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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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升天皇列五帝之上,此皆良史鴻儒所述,豈皆方士謬妄耶?古禮舊制未必全是,至九宮貴神,天寶立祀在宗廟之上,文宗初舒元輿辄率鄙見[9],降為中祀。
厥後水旱作沴,元輿果以覆族。
往者陛下特頒明诏,列為大祀,靈心昭答,景福并臻。
今若以方士為妄,即九宮之祀可廢乎?至若天市帝坐,雖前代未有異論,按《晉書﹒天文志》:帝坐光而潤,天子吉,威令行。
既名帝坐,則為天子所占,列于下位,未見其可。
又安仁所議,以子、孫二星不可同位。
陛下方洽高禖之慶,以廣維城之基。
苟因前代阙文便為得禮,實恐聖朝茂典,尤未适中,豈可信正元之末學輕談,略經史之群儒谠論?除執法、天輻、天紀三星,安仁已有典據。
今請如舊。
其天皇、北極、帝坐、孫星四坐,臣已新制闆位,恭俟宸旨。
』诏天皇、北極特升在第一龛,又設孫星位于子星之次,帝坐如故。
欽若複言:『帝坐止三,在紫微、太微者已列第二等,惟天市一坐在第三等,此人情所未安也。
又《晉志》,大角及心,中心但雲天王坐,實與帝坐不類。
』诏特升在第二龛。
十一月乙巳朔,鹵簿使王欽若奉神位闆對于便殿。
壇上四位,塗以朱漆金字,自餘皆黑漆。
第一等金字,第二等黃字,第三等以降朱字,悉貯以漆押,覆以黃練帊。
上降階觀之,即付有司,仍戒各謹其事。
禮儀使趙安仁上《新定壇圖》,且言:『舊圖五帝、五嶽中鎮、河漢并在第三等。
檢詳儀注,合在第二等。
望刊正。
』奏可。
柴成務等看詳編敕 鹹平元年十一月。
先是,诏給事中柴成務等重詳定新編敕。
丙午,成務等上言曰:『自唐開元至周顯德鹹有格敕,并著簡編。
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四卷。
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聲教彌遠,遂增後敕,為《太平編敕》十五卷。
淳化中,又增後敕,為《淳化編敕》三十卷。
編敕之始,先帝親戒有司,務在體要。
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
今景運重熙,孝心善繼,自淳化以後,宣敕至多,乞命有司别加詳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敕》,及續降宣敕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閱,凡敕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
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
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删定編敕。
其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
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
其間文繁意類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經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
凡成二百八十六道,準分别為一卷,附制儀令,違者如違令法。
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
又以續降敕書、德音九道别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一卷。
其厘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
今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并準《律令格式》,無本條者,準違制令,故不躬親被受條處分。
臣等重加詳定,衆議無殊。
伏請镂闆頒下,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
』優诏褒答之。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判大理寺王曾言:『自《鹹平編敕》後,續降宣敕千一百餘道,及新行者,又三千六百餘道。
條件既衆,檢視猶難。
望遣官删定。
』乃诏王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同加詳定。
九年八月,翰林學士陳彭年等言:
厥後水旱作沴,元輿果以覆族。
往者陛下特頒明诏,列為大祀,靈心昭答,景福并臻。
今若以方士為妄,即九宮之祀可廢乎?至若天市帝坐,雖前代未有異論,按《晉書﹒天文志》:帝坐光而潤,天子吉,威令行。
既名帝坐,則為天子所占,列于下位,未見其可。
又安仁所議,以子、孫二星不可同位。
陛下方洽高禖之慶,以廣維城之基。
苟因前代阙文便為得禮,實恐聖朝茂典,尤未适中,豈可信正元之末學輕談,略經史之群儒谠論?除執法、天輻、天紀三星,安仁已有典據。
今請如舊。
其天皇、北極、帝坐、孫星四坐,臣已新制闆位,恭俟宸旨。
』诏天皇、北極特升在第一龛,又設孫星位于子星之次,帝坐如故。
欽若複言:『帝坐止三,在紫微、太微者已列第二等,惟天市一坐在第三等,此人情所未安也。
又《晉志》,大角及心,中心但雲天王坐,實與帝坐不類。
』诏特升在第二龛。
十一月乙巳朔,鹵簿使王欽若奉神位闆對于便殿。
壇上四位,塗以朱漆金字,自餘皆黑漆。
第一等金字,第二等黃字,第三等以降朱字,悉貯以漆押,覆以黃練帊。
上降階觀之,即付有司,仍戒各謹其事。
禮儀使趙安仁上《新定壇圖》,且言:『舊圖五帝、五嶽中鎮、河漢并在第三等。
檢詳儀注,合在第二等。
望刊正。
』奏可。
柴成務等看詳編敕 鹹平元年十一月。
先是,诏給事中柴成務等重詳定新編敕。
丙午,成務等上言曰:『自唐開元至周顯德鹹有格敕,并著簡編。
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四卷。
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聲教彌遠,遂增後敕,為《太平編敕》十五卷。
淳化中,又增後敕,為《淳化編敕》三十卷。
編敕之始,先帝親戒有司,務在體要。
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
今景運重熙,孝心善繼,自淳化以後,宣敕至多,乞命有司别加詳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敕》,及續降宣敕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閱,凡敕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
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
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删定編敕。
其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
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
其間文繁意類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經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
凡成二百八十六道,準分别為一卷,附制儀令,違者如違令法。
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
又以續降敕書、德音九道别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一卷。
其厘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
今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并準《律令格式》,無本條者,準違制令,故不躬親被受條處分。
臣等重加詳定,衆議無殊。
伏請镂闆頒下,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
』優诏褒答之。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判大理寺王曾言:『自《鹹平編敕》後,續降宣敕千一百餘道,及新行者,又三千六百餘道。
條件既衆,檢視猶難。
望遣官删定。
』乃诏王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同加詳定。
九年八月,翰林學士陳彭年等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