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六

關燈
一四二、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一四三、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一四四、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一四五、工部題本 一四六、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魁倫題本 一四七、工部題本 一四八、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一四九、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一五○、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一五一、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題本 一五二、工部題本 一五三、閩浙總督玉德等奏折 一五四、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奏」移會 一五五、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一五六、工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一五七、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移會 一五八、兵部「為内閣抄出閩浙總督程祖洛奏」移會 ·一四二、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謹題為委員采辦硝磺事:竊照台灣剿匪,需用火藥,應配硝磺甚多,經臣恭折具奏,請辦軍硝二十萬斤,内于山東省采買十萬斤,湖南、湖北二省各買五萬斤,湖南省帶辦硫磺二萬二千五百斤。

    奉到朱批:好,昨已有旨矣,欽此,移行欽遵,并抄折咨部在案。

    茲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選委延平府順昌縣仁壽縣丞翟灏、汀州府甯化縣泉上裡縣丞金見龍、建甯府建陽縣麻沙縣丞史元善等堪以前赴湖南、湖北、山東等省采辦。

    查明此次添辦軍需硝磺,較之額辦更為緊急,且為數不多,不得仍照常例,寬其時日,自應核定限期。

    其赴山東省采辦者,照定例酌減兩個月,以八個月為限。

    其赴湖南省采辦硝磺者,向系八個月運回,今酌減一個月,以七個月為限。

    其湖北省程途較之湖南又近,應再減一個月,以六個月為限。

    詳奉頒給咨文護照,發交各該員等承領前往采辦。

    茲據順昌縣仁壽縣丞翟灏申報,承買湖南硝五萬斤,帶買硫磺二萬二千五百斤,在于泉州府庫軍需款内承領價腳銀四千八百零二兩四錢三分五厘,于乾隆五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程。

    又據甯化縣泉上裡縣丞金見龍申報,承買湖北硝五萬斤,在于泉州府庫軍需款内承領價腳銀三千零六十二兩八錢,于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程。

    又據建陽縣麻沙縣丞史元善申報,承買山東硝十萬斤,應領價腳銀三千八百九十七兩,内除扣留江山、浦城二縣夫船價銀六百七十兩外,實于泉州府庫軍需款内承領銀三千二百二十七兩,于五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起程往辦。

    除饬各該員等上緊采辦足數,依限運回,并饬于抵東、抵楚後,各将已辦若幹,的于何日可以起運,先行飛馳具報,倘有遲逾,即行分别查參,仍俟事竣回日,将動用價腳銀兩照例核實分晰造冊請銷外,合将給過購辦軍需硝磺價腳銀兩,同起程日期,詳請題報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謹會同福建巡撫臣徐嗣曾合詞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三本二五一頁。

     ·一四三、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謹題為呈報等事:竊照福建台灣城守營左、右二軍制竣鐵盔、花甲、有裙袖素甲、無裙袖素甲、棉甲、夾賬房、牌帽、滾衣、戰腰、護膝、号帽、挂斧、鍬、鐮、镢、大小炮子、窩蜂子等項軍裝用過工料銀一千三百二十八兩一錢七分九厘,系動撥乾隆四十六年分鹽課盈餘銀兩給制。

    又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共銀一十七兩八錢三分二厘。

    緣四十六年鹽課盈餘,已經奏報入撥,随于續收四十七年分鹽餘銀内動撥。

    合共享過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一分一厘,造冊報銷。

    經前督臣富勒渾題準部覆,按冊查核,内斧、鍬等項均未開明長寬厚薄尺寸,鐵鑽等項又未開明計寬若幹,其所需耗鐵匠工俱與定例不符,布疋等項價值亦與該省例價浮多,礙難核準,将原冊逐款黏簽發還,查明分晰删減,另造妥冊送部,到日再行核辦等因。

    行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查覆,删減銀一錢七分五厘,實請銷工料運腳船價等項共銀一千三百四十五兩八錢三分六厘,造冊詳送。

    經前署督臣常青咨銷。

    于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十九日準到部覆,按冊查核,所開藍布價值并未遵駁照例删減,鑄造炮子所加耗鐵以及開用匠工煤炸等項仍與定例浮多,其成造号挂項下總散數目亦屬不符,仍難核準,應于原冊内黏簽發還,照例逐一分别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一并具題送部,到日再行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行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申覆:遵即複于各項内減去銀九兩五錢五分六厘零,又于捆紮匠工挑夫項内減去銀九錢零四厘,二共删減銀一十兩四錢六分零,連前通共删減銀一十兩六錢三分五厘零,實應請銷銀一千三百三十五兩三錢七分五厘零,改造清冊,詳送到司。

    理合轉造清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至先後删減銀兩,俟部覆準之日,照數解繳歸款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二頁。

     ·一四三、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謹題為呈報等事:竊照福建台灣城守營左、右二軍制竣鐵盔、花甲、有裙袖素甲、無裙袖素甲、棉甲、夾賬房、牌帽、滾衣、戰腰、護膝、号帽、挂斧、鍬、鐮、镢、大小炮子、窩蜂子等項軍裝用過工料銀一千三百二十八兩一錢七分九厘,系動撥乾隆四十六年分鹽課盈餘銀兩給制。

    又解運捆紮夫腳船價等項共銀一十七兩八錢三分二厘。

    緣四十六年鹽課盈餘,已經奏報入撥,随于續收四十七年分鹽餘銀内動撥。

    合共享過銀一千三百四十六兩一分一厘,造冊報銷。

    經前督臣富勒渾題準部覆,按冊查核,内斧、鍬等項均未開明長寬厚薄尺寸,鐵鑽等項又未開明計寬若幹,其所需耗鐵匠工俱與定例不符,布疋等項價值亦與該省例價浮多,礙難核準,将原冊逐款黏簽發還,查明分晰删減,另造妥冊送部,到日再行核辦等因。

    行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查覆,删減銀一錢七分五厘,實請銷工料運腳船價等項共銀一千三百四十五兩八錢三分六厘,造冊詳送。

    經前署督臣常青咨銷。

    于乾隆五十二年正月十九日準到部覆,按冊查核,所開藍布價值并未遵駁照例删減,鑄造炮子所加耗鐵以及開用匠工煤炸等項仍與定例浮多,其成造号挂項下總散數目亦屬不符,仍難核準,應于原冊内黏簽發還,照例逐一分别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一并具題送部,到日再行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行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申覆:遵即複于各項内減去銀九兩五錢五分六厘零,又于捆紮匠工挑夫項内減去銀九錢零四厘,二共删減銀一十兩四錢六分零,連前通共删減銀一十兩六錢三分五厘零,實應請銷銀一千三百三十五兩三錢七分五厘零,改造清冊,詳送到司。

    理合轉造清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至先後删減銀兩,俟部覆準之日,照數解繳歸款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二頁。

     ·一四四、閩浙總督李侍堯題本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謹題為遵旨等事:竊照福建台灣北路左營制竣花鐵盔、素鐵盔、盔槍纓、有裙袖花鐵甲、有裙袖素鐵甲、無裙袖素鐵甲、鐵碗盔、棉甲、大旗、什長旗、督陣旗、夾賬房、小弰弓、戰箭、撒袋、弓鈎等項軍裝,用過工料運腳船價等銀一千四百八十一兩五錢三分九厘,系動撥乾隆四十七、八等年鹽課盈餘銀兩給制,造冊報銷,經前督臣雅德題準部覆,将原冊發還,查明照例删減,另造妥冊送部核銷等因。

    行據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查明删減銀一錢三分六厘,實請銷工料運腳船價等項銀一千四百八十一兩四錢零三厘,造冊送司轉詳。

    經調任督臣常青咨銷,于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七日,準到部覆,按冊查核,成造棉甲所挂左右線并鐵盔需用牛皮價值,仍未遵駁照例删減,其麻線價值散數項下既已照例删減,何以結總數目并未扣除,至大纛項下所開皮盤尺寸以及碗盔所開鐵斤數目,較之原冊,均有加增,更屬未協,仍難核準,應于原冊逐一黏簽發還,照例核明,分别删減,另造妥冊,同原冊一并送部具題,到日再行核銷等因,轉行遵照去後。

    茲據福建布政使覺羅伍拉納詳稱:遵即行據局員福州府理事同知景祥呈覆:遵将鐵盔、棉甲、什長旗、督陣旗、撒袋等項複減銀一十三兩六錢二分九厘,又于捆紮挑夫項内減去銀一兩一錢一分三厘,二共删減銀一十四兩七錢四分二厘,連前統計共減銀一十四兩八錢七分八厘,實請銷銀一千四百六十六兩六錢六分一厘,造冊呈送到司,理合轉造清冊,同原冊一并詳送核題。

    至先後删減銀兩,俟部覆準之日,照數解繳歸款等情前來。

    臣覆查無異,除冊送部外,臣謹具題,伏乞皇上睿鑒,敕部核覆施行。

    為此具本謹題請旨。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初四日,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饷鹽課臣李侍堯。

     旨:該部察核具奏。

     ——錄自明清史料己編第七本六七三頁。

     ·一四五、工部題本
0.14054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