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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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交構宣防,開平、東勝已淪異域,而宣大之士馬不可一日忘戰,而成化、弘治之間,但知火篩之通貢,山海之征商,宣大之鑿塹敵台,京後之防,一不措之籌策,又非往事之恨乎?夫始藉開創之威,東斥大甯,西辟豐勝無難也。

    繼藉生養之富,大拓京後,盛兵宣大無難也。

    時日因循,不以為意;偷玩既久,釁隙乃生。

    犯太原,則增忻代澤潞之兵而乘甯雁之塞;犯洪蔚、廣昌,則城宣府之塞而弛東北之防。

    夫阻太原之寇,在力戰于大同偏頭之間;恤洪蔚之擾,當不忘乎潮河、花鎮之備。

    增忻代澤潞之兵,則度支急;弛東北之防,則畿輔震。

    近年之經營,得非失權之過乎?嗟乎!白刃在前,不顧流矢,敵既窺宣大矣,垣宣大可也。

    明勢所燭,防患未然,因垣宣大而并垣京後亦可也。

    積薪必燃,防川必決,以宣大為餌而先垣京後亦可也。

    悉力宣大,置京後不講,則緩急輕重之間,失權多矣。

    嗚呼!往有恨,無能逭也;近有過,亦幸無大失也。

    積薪必燃,防川必決,以宣反為餌而先垣京後立可也。

    今惟大城京後以奠金湯,宣大以戰而為守,京後以守而為戰,宣大遇秋,則乘塞有入與之戰;京後有警,則乘塞餘時分番更休,以習禁軍之勞逸。

    斯所謂即體酌用,備形勢之要策矣。

     祖陵祀典 熙祖陵在泗州基運山,德祖、懿祖就基運山望祭。

    按基運山設泗州祠祭署,奉祠一人,以朱氏世官;朱名貴,本宗人婿也。

    陵戶三百十四家,長至、正旦,大牢三;清明、中元、孟冬,每朔望少牢三,奉祠行事。

    洪武二年,诏立鳳陽皇陵碑,加仁祖淳皇帝陵名英陵,山名「翊望山」。

    後更英陵為皇陵,立衛守之。

    洪武七年,立皇陵祠祭署,以汪文為署令,劉英為署丞,專典祀事。

    皇陵署中都留守司一,皇陵衛、皇陵祠祭署各一,奉祠二人,劉氏、汪氏祀丞二人。

    汪氏名觀,趙氏名聰,國甥,劉義惠侯繼祖孫;皇考崩逝,繼祖以己地葬之,二汪氏皆汪老母孫,微時老母備禮遣人送上于皇覺寺,故俾子孫與守之。

    陵戶三千三百四十二家,長至、正旦太牢,清明、中元、孟冬少牢,奉祠行事;朔望少牢,留守行事。

    弘治元年,敕内官監一人,監護南京官,從孝陵,山名神烈山。

    按孝陵四十妃嫔祔葬,陵設神宮監、孝陵祠祭署各一,清明、中元、長至太牢,正旦、聖旦、朔望、帝後愍忌酒果;勳戚大臣一人奉祠事。

    國有大事,遣大臣祭告孝陵,東有懿文太子陵,祀禮視孝陵,歲暮四孟,忌辰加牲,署官行事。

    又有韓憲王、張順妃、李麗妃墳,鹹以時祀牲醴,太宗擇壽陵久,不得吉壤。

    永樂七年,仁孝皇後尚未葬,工部尚書趙羾以江西地理術士廖均卿至昌平,遍閱諸山,得昌平東黃土山最吉,太宗即日臨視定議,封為天壽山,後之諸陵皆在焉。

    各陵俱設陵衛、神宮監、祠祭署,如孝陵。

    正旦酒果,清明、中元、長至、聖旦太牢,分遣勳戚大臣祀。

    愍忌太牢,專遣勳戚大臣祭。

    睿皇帝顯陵,在承天純德山,都督蔣華奉祀,華慈孝睿皇後家人。

    朱少師平涵曰:天壽山九陵,長陵居中,惟景陵居左,獻陵、裕陵、茂陵、泰陵、康陵皆在右,永陵又在景陵之左,是左二而右五矣。

    乃昭陵在各陵之右,定陵又在其下焉。

    又曰:泰陵臨溪,水直流二十裡,制又卑隘;康陵中斷,亦若天下之窮;自十陵外,康陵、德陵又不知列在何處。

    又有恭讓胡皇後陵、景帝汪後二陵、憲廟廢後吳氏陵。

    世廟孝潔皇後、繼張後二陵,懷獻太子、恭太子、哀沖太子、莊敬太子、趙靖王、秀懷王、蕲獻王、藤懷王、衛恭王、許悼王、忻穆王、申懿王、雍靖王、岐惠王、泾簡王、蔚悼王、颕殇王、薊哀王、戚懷王、均思王、景□王及諸帝妃、諸殇公主、阿保夫人墳,戚廟同孝節烈皇後祔葬田貴妃墳圍,則真千古傷心耳。

     高皇帝禦制皇陵碑文 國子監博士徐昌榖祯卿剪勝野聞,載太祖皇帝自叙朱氏世德之碑雲:『本宗朱氏,出自金陵之句容,地名朱巷,在通德鄉。

    上世以來,服勤農業。

    五世祖仲八公,娶陳氏,生男三人,長六二公,次七二公,季百六公,是為高祖考。

    娶胡氏,生二子,長四五公,次四九公,即曾考。

    娶侯氏,生子曰初一公、初二公、初五公、初十公,凡四人。

    初一公配王氏,是為祖考妣,有子兩人,長五一公,次即先考,諱世珍。

    元初籍淘金戶,金非土産,市于他方。

    先祖初一公困于役,遂棄田廬,攜二子,遷泗州盱眙縣。

    先伯五一公,十有二歲,先考纔八歲,先祖營家泗上。

    置田治産,及卒,家日消,由是五一公遷濠州锺離縣,其後因至锺離居。

    先伯性淳良,務本積德,鄉裡稱為善人。

    娶劉氏,生子四人,重一公、重二公、重三公生盱眙縣;重五公生锺離。

    先考娶徐氏,泗州人。

    長重四公,生盱眙。

    次重六公、重七公,生五河。

    某,其季也,生遷锺離。

    後戊辰年,先伯有孫六人,兵興以來,相繼浸殁。

    先兄重四公有子曰文正,今為大都督。

    重六、重七,俱絕嗣。

    曩者父母因某多疾,舍入皇覺寺中。

    甲申歲,父母長兄俱喪,次兄守業,又次兄出贅劉氏,某托迹缁流。

    至正二十四年,天下大亂,諸兄皆亡。

    淮兵大起,掠入行伍,乃招集義旅,兵力漸衆,因取滁、和。

    龍鳳三年,帥師渡江,駐兵太平。

    為念先考嘗言:世為朱巷人,宗族俱存,即訪求故鄉宗族之所,遂調兵取句容,距城四十裡,舉族父兄子弟四十餘人至,始得與之叙長幼之禮,行親睦之道。

    但朱氏世次,自仲八公之上,不複可考。

    今自仲八公高曾而下,皆起家江左,曆世墓在朱巷,惟先祖葬泗州,先考葬锺離,此我朱氏之源流也』。

    高皇帝既登大寶之後,念劉大秀施地為陵之惠,封為義惠侯。

    又感汪媪之意,敕授世官從事郎署,令衛皇陵雲。

     本朝格令 今奉旨曰「是」,即自漢以來奏事得請即報曰「可」之制也。

    今之「知道了」,即江左诏書畫「諾」,唐時畫「聞」之制也。

    其稱聖旨,則自宋已然矣。

    凡恩诏各從其類,上慈闱徽号,則稱封贈父母恩;立東宮,則有蔭子入監恩;災異修省,則有蠲逋減刑奸恩;登極,則大赦矣。

    立東宮妃,及東宮出閣,皆無恩例。

    若建大工、平大賊、誅大,亦有诏,皆以類行,惟蠲逋減刑,每诏有之。

    九廟災,則下诏寬恤,至有欲褒親蔭子者,其謬甚矣。

    國制賞三等:曰加賞,曰給賞,曰量賞。

    兩宮徽号用玉冊,親王金冊,親王世子并郡王鍍金銀冊,印如其冊。

    而國王之号惟施于四夷,宇内不封。

    天下要害,置總帥者十有二,而挂将軍印者九。

    宣府曰鎮朔,大同曰征西,廷綏曰鎮西,甯夏曰征西,甘肅曰平羌,湖廣曰平蠻,雲南曰征南,兩廣曰征蠻,而遼鎮所挂者征虜前将軍印也。

    萬曆間,又添設征遼,此外又有平虜将軍印,非大征伐,不輕假人。

    将軍印凡流官曰挂,佩而即繳亦曰挂,京營戎政則曰掌。

    大同以西,偏頭關以北,皆虜也。

    總督雁門,駐劄代州,所以防其入。

    總制宣大,駐劄朔州,所以便其運。

    總督兩廣都禦史之設也,考梧州開設總憲,初意重廣西,其廣東山海警事漸生,不得兼而遙制,梧州乃兩廣輪輻,八桂門戶,水陸要沖,民夷總道,開設三堂,自成化元年始。

    其設鎮守總兵,永樂始。

    總制都禦史,景泰間始。

    文臣至總督方稱軍門,近日操江、巡撫,皆稱軍門矣。

    司禮郎,古之樞密;東廠郎,古之中尉;唐末兩樞密使左右中尉柄事禁中,與宰相表襄,号稱中貴,亦稱大臣。

    于文定慎行曰:今奉命出使公侯、師保,皆出中官之下,不知起自何年,決非高皇之法。

    中官之秩,極于四品,其腰玉服蟒,皆出特賜,非其官品所有,奈何以師保重臣,反出其下哉?昭代言官,科員五十,台員維百,六科給事中沿門下舊制,主于封駁,各道禦史沿台官之舊,主于彈擊,今皆以糾劾為職,非設官之意。

    今之試禦史,即唐之監察禦史裡行,謂其資序尚淺,未正除禦史,先令于禦史班内行也。

    今之京畿河南道,蓋禦史之長,唐制禦史台有待禦史六人,以久次者一人知雜事,謂之雜端,不出累月,遷登南省,故又謂之南床,殿中監察以下皆禀而随之。

    今之京畿河南道,當本此。

     本朝駕出,樂設不作,回銮乃奏鼓吹;本于梁制。

    「南史」:『梁武帝有事太廟,诏以齋日不樂』。

    自今變輿始出,鼓吹從而不作,還宮乃如常儀。

    今駕出不奏鼓吹,疑本此。

    凡考察官吏,漢制主按劾,近于刻峭;宋制詳文法,失之重複。

    惟唐則善以着其德行,最以制其才術,以善而最相為乘除,分為九等,上者加階,其次進祿,其下奪祿,又其下解任;詳于善而略于最。

    然舍成周六計之法,而論後世之制,則唐為彼善于此矣。

    國家之制,三年官滿者,造為牌冊,備書其在任行事功績,屬官則先考于其長,書其殿目、最目,轉送禦史考核。

    吏部考功則稽其狀,書其殿最,凡有三等:一曰稱職,二曰平常,三曰不稱職。

    既書之,引奏取旨,令複職。

    六年再考,亦如之,九年通考,乃通計其前二考之所書以定其升降,即唐法也。

    其以禦史考核,即漢宣帝命禦史考殿最也。

    書以考語,即唐人第其善最也。

    稽其牌冊以引奏,即宋人之引奏磨勘也。

    以一代之制而兼各代之長,誠萬世之良法矣。

     國家以貧富分裡甲;以各裡論糧差而權其輕重,勞于公者複其家,廢于疾者免其力,裡甲十年而一充,民得番充,從公點差,周而複始,不得放富差貧,十年一造黃冊;其等例依次充當。

    大明會典,五十以上,一子應當役而無田者許代之。

    其後有司或有總賦之法,或為條鞭之法。

    總賦者,歲統計其所入,而總賦之戶頒以所賦之數,而人人知其宜入當數而止,約法畫一,吏牍大損,豪猾不得規其輕重,而公家催征易起,人稱便矣。

    然而諸供億悉在官,官率取之市,或給之值不當;又百姓已罷歸,官有私役之者,此其弊也。

    條鞭者,計口授庸,緣役定值,悉籍其一歲之費而輸之官;官為召募,民無擾焉,人亦稱便矣。

    然費益繁而用益不給,則有那借,有預征。

    那借而官困矣,預征而民困矣;此其弊也。

    凡越訴上司,擅投佐貳,曰濫詞。

    凡株連正犯,蔓引知證,曰濫拘。

    凡以牢為阱,非賭不出,曰濫禁。

    凡刑具酷烈,逼使誣服者,曰濫刑。

    凡添情合律,援例比請,曰濫拟。

    凡備荒修理,巧名科征,曰濫罰。

     設科取士條格 洪武三年庚戌,始開科取士。

    五月初一日,頒科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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