慶六年正月二十五日具題起,扣限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又加程限三個月,計至嘉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限滿,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據此,該臣看得:台灣廠屆應再大修台灣協标右營澄字二号改照省造同安梭一号船興造,又拆造澎湖協标右營甯字十一号改照省造同安梭三号船興造戰船二隻,實系刻不可緩之工,以資巡防緝捕。

    先據估需工料銀兩,造冊請照商式成造,經臣具題,當饬趕造,并将各舊船委員确估變價,依限造冊報銷去後。

    茲據布政使李殿圖詳稱:準前台灣道遇昌會同前護台灣水師協副将戚連新移報:台灣廠改照商式成造船二隻,俱經依限趕造完竣,交營駕駛,并将原船二隻拆下舊料,委員估變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三厘,造具冊結移司。

    經該司覆查:此案改造船二隻,通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二千三百八兩零,内部價銀一千四十九兩九分零,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八百三十九兩二錢七分零,照例在于司庫嘉慶五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四百一十九兩六錢三分零,于台屬耗羨銀内動支,造冊詳請具題報銷。

    再各原船舊料,今據委員勘估,實共變價銀一百五十六兩七錢八分零,俟移解報撥充饷。

    并據聲明,此案計至嘉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限滿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結送部外,理合具題,伏祈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六年八月初五日,兵部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禦史巡撫福建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從寬留任臣汪志伊。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七六一頁。

     ·一○二、閩浙總督玉德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謹題為造補事:竊照福建澎湖水師左營綏字四号船一隻在洋遭風擊碎,經臣取造冊結,于嘉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會疏具題造補,準到兵部咨覆,準其動項造補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李殿圖詳稱:當經移準台灣道會同台灣水師協副将移報:澎湖水師左營綏字四号船一隻,系乾隆六十年改商案内之艘,用過價貼并運費共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厘。

    今此次遭風擊碎,奉文造補,相應仍照原造商式梁頭丈尺準銷例價,估計興造,經本司在于嘉慶五年地丁存公各銀内動支價貼運費共銀一千一百一十九兩九錢四分,其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七分六厘,照例在于台屬耗羨項下支銷,并造具估冊,詳請咨部在案。

    茲準前台灣道遇昌會同前護台灣水師副将鄒經移報:此案造補綏字四号船,先經領價,援照省造同安梭一号船商式成造,于上年六月二十五日興工,随于十月二十五日依限完竣,交營領駕,實共享過工料運費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六厘,查照新定成規造具冊結,一并移送核詳請銷。

    并聲明圖說已于改商本案造送,毋庸重複繪造等因到司。

    覆查此案造補船一隻,用過工料運費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厘,内部價銀六百二十二兩一錢八分九厘,又應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一厘,與例相符,在于司庫嘉慶五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津貼,分别開銷;又照内地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七分六厘,在于台屬耗羨銀内支銷,理合轉造清冊,同送到印結,詳請題銷。

    至此案應以嘉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具題之日起,限扣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又加程限三個月,除封印一個月外,計至嘉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限滿,題銷稍遲,實因台廠改造商式本案未經請銷,該船又系原改之内,恐大部無案可稽,是以暫行緩辦,合并聲明等情到臣。

    覆查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汪志伊、水師提督臣李南馨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嘉慶六年八月初十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玉德。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一~七六二頁。

     ·一○三、工部題本 工部尚書臣缊布等謹題為營船造補完竣、用過工料銀兩、與例相符、應準開銷、并查取遲延職名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玉德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澎湖水師左營綏字三号船在洋遭風擊碎,經臣取造冊結,于嘉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會疏具題造補,準到兵部咨覆,準其動項照商船式樣造補,以資巡防,所需工料銀兩,行令先行造冊咨送工部查核,并查取遲延職名送議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詳稱:續準台灣道移稱:綏字三号船與省造同安梭一号商式相仿,應照一号長七丈二尺、闊一丈九尺估計造補,應領部價銀六百二十二兩一錢八分九厘,又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一厘,合共價貼運費銀一千一百一十九兩九錢四分,應請照例在于司庫地丁存公各款内給領,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七分六厘,照例在于台屬耗羨銀内動支,合共應領價貼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厘等因,具領請給。

    經李升司查核相符,随于嘉慶六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給發趕造;并移令将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照例于台屬耗羨項下動支,轉造成規估冊,詳咨在案。

    茲準署台灣道慶保會同台灣水師副将張見升移報:将領回價貼并動支台屬耗羨銀兩購料趕造,于嘉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興工,是年七月二十四日依限完竣,交營巡防,備造細冊,出具實用實銷印結,移送請銷到司。

    覆查無異,理合轉造清冊,同送到印結,詳送題銷。

    并聲明此案應以嘉慶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具題之日起,扣四個月完竣,兩個月造冊,除封印一個月,再加程限三個月,扣至嘉慶七年正月二十四日限滿。

    至題請造補遲延職名,現經催取,容俟另文請參等情到臣。

    覆查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同福建巡撫臣李殿圖、兼署水師提督印務陸路提督臣顔鳴漢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二月十四日題,四月二十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玉德疏稱:福建澎湖水師左營綏字三号船在洋遭風擊碎,經臣會題造補,準部咨覆,準其動項照商船式樣造補等因。

    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喬人傑詳稱:綏字三号船,與省造同安梭一号商式相仿,應照一号長七丈二尺、闊一丈九尺估計造補,應領部價銀六百二十二兩一錢八分九厘,又加七津貼并加一運費銀四百九十七兩七錢五分一厘,又應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銀二百四十八兩八錢七分六厘,共應領價貼費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厘,于嘉慶六年地丁銀内動支部價、存公銀内動支貼費;并将另加三分再加加一運費照例于台屬耗羨項下動支。

    至題請造補遲延職名,現經催取,容俟另參等情。

    臣覆查無異,除冊結送部外,臣謹會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澎湖水師左營綏字三号船一隻,先于乾隆六十年七月内在洋遭風擊碎,據該督于嘉慶六年五月内題請造補,經兵部會同臣部覆準,并查取遲延職名送部議處在案。

    嗣據該督将估需工料銀雙方冊咨送,經臣部行令工完切實保題造冊核銷。

    今據該督将補造前船完竣,共享過銀一千三百六十八兩八錢一分六厘,造冊題銷。

    臣部查與該省一号商船準銷之例相符,應準其開銷,仍行該督将造補遲延職名送部核議,并行文吏部、戶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嘉慶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工部尚書總管内務府大臣鑲紅旗漢軍都統管理太醫院禦藥房雍和宮織染局禦茶膳房暢春園清漪園等處事務世管佐領降三級留任臣缊布、經筵日講起居注官太子太保掌翰林院事工部尚書臣彭元瑞、左侍郎兼管圓明園園庭事務管理總理工程處西洋四堂事務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總管内務府大臣降三級留任臣蘇楞額、左侍郎臣劉躍雲、右侍郎管理圓明園八旗包衣三旗官兵實錄館總纂官正紅旗滿洲副都統公中佐領臣吉綸、右侍郎臣蔣曰綸、都水清吏司郎中臣明信、郎中臣張世倬、郎中臣溫承志、員外郎臣德喜、員外郎臣景祥、主事臣福兆、主事臣英順、主事臣鄭士超、候補主事臣孫奇峰。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二~七六三頁。

     ·一○四、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德等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前事一折,除辦理外,相應抄錄原奏并所奉朱批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九年四月日。

     閩浙總督臣玉德、福建巡撫臣李殿圖跪奏為緝匪兵船已屆修造之期、請仍照舊例分别奏咨估報、即行興工、以資配緝事:竊照閩省各營戰船,已屆小修、大修及拆造之期,向系一面驗估具題,一面給價興修,并以具題之日起限,趕辦工竣報銷;下屆修造,即以上屆完工之日扣算;曆屆報銷案内,俱經聲明完竣日期在案。

    今準工部咨:各省修造戰船,先行驗實估報,俟覆準後動項興修,工完按限報銷;其下屆應修年分,即以上屆工竣日期扣算,不得興工在先,題估在後,亦不得以上次屆修年分起限,緻有冒銷等因。

    茲據藩司裘行簡詳稱:伏查閩省海洋遼闊,額設兵船渡載台灣澎湖換班兵丁、載運台澎糧饷、護送琉球貢船及難夷船隻,差務本多,所有緝匪兵船額數無多,遇有遭風擊碎及船身損漏已屆修造之期,一經駕駛,即當查明上次完工日期例限相符,即行委員驗估,一面題咨,一面動項興工,以期早修完竣,一船即可收一船之益,非尋常差船可比。

    茲奉部文,必俟題估部覆到後,方準領價興修,閩省距京遙遠,往返行文,動需數月,不但有誤捕務,且船身久擱海灘,雨淋日曬,愈緻損壞,修費更多。

    況現在海洋未靖,營員需船孔急,實屬刻不可緩之工,與尋常修葺壇廟、祠宇、局庫等項可以先估後修者情事不同。

    詳請仍照舊例估辦等情,請奏前來。

     臣等查海疆兵船緊要,着照部議,必俟題估部覆到日,方準給價興修,一船駕廠半載,尚不能出洋,實屬有妨緝捕,合無仰懇聖恩,準其仍照向例,委員勘估結報,一面造冊分别辦理,一面即行動項給價,勒限趕修,以資緝捕,仍饬廠員于下屆修造時按上屆完工之日起限扣算,并于報銷案内将完工日期詳晰聲明,以備查核。

    現在各廠已經解到之船,臣等因緝匪緊要,不敢拘泥,緻有遲誤,業已分饬據實勘估,查造冊結,如銀數在三百兩以下者,照例咨部核辦,倘數逾五百兩以上者,奏明辦理,總以具奏出咨之日起限,勒限完竣,如此各營弁兵不緻聽守待船,而于緝匪巡防實有裨益。

    謹合詞恭折具奏,伏祈皇上睿鑒訓示。

    謹奏。

     嘉慶九年四月十一日奉朱批:該部議奏,欽此。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六四頁。

     ·一○五、工部「為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殿圖奏」移會 工部為移會事:都水司呈,所有内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奏前事一折,除辦理外,相應抄錄原奏并所奉朱批移會可也。

    須至移會者。

    計抄單一紙。

    右移會稽察房。

    嘉慶九年九月日。

     福建巡撫臣李殿圖跪奏為台灣廠改造商式戰船、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循例具奏事:竊照閩省各營戰船于嘉慶四年經前任督臣書麟奏明俟屆大修、拆造之時,仿照商式改造,以收實用。

    嘉慶八年,接準部咨,嗣後修造各項船隻,銀數在五百兩以上,奏明辦理等因,轉行遵照各在案。

    茲據藩司裘行簡詳稱:台灣水師協标左營波字五号戰船,系嘉慶二年九月大修完竣,扣至五年九月,例應二次大修;又中營波字七号戰船,系嘉慶二年八月小修完竣,扣至五年八月,例應大修。

    前因改造商式船隻,足敷配緝,饬将該二船酌量撥用,暫緩改造,以節糜費。

    扣至八年九月,又曆三載,遴委台灣府海防同知錢■〈雨上澍下〉驗明二船實已損壞,難以駕駛,由台灣道遇昌會同前護台灣水師副将詹勝請照同安梭三号商式改造,按照例價,共估工料運費銀一千八百七十八兩零,造冊移司。

    當于嘉慶八年地丁、存公各款銀内分别支給,俾得依限趕造。

    因在未奉估價五百兩以上應行奏明辦理新例以前驗估給價,仍照舊例詳請具題。

    今奉部咨,行令遵照新例專折奏辦,理合查叙例案請奏前來。

     臣查台灣廠請修台灣營波字七号、五号戰船二隻,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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