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卷 光緒(下) 宣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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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道袁樹勳緻日領日俄商船在中國沿海當一律保護照會(光緒三十年正月初三日) 此次日本與俄國開戰,我國應守局外之例。

    業經遵照南洋大臣電饬,備文照會貴總領事,轉緻水師兵官不得将兵艦在中國沿海屬地并口内停泊、采運及作為戰争等事在案。

    至于兩國商船非戰艦可比。

    既在局外之國,往來貿易,我國自應一律保護,以符公法。

    昨與貴總領事暨俄國總領事先後面商,兩國遊弋師船,在揚子江口外及口内,彼此均不與商船侵犯,以免日後别生枝節,仰承一體照允。

    當經本道電奉南洋大臣複谕,深佩兩總領事睦交之誼,饬在照會聲明。

    除照會俄國總領事外,為此照會貴總領事查照,仍希照複備案。

    望速施行。

     滬道袁樹勳緻俄領催俄艦“滿洲”遵限退出華境照會(同年正月初三日) 本道前經備文,請貴總領事限令貴國兵輪“滿洲”于本月初五日下午五點鐘起,至初六日下午五點鐘止,二十四點鐘内起碇,開出中國管轄江海屬境之外在案。

    此系恪守中立條規辦理,毫無偏倚,定荷貴總領事原諒,轉緻貴國兵輪船“滿洲”遵辦。

    惟究于何時駛出淞口,合再照會貴總領事。

    請煩查明見複,勿再推诿,以便本道照會日本總領事立即轉緻“秋津洲”兵船,一律遵照期限駛出口外,以照公允,而符條規。

    望切施行。

     滬道袁樹勳呈外部請商俄使令俄艦出口電(同年正月初五日) 俄兵輪“滿洲”,先由職道商令移泊江心,并查禁裝運軍需各情,疊經電禀。

    昨晚日領事照會:日俄開仗,貴國外部頒行中立條規,聲明中外。

    俄兵輪停浦未去,于日本暨各國商務有礙,與條規限二十四點退出不符。

    日本兵輪“秋津洲”為防商務利益被俄兵輪脅迫。

    本日進口停張華濱,應俟俄兵輪“滿洲”起碇,向中國管轄外開去,經一晝夜,并于“滿洲”駛經張華濱之前,預行移泊吳淞長江上遊,以示公允,而符條規。

    俄兵輪何日何時開去,二十四點鐘何時預算?先知照。

    等語。

    職道商之稅司,自應守定中立章程。

    會晤日領事,亦以俄兵輪宜速出行,遲恐生事。

    商之俄領事,以公使與外務部商定在先,必須請示後行。

    職道告以中立條規如此,未便違背,緻日人有所借口。

    回署後,即備文限該兵輪本日五點鐘起至明日下午五點止出口。

    拟候接複照辦,即複日領事,轉保“秋津洲”駛赴長江上遊暫泊,過二十四點鐘出江,以符條規。

    再日艦入口,恐俄兵輪“滿洲”萬一出口,該國商輪往來,慮遭不測,此亦實情,合亟禀聞,并乞鈞部轉緻俄使饬遵。

     滬道袁樹勳緻俄領請将兵艦戰具由海關起存照會(同年正月初五日) 為照會事。

    接準來文,内開:“滿洲”兵輪,俄日未戰之前久在上海停泊,不得幹預各種戰務。

    等因。

    查該兵輪業已漆成灰色為戰時之用,并裝有煤斤、食物各項軍需。

    來文所雲不得幹預戰務,實難憑信。

    現本道疊奉外務部、南洋大臣電饬,從長妥商,總期兩無關礙。

    如貴總領事以該兵輪實系不幹預戰務,應請将所備戰具由海關起存,或将汽機要件拆卸一二,以示不能行駛。

    俟戰事完畢,再議給還。

    此系本道格外調停與駐京大臣原議相符,亦與公法不背。

    否則,仍請饬令該兵輪開往江海之外。

    望切施行。

    須至照會者。

     直督袁世凱緻外部據程璧光電俄艇官兵已抵滬電(同年十一月十二日) 據管帶“海容”快船補用守備程璧光申稱:光緒三十年十月初六日,卑船由煙台奉參謀水陸軍務處葉軍門電谕,即赴廟島。

    方拟展輪,陡遇連日風雪迷途,隻得移錨子午島停避。

    初十日黎明,雪微風大,正在啟行,瞥見俄國魚雷艇一艘,突入内界下錨。

    卑船因速折回停輪,守備即駕舢闆溯浪前赴俄艇。

    查悉該艇譯名“拉斯打勞普乃”才由旅順來此。

    切詢行止,該管帶答雲俟午後回複。

    守備竊查中立條約内載:戰國陸軍如因敗逃入中國境内,應收其軍器,聽中國官員約束,不得擅自行動等因。

    此次俄軍敗逃入中國境内,應即援照條規辦理。

    以是一面報關道。

    守備疊赴俄艇詢究,并無去志。

    乃令其随卑船仍開子午島,是處風濤稍遜,即便卸交軍械,所有官兵留住卑船。

    随經俄管帶承允,守備遂複駕船停子午島。

    不意延候至夜戍初刻,俄艇竟不至。

    亟乘小輪船環覓,亦複無蹤。

    尋詢稅關指泊官,始悉該船才自炸沉。

    十一日早,卑船趕緊駛近煙台抛錨。

    守備即駕舢闆訪驗:該沉雷艇尚有煙筒露出海面,經即派勇輪值看守。

    旋探悉先夜俄艇炸沉後,官兵等各持軍械登岸。

    續聞日人即因是故,已暗集水兵數百名,分布陸地。

    誠慮夜間徑攻俄領事署,再三切陳中立定章,必須核實從速照辦。

    幸領事詳告,該官兵等四十九名,相率允從。

    即于當夜酉刻前來卑船,先行檢身上及行李,随令繳出軍械,分别收管。

    由是豐給夥食,均尚馴服。

    并已令其簽具再不幹預戰事誓狀。

    嗣于十六日,接奉憲台電饬,裝送俄官兵赴滬。

    卑船即于十七日啟行,至十九日抵滬。

    該俄官兵于二十日由俄領事領去。

    已取具親簽收據,當經電禀在案。

    至該收據及俄官兵誓狀各一紙,現已備送江海關道存案。

    其繳存軍械亦已承照。

    關道面囑送交江海關稅務司彙存。

    理合申複,請咨外務部備案。

    等情。

    到本大臣。

    據此,相應咨呈貴部。

    謹請查照備案。

     外務部緻胡惟德俄兵砍斃周生有案希告俄廷交兇電(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俄船留滬弁兵,按中立條規,應歸中國管束,不得擅動。

    乃初九日有俄兵在英大馬路碼頭,将路過甬人周生有用斧砍斃,俄領迳交兵船收押,滬道屢索不交。

    戰國逃兵在中立界内滋事,用兵國軍律裁判,無此辦法,自應照戰時公例,不得以無治外法權論。

    即按約章,亦應會同華官審辦。

    本部疊催,俄使強詞不允,并稱奉其國命。

    似此殘殺無辜,非理争勢,豈文明大國所應為?現在人心憤激,公論不平。

    務希切告外部,迅饬交兇會審,從嚴治罪。

    并申明約束。

    嗣後定立妥章,嚴饬俄兵遵照。

    以重民命,而昭公理。

    即電複。

     外部緻周馥袁樹勳周案已電胡使力争拟歸公斷電(同年十二月初九日) 滬道來電,周生有案,俄領判定監禁四年,罰作苦工,該道不認。

    甬人定初九日會議,衆怒所激,恐釀事端。

    此案相持不下,急切恐難了結。

    本部已電胡使力争。

    倘未能就範,拟仿英北海魚船,歸公斷辦理。

    國家慎重民命,必盡力所能為。

    俄方尋釁,意在破壞中立。

    務饬寓滬甬紳,切實開導商民,慎勿暴動,授人以隙。

    大局所關,該紳等必能體察也。

    再電中有未便宣播之語,弗将全電傳示為要。

     江督周馥咨外部據滬道禀拟約俄兵七條請照會俄使饬遵文(同年十二月十一日) 據江海關道袁樹勳禀稱:竊查俄船逃至滬上,拆卸機器、軍火,不預軍事,其員弁、水手人等,歸我保護,例有應守之條規。

    入手之初,職道即與駐滬俄總領事闊雷明訂定約束章程:一、查取奧斯科巡艦及格羅蘇福魚雷艇員弁兵丁等人數。

    二、另具非中國允準不得擅離上海切結,由闊領加印送道。

    三、艇艦停靠浦東東清碼頭。

    四、員弁水手每日準在碼頭左近道勝銀行空地體操,并在浦灘散步,無得再到别處閑遊。

    即偶至租界地方,亦應限定人數時刻,另派妥當之人巡察。

    函商面議,頗費經營。

    不圖俄領雖已照允,各弁兵未盡遵行。

    先經職道訪有酗酒滋擾情事。

    切商究竟,俄領猶複偏袒,諱莫如深。

    繼因東洋車夫向俄水手索價争執。

    适有甯波人周生有路過,猝被砍傷,殃及無辜。

    如果派人随行視察,即可從中阻遏,何至肇此人命。

    且煙台先後送到船主、弁兵九十餘人,未肯照案具結。

    始以已開人數、已給收條為推诿,繼以煙台已經出結為詞,終以請示公使為延宕。

    函駁面催,至今未到。

    遂有謠傳俄弁兵暗中脫逃,為日本中途查獲之事。

    若不趁此另定嚴切辦法,不僅日本啧有煩言,恐啟各國外交不測之問題。

    職瞻前顧後,連日與法官詳加酌議,亟應與法官俄總領事重申禁令者又數條,敬詳陳之:一、俄員弁、水手人等,既為軍事犯,應恪守江海關道與俄領訂定之章程行事。

    二、俄員弁、水手人等,隻準在關道指定之地即浦東東清碼頭體操散步,不準他往。

    三、若俄員弁、水手人等,有潛逃偷渡出口,或往指定地界之外,準中國地方官随時捕拿。

    一經拿獲,即作為有意敗壞中立條款,迳由中國地方官審判定罪,無庸會同俄官辦理。

    四、關道應向俄領事堅索停泊浦江各俄艇艦船主、員弁、水手人等銜名清冊送道,随時派員按冊點查。

    五、關道應與俄領事訂明,準中國官員暨海關稅務司、或海軍、或陸路兵官,上船查察有無裝配違法器械、汽機、軍火、煤什等物,及船主、員弁、水手人等是否在船。

    六、關道應分别照會值年領袖總領事及法總領事,分别一體轉饬工部局洋包探,嚴查界内有無員弁、水手人等。

    七、關道應禀請南洋大臣,咨請北京同文館俄文翻譯一員來滬,派充關道翻譯官,俾資臂助。

    内第七條咨調俄文翻譯諒蒙照準。

    惟第二、三、四、五、六各條雖經職道屢商俄領,總不便擅,種種刁難。

    然為此懲前毖後、中立切要之圖,苟非切實見諸施行,仍前寬容姑息,危機所伏。

    竊慮俄弁兵在滬将來更甚于此,有不可措手者。

    職道為防患未然起見,拟請商明外務部,切商俄使饬遵。

    倘俄使亦不受商,則是有意敗壞我之中立。

    請迳告以在滬俄船員弁水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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