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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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政大臣署理工部尚書事務鑲紅旗蒙古都統臣福長安等謹題為詳請等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李侍堯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澎湖水師左、右二營制竣花鐵盔、素鐵盔、有裙袖花鐵甲、無裙袖素鐵甲、鐵碗盔、棉盔帽、無裙袖鐵棉甲、号帽、單号褂、号帶、滾衣、戰腰、護膝、大纛、什長旗、督陣旗、大涼篷、夾賬房、百子炮、子母炮、子炮,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子炮,北路淡水營蕩寇炮等項軍裝,用過工料、運腳等銀三千五百零八兩六錢一分六厘,動撥乾隆四十七年鹽課盈餘銀兩,造冊報銷。
經前督臣富勒渾題準部覆:制造各項炮位,并未開明頭尾徑厚各分寸;油飾炮身、炮柄,又未将工料細數逐一分晰開明;荒鐵、木炭、桐油、匠工等項數目,均與定例浮多;礙難核準,将原冊逐款粘簽發還,查明删減,另造妥冊題銷等因。
行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查覆删減,共銀二兩一錢七分一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銀三千五百零六兩四錢四分五厘,造冊詳送。
經前督臣雅德題準部覆:按冊查核,制造炮殼仍未将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分晰開明,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雨纓等項并未照例删減,仍難核準,将原冊粘簽發還,分晰開明,照例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送部,到日再行核銷。
其自行删減銀兩,先行着追歸款,報部查核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行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呈覆:遵将鐵盔、棉甲、涼篷、滾衣、旗幟,百子炮、母子炮等項并捆紮匠工、挑夫項内,共減去銀四十七兩八錢二分六厘,連前統計自删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銀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備造妥冊,詳送到司。
理合轉造清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至删減銀兩,俟部覆準之日,照數解繳歸款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題,九月二十一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李侍堯疏稱:福建澎湖水師左、右二營制竣花鐵盔、素鐵盔、有裙袖花鐵甲、無裙袖素鐵甲、鐵碗盔、棉盔帽、無裙袖鐵棉甲、号帽、單号褂、号帶、滾衣、戰腰、護膝、大纛、什長旗、督陣旗、大涼篷、夾賬房、百子炮、子母炮、子炮,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子炮,北路淡水營蕩寇炮等項軍裝,用過工科、運腳等銀三千五百零八兩六錢一分六厘,動撥乾隆四十七年鹽課盈餘銀兩,題準部覆,制造炮殼未将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分晰開明,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亦未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雨纓等項并未照例删減,将原冊發還,行令分晰開明,照例删減,另冊送部核銷,報部查核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行據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将鐵盔、棉甲、涼篷、滾衣、旗幟、百子炮、子母炮等項自删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備造妥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省澎湖水師左、右二營制造盔甲、号帽、号褂等項,先據該督将用過銀三千五百零八兩六錢一分六厘造冊請銷,節經臣部查炮殼等項并未開明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亦未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等項又未照例删減,将原冊發還,行令轉饬分晰删減,另冊送部核銷在案。
今據該督先後自行删減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銀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另冊送部。
臣部按冊查核,内制造炮位、炮椅雕鑿虎頭、虎爪仍未開明雕鑿處所、折見方尺寸,包釘炮椅亦未開明鐵葉塊數及每塊長寬厚薄尺寸,所用顔料、匠工等項銀兩又與定例浮多,臣部礙難核準,應将原冊粘簽钤印,發還該督,轉饬據實開明、分晰、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送部,到日再行核銷。
其自行删減銀兩,應令先行着追完報,并知照戶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禦前大臣内大臣議政大臣署理工部兵部尚書事務鑲紅旗蒙古都統管理銮儀衛事管理禦茶膳房造辦處總理工程處事務總管清漪園等處向導處大臣禦船處統領管理鷹狗處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臣福長安、尚書管理奉宸苑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臣金簡、左侍郎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兼公中佐領清字經館提調臣趙■〈金英〉、禦前侍衛右侍郎正藍旗滿洲副都統仍兼上驷院卿臣阿彌達、經筵講官右侍郎臣劉躍雲、虞衡清吏司郎中臣明安、員外郎臣韋馱保、員外郎臣海明、員外郎臣永慶、員外郎臣傅侖岱、員外郎臣玉保、主事臣蘇章阿、主事臣永清、主事臣武潢、主事臣王基、候補主事臣孫廷夔。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八三~七三九頁。
·一四六、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魁倫題本 鎮守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謹題為請旨事:竊照乾隆五十年,福建台灣鎮标中、左、右三營應制号帽、号挂、号帶、滾衣、戰腰、套褲、大涼篷、夾賬房、斧、鍬、鐮、镢、銅鑼鍋、母子炮架等項軍裝,估需工料共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請于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動支給制,經前督臣雅德題請制造,準到兵部咨覆,核與題準應造年限相符,均應準其照數制造,以資應用,工竣之日,将用過工料銀雙方報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署布政使特克慎詳稱: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多隆阿詳稱:前項軍裝俱經制造完竣,捆紮齊全,配船運往台灣配用。
原估計需工料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動撥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給辦。
今體照另案台灣澎湖等營制竣軍械請銷案内,奉準部指各情節,按款逐一核實價值,遵于滾衣、大涼篷、斧、鍬、鐮、镢、母子炮架等項,計共删減去銀九兩零九分八厘,實請銷工料銀一千七百六十二兩七分七厘。
又解運捆紮夫船價腳等項共銀二十四兩四錢九分,動撥五十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合共實需銀一千七百八十六兩五錢六分七厘,造冊請銷前來。
覆查無異。
轉造清冊,詳請察核題銷。
至自行删減銀兩,應請俟奉部覆準之日,照數着追完繳清款,合并聲明等情到前督臣李侍堯,存留到臣。
覆加查核無異。
除冊分送兵、工二部查核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鎮守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七頁。
·一四七、工部題本 議政大臣工部尚書正紅旗滿洲都統臣福長安等謹題為請旨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南路營并南路下淡水營應制素鐵盔、素鐵甲、号帽、牌帽、号褂、牌衣、戰腰、套褲、大涼篷、夾賬房、大旗、母子炮、銅鑼鍋、行營炮、小弰弓、戰箭、撒袋、弓鈎等項軍裝,制造完竣,用過工料運腳等項,合共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動撥乾隆四十九、五十一等年鹽課盈餘銀兩,先據布政使伊轍布造冊,經臣具題請銷,準到工部咨查,制造行營炮位并未開明上下内外徑寸及計厚若幹,打煉鐵篐等項亦無長徑寬厚并淨重數目,油漆工料又未逐項分晰開明,其成做盔甲、賬房、鑼鍋等項所需布疋、木料、荒鐵、煤炭、銀珠、桐油、鋼斤、匠工等項價值數目,均與定例浮多,原冊粘簽钤印發還,轉饬據實逐一開明分晰,照例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具題到日,再行核銷。
至制造小弰弓、戰箭,兵部核與成例相符,應準開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詳稱:遵即行據司員福州府理事同知多隆阿呈稱:遵查南路營并下淡水營制造各項軍械原請銷冊内,已經自行删減銀五十一兩四錢零二厘,實隻請銷銀三千九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八厘,又解運、捆紮箱簍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十九兩七錢七分一厘,合共統計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分晰造冊請銷,奉準部駁删減,另冊核銷等因,遵于有裙袖素鐵甲、并母炮子炮各項内,共減去銀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除外實請銷軍械工料并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九錢七分三厘,另造清冊,按款登覆,同原冊一并詳送,具題請銷。
至先後自行删減銀兩,應俟部覆準銷之日,完解歸款,合并聲明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題,八月二十二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據布政使伊轍布詳稱查南路營并下淡水營制造各項軍械原請銷冊内已經自行删減銀五十一兩四錢零二厘,實隻請銷銀三千九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八厘,又解運、捆紮箱簍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十九兩七錢七分一厘,合共統計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分晰造冊請銷,奉準部駁删減,另冊核銷等因,遵于有裙袖素鐵甲、并母炮、子炮各項内共減去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除外實請銷銀軍械工料并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九錢七分三厘,另造清冊,按款登覆,同原冊一并詳送,具題請銷。
至先後自行删減銀兩,應俟部覆準銷之日,完解歸款,合并聲明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台灣南路營并南路下淡水營制造鐵素盔甲、号帽褂、賬房、母子炮等項,先經兵部準其制造。
據該督将共享過工料運腳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造冊題銷,經臣部查軍械項下共銀三千九百四十三兩一分九厘,内制造炮位并未開明上下内外徑寸及計厚若幹,鐵篐等項亦無長徑寬厚并淨重數目,油漆工料又未逐項分晰開明,其成做盔甲、賬房、鑼鍋等項所需布疋、木料、荒鐵、煤炭、匠工等項
經前督臣富勒渾題準部覆:制造各項炮位,并未開明頭尾徑厚各分寸;油飾炮身、炮柄,又未将工料細數逐一分晰開明;荒鐵、木炭、桐油、匠工等項數目,均與定例浮多;礙難核準,将原冊逐款粘簽發還,查明删減,另造妥冊題銷等因。
行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查覆删減,共銀二兩一錢七分一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銀三千五百零六兩四錢四分五厘,造冊詳送。
經前督臣雅德題準部覆:按冊查核,制造炮殼仍未将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分晰開明,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雨纓等項并未照例删減,仍難核準,将原冊粘簽發還,分晰開明,照例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送部,到日再行核銷。
其自行删減銀兩,先行着追歸款,報部查核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行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呈覆:遵将鐵盔、棉甲、涼篷、滾衣、旗幟,百子炮、母子炮等項并捆紮匠工、挑夫項内,共減去銀四十七兩八錢二分六厘,連前統計自删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銀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備造妥冊,詳送到司。
理合轉造清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至删減銀兩,俟部覆準之日,照數解繳歸款等情前來。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題,九月二十一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
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李侍堯疏稱:福建澎湖水師左、右二營制竣花鐵盔、素鐵盔、有裙袖花鐵甲、無裙袖素鐵甲、鐵碗盔、棉盔帽、無裙袖鐵棉甲、号帽、單号褂、号帶、滾衣、戰腰、護膝、大纛、什長旗、督陣旗、大涼篷、夾賬房、百子炮、子母炮、子炮,台灣鎮标中、左二營子炮,北路淡水營蕩寇炮等項軍裝,用過工科、運腳等銀三千五百零八兩六錢一分六厘,動撥乾隆四十七年鹽課盈餘銀兩,題準部覆,制造炮殼未将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分晰開明,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亦未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雨纓等項并未照例删減,将原冊發還,行令分晰開明,照例删減,另冊送部核銷,報部查核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行據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将鐵盔、棉甲、涼篷、滾衣、旗幟、百子炮、子母炮等項自删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工料、運腳等項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備造妥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臣複核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省澎湖水師左、右二營制造盔甲、号帽、号褂等項,先據該督将用過銀三千五百零八兩六錢一分六厘造冊請銷,節經臣部查炮殼等項并未開明長徑寬厚尺寸及木植名色,虎頭炮椅所用鐵料、木料細數亦未逐一開載,銀朱、桐油、匠工等項又未照例删減,将原冊發還,行令轉饬分晰删減,另冊送部核銷在案。
今據該督先後自行删減銀五十二兩九分四厘,實請銷銀三千四百五十八兩六錢一分九厘,另冊送部。
臣部按冊查核,内制造炮位、炮椅雕鑿虎頭、虎爪仍未開明雕鑿處所、折見方尺寸,包釘炮椅亦未開明鐵葉塊數及每塊長寬厚薄尺寸,所用顔料、匠工等項銀兩又與定例浮多,臣部礙難核準,應将原冊粘簽钤印,發還該督,轉饬據實開明、分晰、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送部,到日再行核銷。
其自行删減銀兩,應令先行着追完報,并知照戶部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禦前大臣内大臣議政大臣署理工部兵部尚書事務鑲紅旗蒙古都統管理銮儀衛事管理禦茶膳房造辦處總理工程處事務總管清漪園等處向導處大臣禦船處統領管理鷹狗處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臣福長安、尚書管理奉宸苑事務總管内務府大臣臣金簡、左侍郎鑲紅旗漢軍副都統兼公中佐領清字經館提調臣趙■〈金英〉、禦前侍衛右侍郎正藍旗滿洲副都統仍兼上驷院卿臣阿彌達、經筵講官右侍郎臣劉躍雲、虞衡清吏司郎中臣明安、員外郎臣韋馱保、員外郎臣海明、員外郎臣永慶、員外郎臣傅侖岱、員外郎臣玉保、主事臣蘇章阿、主事臣永清、主事臣武潢、主事臣王基、候補主事臣孫廷夔。
旨:依議。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八三~七三九頁。
·一四六、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魁倫題本 鎮守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謹題為請旨事:竊照乾隆五十年,福建台灣鎮标中、左、右三營應制号帽、号挂、号帶、滾衣、戰腰、套褲、大涼篷、夾賬房、斧、鍬、鐮、镢、銅鑼鍋、母子炮架等項軍裝,估需工料共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請于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動支給制,經前督臣雅德題請制造,準到兵部咨覆,核與題準應造年限相符,均應準其照數制造,以資應用,工竣之日,将用過工料銀雙方報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署布政使特克慎詳稱: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多隆阿詳稱:前項軍裝俱經制造完竣,捆紮齊全,配船運往台灣配用。
原估計需工料銀一千七百七十一兩一錢七分五厘,動撥乾隆四十九年分鹽課盈餘項下給辦。
今體照另案台灣澎湖等營制竣軍械請銷案内,奉準部指各情節,按款逐一核實價值,遵于滾衣、大涼篷、斧、鍬、鐮、镢、母子炮架等項,計共删減去銀九兩零九分八厘,實請銷工料銀一千七百六十二兩七分七厘。
又解運捆紮夫船價腳等項共銀二十四兩四錢九分,動撥五十年分鹽課盈餘項下,合共實需銀一千七百八十六兩五錢六分七厘,造冊請銷前來。
覆查無異。
轉造清冊,詳請察核題銷。
至自行删減銀兩,應請俟奉部覆準之日,照數着追完繳清款,合并聲明等情到前督臣李侍堯,存留到臣。
覆加查核無異。
除冊分送兵、工二部查核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初二日,鎮守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稅務暫兼署閩浙總督鹽課印務臣魁倫。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七頁。
·一四七、工部題本 議政大臣工部尚書正紅旗滿洲都統臣福長安等謹題為請旨事:工科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前事内開:竊照福建台灣南路營并南路下淡水營應制素鐵盔、素鐵甲、号帽、牌帽、号褂、牌衣、戰腰、套褲、大涼篷、夾賬房、大旗、母子炮、銅鑼鍋、行營炮、小弰弓、戰箭、撒袋、弓鈎等項軍裝,制造完竣,用過工料運腳等項,合共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動撥乾隆四十九、五十一等年鹽課盈餘銀兩,先據布政使伊轍布造冊,經臣具題請銷,準到工部咨查,制造行營炮位并未開明上下内外徑寸及計厚若幹,打煉鐵篐等項亦無長徑寬厚并淨重數目,油漆工料又未逐項分晰開明,其成做盔甲、賬房、鑼鍋等項所需布疋、木料、荒鐵、煤炭、銀珠、桐油、鋼斤、匠工等項價值數目,均與定例浮多,原冊粘簽钤印發還,轉饬據實逐一開明分晰,照例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具題到日,再行核銷。
至制造小弰弓、戰箭,兵部核與成例相符,應準開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伊轍布詳稱:遵即行據司員福州府理事同知多隆阿呈稱:遵查南路營并下淡水營制造各項軍械原請銷冊内,已經自行删減銀五十一兩四錢零二厘,實隻請銷銀三千九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八厘,又解運、捆紮箱簍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十九兩七錢七分一厘,合共統計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分晰造冊請銷,奉準部駁删減,另冊核銷等因,遵于有裙袖素鐵甲、并母炮子炮各項内,共減去銀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除外實請銷軍械工料并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九錢七分三厘,另造清冊,按款登覆,同原冊一并詳送,具題請銷。
至先後自行删減銀兩,應俟部覆準銷之日,完解歸款,合并聲明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題,八月二十二日奉旨:該部察核具奏,欽此,欽遵于本日抄出到部。
該臣等查得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疏稱:據布政使伊轍布詳稱查南路營并下淡水營制造各項軍械原請銷冊内已經自行删減銀五十一兩四錢零二厘,實隻請銷銀三千九百五十八兩六錢八分八厘,又解運、捆紮箱簍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十九兩七錢七分一厘,合共統計請銷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分晰造冊請銷,奉準部駁删減,另冊核銷等因,遵于有裙袖素鐵甲、并母炮、子炮各項内共減去銀十九兩四錢八分六厘,除外實請銷銀軍械工料并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銀三千九百七十八兩九錢七分三厘,另造清冊,按款登覆,同原冊一并詳送,具題請銷。
至先後自行删減銀兩,應俟部覆準銷之日,完解歸款,合并聲明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等因前來。
查福建台灣南路營并南路下淡水營制造鐵素盔甲、号帽褂、賬房、母子炮等項,先經兵部準其制造。
據該督将共享過工料運腳銀三千九百九十八兩四錢五分九厘,造冊題銷,經臣部查軍械項下共銀三千九百四十三兩一分九厘,内制造炮位并未開明上下内外徑寸及計厚若幹,鐵篐等項亦無長徑寬厚并淨重數目,油漆工料又未逐項分晰開明,其成做盔甲、賬房、鑼鍋等項所需布疋、木料、荒鐵、煤炭、匠工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