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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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言也。

    』定即日詣安石,白其事曰:『定惟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不得言青苗之便也。

    』安石喜,遂奏以定編三司歲計及南郊式,且密薦于上,乞召對。

    謂定曰:『君上殿當且為上道此。

    』及見上,果問常平新法。

    定對如安石所教。

    上悅,批付中書,欲用定知谏院。

    曾公亮、陳升之以為前無此例,固争之,乃改命焉(編式乃二年十二月二日)。

    右谏議大夫、知制诰宋敏求言:『中書送李定除權監察禦史裡行詞頭。

    伏以禦史之官,舊制須太常博士經兩任通判滿任者。

    去歲驟用京,今又幕職官便升朝著,處糾繩之地。

    臣恐弗循官制之舊,未厭群議。

    其詞頭未敢具草。

    』且以疾辭知制诰。

    壬午,敏求罷知制诰。

    甲申,翰林學士司馬光讀《資治通鑒》退,上留光語。

    光曰;『李定有何異能,而拔用不次?』上曰:『孫覺薦之,邵亢亦言定有文學恬退。

    朕召與之言,誠有經術,故欲以言職試之。

    』光曰:『宋敏求繳定詞頭,何至奪職?』上曰:『敏求非坐定也。

    朕令草呂公著诰詞,不遵聖旨,而承公亮之語,但雲據援非實而已。

    』 五月己未[13],司封員外郎直史館同修起居注蔡延慶、兵部郎中集賢校理王益柔直舍人院。

    王安石謂益柔舊人,且行義修饬,不廢學問,故與延慶并命直舍人院。

    自太平興國以後不複除,時安石建議,欲令直舍人院者草李定詞。

    已乃除知制诰,因舉祖宗舊例,初以命陳襄,襄辭不為,遂并授兩人。

    天章閣待制孫固兼權管勾禦史台、知通進銀台司,代陳薦也。

    王安石謂陳薦必封駁李定除命,韓绛又疑薦不放定入台,故言于上,罷薦而用固。

    癸卯,上批:『近以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知制诰李大臨、蘇頌累格命不下,可并以本官歸班。

    』大臨及頌時皆為郎中。

    先是,宋敏求封還定詞頭,诏送别官,而頌當命辭。

    頌言未敢具草,诏再送舍人院,次至大臨,大臨亦封還。

    既而安石進呈舉禦史新條,并最初立條時奏對語,白上曰:『胡宗愈以此為臣私意,蓋不知陛下立此法時德音故也。

    』上批:『檢會去年七月六日诏令,後台官有關阙,委禦史中丞奏舉,不拘高下官職,令兼權。

    』頌、大臨又言:『臣等看詳從前台官,須得于太常博士以上、中行員外郎以下舉充。

    後來為難得資序相當之人,故朝廷特開此制,雲不拘官職高下者,止是不限博士與中行員外郎耳,非謂選人亦許舉奏也。

    所謂兼權者,如三丞以下未為監察,故且令上權;前行員外郎以上不可為侍禦,故令下兼,皆不為選人設文也。

    若不拘官職高下,并選人在其間,則是秀州判官亦可以權裡行,不必更改中允也。

    』 複诏頌依前降指揮撰詞。

    頌執奏如初,又言:『果出聖意拔擢,即須非常之人。

    昔馬周為常何作奏條,陳得失二十餘事,皆當世切務,唐太宗拔于布衣。

    近世張知白上書言事,議論卓越,真宗拔于河陽職官。

    此二臣者,可謂有顯狀矣。

    逢時遇主,可謂非常矣。

    然周猶召直門下省,明年,方用為禦史裡行。

    知白召還,奏對稱旨,亦命試舍人院,然後授以正言,非如定遠州職官,素無聲稱,便蒙超擢。

    』故有是責。

    大臨及頌之未責也,诏辄直舍人院蔡延慶等就職。

    及責大臨等,延慶遂草定制。

    既進草文,上奏乞罷,知通進銀台司孫固再封馼,卒行下。

     六月壬戌。

    駕部郎中朱壽昌者,巽之子也,其母劉氏,壽昌行四方,訪求不獲,飲食罕禦酒肉,與人言辄流涕。

    以浮屠法灼臂、燒頂,刺血寫佛書,冀遂其志。

    又棄官入秦,與家人訣,誓不見母不複還。

    行次同州,得劉氏,時年七十餘矣。

    永興錢明逸表其節孝。

    癸亥,诏壽昌赴阙朝見。

    先是,言者共攻李定不服母喪,王安石力主定,因忌壽昌。

    及壽昌止,但付審官院。

    壽昌前已再典郡,于是折資通判河中府。

     四年正月丁未,降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林旦為著作佐郎、知黃縣,薛昌朝為大理寺丞、知宿遷縣。

    先是,旦、昌朝言李定當為所生母追服,不報。

    旦六疏,昌期七疏,故有是命。

    辛亥,權監察禦史裡行範育罷為崇文院校書。

    育前後七奏李定不服母喪,及奉使河東,又面谕之,且乞罷免台職。

    既辭七日,而有是命。

     元豐八年三月,哲宗即位。

     元祐元年四月癸醜,右司谏王岩叟言:『龍圖閣直學士、新知江甯府李定既仕官之久,避其持服,明知仇氏其母不認,及緻人言,乃歸過其父,而左右反複,巧為疑辭,以欺其心而背其親,遂若平生無母者。

    熙甯中,知制诰與谏官、禦史交章論奏,有司考檄迹狀明甚,天下無不憎其惡,而宰相王安石曲法枉道,獨為主張。

    殿中侍禦史王陶、中丞劉摯等相繼有章,乞明正典刑。

    』乃诏開封府及淮南提刑司根究定不持母服端的因由,仍就便移文問定,結罪保明以聞。

     五月壬申,中書舍人範百祿奏:『刑房送到詞頭,奉聖旨,李定備位侍從,終不言母為誰氏。

    強顔匿志,冒榮自欺,落龍圖閣直學士、守本官分司南京,許于揚州居住。

    臣等看詳李定所犯,若初無人言,即止是身負大惡。

    今既言者如此,朝廷勘會得實,而使無母不孝之人,猶自得以通議大夫分司南京,即是朝廷亦許如此等類得據高位,傷敗風俗,為害不淺。

    所有告命,臣等未敢撰詞。

    』 六月甲寅,左司谏王岩叟言:『李定不持所生母仇氏服,乞行竄殛,』诏定責授朝議大夫、少府少監、分司南京、滁州居住。

     校勘記 [1]□為人毀 其墨丁疑當是『屢』字,以無所依,故仍其舊。

    按:《續長編拾補》漏輯此條。

     [2]二月甲子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二○補。

     [3]兼判 原本作『監判』,據《長編》卷二五○改。

     [4]意主 原本作『意王』,據《長編》二五一改。

     [5]又明日 原本無此三字,據《長編》卷二五一補。

     [6]知在 《長編》卷二五二同,句下注雲:『此處疑有脫誤』。

     [7]丁亥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六四補。

     [8]旅拒 原本『旅』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五補。

     [9]所亮 《長編》卷二六八作『所諒』。

     [10]解釋 原本『解』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八補。

     [11]推直官 原本『直』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七六補。

     [12]柳州 原本作『彬州』,據《長編》卷二八○改。

     [13]己未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一一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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