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光緒(下) 宣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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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既不聽我約束,我即棄置,不能再為保護。

    此後任憑日本便宜行事,我亦不能以日本違背公法,侮辱中立口岸水道為言,宣布各國,以免日後之責問,危言聳聽。

    俄或降心相從,自為轉圜之計。

    禱昧之見,是否有當,仰祈察核,轉咨酌辦示遵。

    等情。

    到本大臣。

    據此,查事疊據該道電禀,均經本大臣電達貴部照會俄使饬遵,并經電饬該道就近與俄領妥商辦理。

    無如該領事一味推宕,迄未照辦。

    昨據袁道來電,該領竟以限裝煤什,禁阻兵船移動修補,指為無端幹預。

    其兵船水手滋事釀命之案,至今亦不交兇審訊。

    在我既有看守保護之責,若競任其自由,不服查驗,非特日有違言,且該國在滬弁兵人數衆多,設再與别國釀出意外交涉,則诰責立至,我更無以為計。

    該道現禀所拟辦法七條,系為預弭釁端起見。

    除七條咨調俄文翻譯一節,應由本大臣查酌派委外,其餘六條應請貴部迅饬酌核,照會俄使轉饬遵辦。

    除批示外,相應咨會貴部,謹請查照辦理,示複施行。

     周馥等奏(光緒三十一年) 再,上海通商日久,實為華洋輻辏之區。

    光緒二十一年經前署督臣張之洞奏準開築南市馬路,辟成華界,商民稱便。

    惟地限一隅,不敷展布。

    二十九年八月間,準外務部咨議複商約大臣呂海寰條奏要務折内聲明,上海已于租界外另設華界,應否再行擴充,應由南洋大臣酌核籌辦。

    等因。

    經前督臣魏光焘,轉饬上海道妥議禀辦。

    旋據粵商陳紹昌等創議籌款,禀準于新閘濱北地方,建橋築路,作為北市商場。

    複因費無着,僅造成洋式浮橋而止。

    現該商等佥以财力不逮,請援照南市成例,改歸官辦。

    查商場本應由商捐辦。

    但此時馬路未築,市廛未立,無從收捐,不得不借官提倡。

    且從前南市辟界,即系撥用官款,是北市亦應照辦。

    約計開辦伊始,一切購地、築路、建屋、役捕事宜,需銀二十餘萬兩。

    查二十三年淞滬鐵路圈留吳淞官地,本議在淞滬歸并收回款内撥還償銀。

    嗣準前督辦鐵路大臣盛宣懷來咨,議将吳淞蘊藻濱北圈地留未用官地五十一畝零,繳還歸官。

    又鐵路購存未用民地三十八畝零,一并歸官抵補。

    是此項地畝自應由官收回,迅速分别召變,所得地價即充作北市開辟商場經費,以公濟公。

    據上海道禀,統計此項地價可變銀二十三四萬兩。

    惟蘊藻濱北官地正扼吳淞口門,請留為公家建造碼頭、廠棧、停輪之用,無庸變價。

    其餘民地即行設法召變。

    已饬該道照辦。

    以外灘地凡被民間侵占冒領,及應歸官變價之産,均由上海道派員會縣清查,酌收價值,給照管業。

    并将此款貼補北市修造馬路之費。

    即以商民之款,辦便商便民之事,實屬一舉兩得。

    将來辦有成效,可與南市聯合一氣。

    市面既廣,商務自興,挽回利權良非淺鮮。

    除饬上海道遵照妥辦外,謹會同江蘇撫臣陳夔龍附片具陳。

    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奉批:“該部知道。

    ” 外部緻周馥聶緝椝日僧遊曆護照勿寫别項字句電(光緒三十一年正月初五日) 準尊處南洋十二月十八日文稱:杭州關道準日領函送日本布教師紫雲元範,赴杭、嘉、湖、甯、紹、台等府遊曆,考察佛教事宜,蓋印給執。

    等因。

    查遊曆護照,向來隻寫“遊曆”字樣,不得填寫别項情事。

    上年鄂省于德人柯和遊曆照内,誤填“查礦”字樣,經本部饬令塗銷,并聲明隻能作為遊曆護照,以杜影射在案。

    近來日僧在閩、浙等省,借傳教為名,幹預寺産。

    此次紫雲遊曆護照,有“考察佛教”字樣,本與向章不符,尤恐借端生事。

    應照鄂案饬令塗銷。

    知照日領,聲明隻能作為遊曆。

    并希通饬各關,嗣後遊曆護照,勿得填寫别項字句,以免轸輻至要。

     外部緻胡惟德俄抵淞六艦不肯拆卸希告俄外部速饬照辦電(同年四月二十九日) 宥電:查俄抵淞六艦,葉提督查詢,船主自稱軍需運船,并願扣留,昨已下旗,俄領仍執商船,不允拆卸,與該外部及署使所言相同,顯系強詞奪理。

    現俄戰不利,又來淞運船兩艘,且恐有續到者。

    各該船違章耽延,設有意外,我不任責。

    希再切告外部,速饬照辦。

     周馥附片(同年八月十三日) 再,準戶部咨議複金陵關,勘定租界撥款修築一案,内開:從前辦蘇州、杭州、長沙等關需用經費,均令各該督撫自行設法籌措,按開關後于所收稅款内陸續歸還。

    金陵關事同一律。

    所請撥動銀十萬兩,仍應查照各關成案,自行籌措,按稅收暢旺,陸續歸還。

    且積存洋藥厘金十六萬七百餘兩,曾經奏準湊解賠款,何以此次又請動用?應毋庸議。

    等因。

    前來。

    臣查蘇州、杭州、長沙三關埠經費,昔由各款自行設法籌措者,蓋因其時蘇、杭、等關尚未征稅,無款可饬,不得不先行設法另籌,俟收有稅項,再行歸還。

    是所用者仍系稅款。

    今金陵關征稅已久,本有稅款存儲,自應即動本款,以符成案。

    至稱藥厘已經奏明湊解賠款一節,臣查金陵關每年應解賠款均系先盡洋稅撥解,如洋稅不敷,則在藥厘内湊撥。

    故臣前次奏報,該關一百六十九結藥厘收支案内,登明須湊解賠款之用。

    嗣因截至一百七十七結止,除撥解外,尚有存款,是以奏請照案撥用。

    于關稅初無出入,賠款并無缺誤。

    核與成案亦屬相符,合無仰懇天恩俯準,照案饬撥應用,免誤要工。

    除分咨外務部、戶部查照外,理合附片具陳。

    伏乞聖鑒訓示。

    謹奏。

     外部奏修浚黃浦河道議歸中國自辦改訂整理條款會同畫押折并附條款(同年九月十二日) 為修浚黃浦河道議歸中國自辦改訂條款與各使會同畫押事。

    辛醜和約第十一款内載:“設黃浦河道局,經管整理,改善水道各工,所派該局各員,均代中國及諸國保守在滬所有通商之利益,預估後二十年,該局各工及經管各費,應每年支用海關銀四十六萬兩。

    此數平分,半由中國國家付給,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

    等語。

    并附件第十七,開列詳細辦法三十七條。

    此事在當日雖明知于治理地方之主權,不無侵損,惟和議關系全局安危,未便因此一端,與各國斷斷争論。

    嗣經各使疊催派員開辦。

    前兩江總督劉坤一、署督臣張之洞均以此項條款有礙主權,堅持未肯派員。

    惟既載公約,勢難作廢。

    因建議不如由中國獨認全費,改歸自辦。

    至上年,前督臣魏光焘複拟辦法五條,電商臣部。

    事屬更改公約,磋磨固非易易。

    而熟權利害,關系非輕。

    臣等不敢不勉為其難。

    遂照會各使,請各國政府允中國獨認全費,自辦此項工程。

    即先據美使以美政府之意,中國已認全費,有無擔保之據,來相诘問。

    臣等因轉商戶部,指定四川省及江蘇徐州府之土藥稅作抵,以堅其信。

    嗣又據英使來照,以所拟辦法五條,尚未詳備,另拟十二條,于責成認籌全費擔保工程各節,諸多限制。

    臣等複就其所拟條款,詳加察核,或照允,或駁改,分别酌定,仍為十二條。

    一面與現署督臣周馥往返相商,一面與各使逐條辯論,必至無可再争,悉臻妥協,乃為議定。

    計前後四年,為此内外協力,堅拒婉商,始克就範。

    在中國認出經費雖歲增二十三萬兩,然原約所謂半由外國各幹涉者出資,實系抽捐于沿江各地産及進出各船貨,仍是取諸華人者居多。

    故全費較半費,其增減之數,本非甚巨。

    而借此以收回管轄事權,保全長江門戶,于大局不無補救。

    茲已将訂條款,于八月二十九日,由臣等會同各國使臣在部畫押。

    謹将條款恭繕清單,進呈禦覽。

    并咨行戶部,暨兩江總督,查照辦理。

    謹奏。

     謹将改訂修治黃浦河道條款開單恭呈禦覽: 辛醜和約所議,設黃浦河道局,及該局應辦事務,并應收款項各節,中國國家現欲應定辦法,自承其工,并認全費。

    經各國應允,商定辦法條例如左: 一、所有改善及保全黃浦河道,并吳淞内外沙灘各工,統由江海關道暨稅務司管理。

    其黃浦江面之巡捕,及衛生驗疫、燈塔、浮标、引水等事,仍照舊章辦理。

     二、此項議定章程,畫押後三個月内,中國自行選擇熟悉河工之工程師,經辛醜公約畫押之各國使臣大半以為合式,中國即可派委。

    其承辦工程,倘開工後工程師或因事故須另換人,如其故經各該國使臣大半以為然者,則其選擇委派各節,仍照前法辦理。

     三、凡立合同,全攬或分攬河工購買材料機器等事,均須招商公同投票,以最宜者得售。

     四、每三個月,須将所辦工程及所用各款,詳細開送駐滬各國領事官備查。

     五、凡新築泊岸碼頭,并安設活碼頭及河面停泊趸船各事,須由江海關道暨稅務司允準,方能舉辦。

     六、凡已設泊船處所、器具,江海關道暨稅務司均有取舍之權,并有權設立公共泊船之處。

     七、浚河各工,須由江海關道暨稅務司核準,方能開辦。

     八、凡改善保全黃浦河道各工,所應用外國租界以外之地,江海關道暨稅務司有收買使用之權。

    凡有因改善河道之工須買地段,如系洋商之産,其價應由該地主之領事官,及江海關道與稅務司,并領銜領事官三處各選擇一人,會同議定。

    如領銜領事官即系地主之領事官,則第三人應由亞于領銜之領事選擇。

    該三人如何公斷,該地主之領事官應即保其遵行。

    如系華人産業,即由海關比照酌定遵行。

     河岸地段,前如因改善河道之工增加淤灘,應先盡該河岸之華洋地主買受承租。

    其價,仍照前法分别會議酌定,或按情形由海關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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