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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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宗皇帝 錢議 蜀錢 太平興國七年八月。

    僞蜀廣政中,始鑄鐵錢,每錢一千,以易銅錢四百;凡銀一兩,直錢一千七百;絹一匹,直錢千二百,而鑄工精好,殆與銅相亂。

    既平蜀,沈倫等悉取銅錢上供,及增鑄鐵錢,易民銅錢,益買金銀裝發,頗失裁制,物價滋長。

    尋又禁銅錢入川界,鐵錢十乃直銅錢一。

    太平興國四年,始開其禁令,民輸租及榷利,每鐵錢十納銅錢一。

    時銅錢已竭,民甚苦之,商賈争以銅錢入川界,與民互市,每銅錢一得鐵錢十又四。

    其明年,轉運副使、右贊善大夫張谔言:『舊市夷人銅,斤給鐵錢二百。

    望增為千錢,可以大獲。

    』因複鑄銅錢。

    民租當輸錢者,許且令輸銀及絹,俟銅錢多,即漸令輸之。

    诏許市夷人銅,斤止給錢五百,然卒難得銅,而轉運副使、右補阙聶詠同轉運判官、秘書丞範祥皆言民樂輸銅錢,請每歲遞增壹分,後十歲即全取銅錢。

    诏從其請。

    詠、祥因以月俸所得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于是增及三分,民蕭然,益苦之,或剜佛像、毀器用、發古冢,才得銅錢四五,坐罪者甚衆。

    知益州、工部郎中辛仲甫具言其弊,乃诏使臣吳承勳馳傳至成都審度利害。

    仲甫集諸縣令佐問之,或潛持兩端,莫敢正言。

    仲甫責之曰:『君等禦前及第,天子門生,何不為長久計,反畏聶補阙、範秘丞乎?』乃皆言其不便。

    先是,諸州官榷酒酤,官物不足于充用,多賦于民,益為煩擾,仲甫并罷之。

    承勳複命。

    己卯,诏劍南東西、峽路諸州民輸租及榷利,勿複徵銅錢,罷官酤酒,禁諸州不得擅徵物價。

    召聶詠、範祥及東川轉運使覃同、轉運蔔倫皆下禦史獄,詠、覃杖脊配役将作監,祥、倫免為庶人。

    覃、倫亦以月俸銅錢市與民,厚取其直故也。

    其後西川轉運使劉度建議,請官以鐵錢四百易民銅錢一百。

    既從之,鹽鐵使王明曰:『若此重銅錢而輕鐵錢,則物價彌貴矣。

    』 淳化二年十一月己巳,宗正少卿趙安易言:『嘗使蜀,見鐵錢輕而物價踴,每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請如劉備時,改制大錢十當百,臣願得專其事,不三二年,民得輕,貨物益賤,有大功利。

    』诏集三省官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鹹以為:『劉備時患錢少,因而改作;今安易之請,乃患錢多。

    必若改制,必不能久。

    』而安易論請不已,遂召見,安易極陳利害。

    事下中書,鹹以為便,即遣安易馳傳詣劍南,募工徒改鑄大錢。

    未行,鹽鐵使李惟清言曰:『蜀土鑄錢,行之已久,公私獲濟。

    官吏千百餘計,未嘗有言者。

    安易輕恣胸臆,變易法制。

    若以一錢當十,貧民賣物,舊得百錢者,今但得十錢;軍人、官吏受俸舊千錢者,今但得百錢,此尤非便。

    』上以語宰相,宰相複召安易語之,利害鋒起,宰相不得決。

    度支使魏羽以為:且可于一州鑄大錢行用,以觀其效。

    安易複私自募匠,鑄成大錢百餘,銷煉數四,皆爛然光潔可愛。

    捧持求見,雲:『此堅好,可行用。

    』因擲于殿陛下,示不可破者。

    上以其議堅,乃從之,禦書錢式,遣安易與供奉官尹榮赍诏詣川、峽諸州治鑄,所在并為禦書錢監,諸州舊貯小錢,悉辇送民間,小錢亦許送監,計其數給以大錢。

    若改鑄未集,許民大小兼用。

    既而一歲裁成三千餘貫,衆口籍籍,以為不便。

    又遣使詢蜀之官吏居民,亦皆以不便為辭。

    會安易入奏事,因留不遣,即令罷冶鑄。

     别本《實錄》遣趙安易、尹榮等詣川、峽鑄錢在淳化三年六月甲戌。

    今從本志。

    安易,普之弟也。

     江南錢 太平興國二年。

    初,江南李煜舊用鐵錢,于民不便。

    二月壬辰朔,樊若水請制監于升、鄂、饒等州,大鑄銅錢,凡山之出銅者,悉禁民采,并取以給官鑄。

    諸州官所貯銅錢數,盡發以市金帛、輕貨上供及博籴谷麥。

    銅錢既不渡江[1],益以新錢,民間錢愈多,鐵錢自當不用,悉鑄為農器,以給江北流民之歸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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