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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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

    韓绛拜相,呂惠卿參政。

     八年正月庚子[4],右谏議大夫馮京守本官知亳州[5],權發遣戶部副使王克臣追一官,司封郎中、集賢校理丁諷落職、監無為軍酒,著作佐郎、秘閣校理王安國追毀出身以來文字,放歸田裡,内殿承制楊永方追一官,汀州編管人鄭俠改英州。

    禦史台奏:『前慶州錄事參軍楊忠信、檢院吏孔仲卿、撫州進士吳無志并決杖編管,忠信郴州,仲卿邵州,無志永州,忠信仍除名,永不叙用。

    』俠既竄汀州,人多憐之,或資其行。

    呂惠卿憾俠不置,且惡馮京異議,欲籍俠以排去京,并及王安國,乘間白上曰:『俠書言青苗、免役、流民等事,此衆所共知也。

    若言禁中有人被甲登殿诟罵,此禁中事,俠安從知?此蓋俠前後所言,皆京使安國導之。

    』上亦疑焉。

    他日,問京曰:『卿識鄭俠乎?』對曰:『臣素不識俠。

    』侍禦史知雜事張琥聞之,陰訪求京與俠交通狀。

    或語以京嘗從俠借書,遺之錢米。

    琥即劾奏:『京與俠交通有迹,而敢面謾雲不識。

    又俠所言朝廷機密事,非京告教,何得聞此?』上以章示京,京對:『實不識,乞下所司辨。

    』琥又言:『俠自言京為之主。

    按:京身為輔弼,政事有所未便,自當廷議可否,豈宜懷二,陰結小人?若京實無此,俠當坐誣大臣之罪,俠雖逐,而京之事狀未明,乞追俠付獄窮治。

    』诏送禦史台。

    京乃言:『俠事因琥按劾,則禦史官屬不得無嫌。

    且朝廷欲見,不過臣與俠有無往還問遺實迹耳。

    乞治于他司,或遣官就禦史台根究。

    』诏知制诰鄧潤甫往推究。

    琥請遣奉禮郎舒亶乘驿追俠于陳州,索其橐中文字,悉封上之。

    獄官又掠治俠,令具疏所與交通者,皆捕送獄。

    僧曉容善相,多出入京家,亟收系考驗,取京門曆閱視實客,無俠名。

    潤甫等深探俠詞,多所連引,獄久不決,台官皆不得歸家。

    上以其枝蔓,诏趣結絕。

    琥又言:『俠事連京,理須考實,而證左有所畏望,未肯盡情通說,勘司又被旨催迫,無緣窮究。

    況俠毀斥朝政,姗罵大臣,非有所恃,安敢如此?若不推見事情,明正國典,則小人朋比,何以禁止?乞令盡理根究。

    』從之。

    時十二月丙戌也。

    俠素事王雱,而議論常與雱異,與安國同非新法,安國親厚之。

    嘗謂安國曰:『俠前後以書谏丞相不聽,得毋為人所誤?』安國曰:『安國言且不聽,子言彼豈肯信乎?彼作一事,必得四海九州怨怒然後行,何謂為人所誤?』及俠上書,安國索其草視之,俠不與。

    安國曰:『能言之者,子也。

    能揄揚宣布于人者,我也。

    子必以其章示我。

    』俠曰:『已焚之矣。

    』俠詣登聞檢院上書,諷判檢院,延與坐,啜茶,詢其所言,稱獎之。

    諷又嘗見京,語及俠。

    京稱:『俠文辭甚佳,小臣不易敢爾。

    』俠監安上門,時克臣為鹽鐵副使,薦之。

    其逐也,有求于克臣,克臣命長子公約谕次子驸馬都尉師約饋之。

    師約曰:『師約連姻帝室,不敢與外人交,請具白金,大人自遺之。

    』克臣從之,遺俠以白金三十兩。

    俠往辭安國,安國謂曰:『子可謂獨立不懼矣。

    』及是台司鞫諷、安國及克臣子公約等。

    安國初不承,獄吏引俠使證之。

    俠見安國,笑曰:『平甫居常自負剛直,議論何所不道?今乃更效小人,欲為抵讕邪?』安國即承:永方、忠信、仲卿、無志,皆嘗與俠遊者也。

    獄既具,上以京大臣,令推究官取信否狀,并問克臣,京等皆引罪。

    潤甫及中丞鄧绾疏:『俠肆意謗讪朝廷,議罪投之遠方,此人臣之所共嫉。

    克臣以戚裡受國厚恩,知俠國之所棄而資給之;安國以下士擢置文館,而獎激狂妄,非毀其兄;及永方、忠信等傳言惑衆,尤為可惡。

    雖犯在赦前,及元非朝旨推究之人,據其狀,不可不懲。

    』遂罷京政事,俠遠徙,諷等皆得罪。

    曉容勒歸本貫。

    呂惠卿議俠當大辟,上曰:『俠所言非為身也,忠誠亦可念,豈宜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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