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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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除銅錢渡江之禁。
诏從其請,民甚便之。
七年四月,诏江南民私鑄鉛、錫及輕小錢,頗亂禁法,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錢須及四斤,先蓄者悉送官。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诏虔州市鉛、錫六萬斤,斤為錢二十九,增六錢。
信州市鉛斤為錢十五,增五錢;饒州市炭秤為錢,十增三錢,從轉運使張齊賢之請也。
齊賢初除轉運使,辭日,上面命曰:『江左初平,民間不便事一一條奏。
』齊賢曰:『臣聞江南舊以鐵錢為币,今改用銅錢,民間難得,而官責課,頗受鞭撻,此最不便。
』上曰:『漢時吳王即山鑄錢,江南多出銅,為朕密經營之。
』初,李氏歲鑄六萬貫。
自克複增冶匠,然不過七萬貫,常患銅及鉛、錫之不給。
齊賢乃訪得江南承旨丁钊,曆指饒、信、虔州山谷産銅、鉛、錫之所,又求前代鑄法,惟饒州永平監用唐開元錢料,堅實可久,由是定取其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二十六萬斤[2]、錫十六萬斤。
齊賢即詣阙,面陳其事。
诏既下,頗有言其妄者,令中書召齊賢問訊,齊賢詞甚确,乃可之,丁钊亦得複補殿前承旨,掌錫場。
或又言新法增鉛、錫多者,齊賢固引唐朝舊法為言,始不能奪。
然唐永平錢法,肉、好、周、郭精妙,齊賢所鑄雖歲增數倍,而稍為粗惡矣。
至道二年十月己未,诏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先是,饒州有永平監,兵匠多而銅、錫不給,知州馬亮請分其工之半,别置監于池州。
诏從之。
于是歲增鑄錢數十萬缗。
亮,合肥人也。
農田 何承矩屯田之利 淳化四年三月。
初,何承矩至滄州,即建屯田之議,上意頗向之。
既而河朔頻年霖雨水潦,河流湍溢,壤【傑按:壤,疑為"壞"字之誤,蓋"壞"字,編者誤書為"壤"。
】城壘民舍,處處蓄為陂塘,妨民種藝[3],于是承矩請因其勢大興屯田,種稻以足食。
會臨津令黃懋亦上書,請于河北諸州興作水田。
懋自言閩人,本鄉風土,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内,公私必獲大利。
因诏承矩往河北諸州按視,複奏如懋言。
壬子,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入内供奉官閻承翰、殿直段從古同掌其事。
以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裡[4],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稻值霜不成,懋以江東霜晚,稻常九月熟;河北霜早,又地氣遲一月,不能成實;江東早稻以七月熟,即取其種,課令種之。
是年八月,稻熟。
始承矩建水田之議,沮之者頗衆,又武臣亦恥于營茸佃作。
既而種又不熟,群議益甚,幾罷其事。
及是,承矩即載稻穗數車,遣吏部送阙下,議者乃息。
自是蒲葦蠃蛤之饒,民賴其利。
《實錄》于是月甲午,先載承矩上言,即命大作水田。
及壬子,乃以承矩為制置使,懋為判官。
按:上得懋書,又令承矩按視;承矩複奏,然後施行,恐甲午日未有大作水田之命也。
今從本志。
甲午,初六日;壬子,二十四日。
陳堯叟等建水利墾田之議 至道元年正月,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上言:『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
臣等每于農畝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修墾田之制,建用水之法。
讨論典籍,備窮本末。
自漢、魏、晉、唐以來,于陳、許、鄭、颍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望選稽古通方之士,分為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
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兵以充役,每千人,人給牛一頭,治田五萬畝。
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
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歲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
行之二三年,必可緻倉廪充實,省江誰漕運
诏從其請,民甚便之。
七年四月,诏江南民私鑄鉛、錫及輕小錢,頗亂禁法,自今公私所用,每千錢須及四斤,先蓄者悉送官。
太平興國八年三月,诏虔州市鉛、錫六萬斤,斤為錢二十九,增六錢。
信州市鉛斤為錢十五,增五錢;饒州市炭秤為錢,十增三錢,從轉運使張齊賢之請也。
齊賢初除轉運使,辭日,上面命曰:『江左初平,民間不便事一一條奏。
』齊賢曰:『臣聞江南舊以鐵錢為币,今改用銅錢,民間難得,而官責課,頗受鞭撻,此最不便。
』上曰:『漢時吳王即山鑄錢,江南多出銅,為朕密經營之。
』初,李氏歲鑄六萬貫。
自克複增冶匠,然不過七萬貫,常患銅及鉛、錫之不給。
齊賢乃訪得江南承旨丁钊,曆指饒、信、虔州山谷産銅、鉛、錫之所,又求前代鑄法,惟饒州永平監用唐開元錢料,堅實可久,由是定取其法,歲鑄三十萬貫,凡用銅八十五萬斤、鉛二十六萬斤[2]、錫十六萬斤。
齊賢即詣阙,面陳其事。
诏既下,頗有言其妄者,令中書召齊賢問訊,齊賢詞甚确,乃可之,丁钊亦得複補殿前承旨,掌錫場。
或又言新法增鉛、錫多者,齊賢固引唐朝舊法為言,始不能奪。
然唐永平錢法,肉、好、周、郭精妙,齊賢所鑄雖歲增數倍,而稍為粗惡矣。
至道二年十月己未,诏以池州新鑄錢監為永豐監。
先是,饒州有永平監,兵匠多而銅、錫不給,知州馬亮請分其工之半,别置監于池州。
诏從之。
于是歲增鑄錢數十萬缗。
亮,合肥人也。
農田 何承矩屯田之利 淳化四年三月。
初,何承矩至滄州,即建屯田之議,上意頗向之。
既而河朔頻年霖雨水潦,河流湍溢,壤【傑按:壤,疑為"壞"字之誤,蓋"壞"字,編者誤書為"壤"。
】城壘民舍,處處蓄為陂塘,妨民種藝[3],于是承矩請因其勢大興屯田,種稻以足食。
會臨津令黃懋亦上書,請于河北諸州興作水田。
懋自言閩人,本鄉風土,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陂塘甚多,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三五年内,公私必獲大利。
因诏承矩往河北諸州按視,複奏如懋言。
壬子,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入内供奉官閻承翰、殿直段從古同掌其事。
以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萬八千人給其役,凡雄、莫、霸州、平戎、破虜、順安軍興堰六百裡[4],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稻值霜不成,懋以江東霜晚,稻常九月熟;河北霜早,又地氣遲一月,不能成實;江東早稻以七月熟,即取其種,課令種之。
是年八月,稻熟。
始承矩建水田之議,沮之者頗衆,又武臣亦恥于營茸佃作。
既而種又不熟,群議益甚,幾罷其事。
及是,承矩即載稻穗數車,遣吏部送阙下,議者乃息。
自是蒲葦蠃蛤之饒,民賴其利。
《實錄》于是月甲午,先載承矩上言,即命大作水田。
及壬子,乃以承矩為制置使,懋為判官。
按:上得懋書,又令承矩按視;承矩複奏,然後施行,恐甲午日未有大作水田之命也。
今從本志。
甲午,初六日;壬子,二十四日。
陳堯叟等建水利墾田之議 至道元年正月,度支判官陳堯叟、梁鼎上言:『唐季以來,農政多廢,民率棄本,不務力田,是以家鮮餘糧,地有遺利。
臣等每于農畝之業,精求利害之理,必在修墾田之制,建用水之法。
讨論典籍,備窮本末。
自漢、魏、晉、唐以來,于陳、許、鄭、颍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望選稽古通方之士,分為諸州長吏兼管農事,大開公田,以通水利。
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兵以充役,每千人,人給牛一頭,治田五萬畝。
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得十五萬斛。
凡七州之間置二十屯,歲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不知其極矣。
行之二三年,必可緻倉廪充實,省江誰漕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