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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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惠卿事安石如父子。

    安國負氣,惡其儉巧,數面責之,惠卿切齒。

    及安石罷相,引惠卿輔政,惠卿遂欲代安石,恐其複來,乃因俠獄陷安國,亦以沮安石也。

    安國既貶,上降诏谕安石,安石對使者泣。

    及再入相,安國猶在國門,由是安石與惠卿交惡。

    俠雖薦京宜為宰相,然實不識京。

    俠又稱元绛、孫永、王介凡四人,自言識绛,餘皆未識,而琥等獨斥京,蓋希惠卿風旨也。

     十一月己卯,錢藻罷直舍人院。

    禦史中丞鄧绾言:『馮京為性庸狠,朋邪狗俗,而藻乃稱京執政不回,一節不擾。

    乞加黜責。

    』上從之。

    绾知王安石惡京,又恐京複用,故為此以附會安石也。

     蔡确欲陷吳充 元豐元年閏正月庚辰,禦批:『近降相州吏人于法寺請求失人死罪刑名事。

    緣開封府刑獄與法寺日有相幹,深恐上下忌疑,不盡情推劾,緻奸賊之吏得以幸免。

    宜移送禦史台。

    』初,韓琦判相州,有三人為劫,為鄰裡所逐而散[6]。

    既而為魁者謂其徒曰:『自今劫人,有救者先殺之。

    』衆諾。

    他日又劫一家,執其老姥,榜棰求貨。

    鄰人不忍其号呼,來語賊曰:『此姥更無他貨,可惜榜死[7]。

    』其徒即刺殺之。

    州、司皆處三人死。

    刑房堂後官周清本江甯府法司[8],後為三司大将,王安石引置中書,且立法雲:『若刑房能較審刑、大理寺、刑部斷獄違法得當者,一事遷一官。

    』故刑房吏日取舊按,吹毛以求其失。

    清以此自大将四年遷至供備庫使、行堂後官事。

    相州獄已決數年,清駁之曰:『新法:凡殺人,雖已死[9],其為從者被執,雖考掠,若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一等。

    今盜魁既令其從雲「有救者先殺之」,則魁當為首,其徒用魁言殺救者則為從,又至獄先引服,當減等。

    而相州殺之,刑部不駁,皆為失人死罪。

    』事下大理,大理以為:『魁言「有救者先殺之」,謂執兵仗來鬥者也。

    今鄰人以好言勸之,非救也。

    其徒自出己意手殺人,不可為從。

    相州斷是。

    』詳斷官窦革、周孝恭以此白檢正劉奉世,奉世曰:『君為法官,自圖之,何必相示?』二人曰:『然則不可為失入。

    』奉世曰:『君自當依法,此豈必欲君為失入耶?』于是大理奏相州斷是。

    清執前議再駁,複下刑部。

    新官定刑部以清駁為是。

    大理不服。

    方争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赍貨詣大理行财枉法。

    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曆抵親識求救。

    文彥博之子、大理評事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

    安民以書召開雲:『爾宜自來照管法司。

    』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

    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10],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

    為皇城司所奏言:赍三千餘缗賂大理。

    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惟得安民與開書。

    谏官蔡确知安民與吳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

    』遂移其獄禦史台,蓋從确請也。

     四月乙巳,知谏院蔡确既被旨同禦史台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窦革、周孝恭等,枷縛暴于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

    中丞鄧潤甫夜掠囚聲,以為革、孝恭等,其實他囚也。

    潤甫心非确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

    确引陳安民置枷前而問之,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及甫。

    及甫雲:『已白丞相,甚垂意。

    』丞相,指吳充也。

    确得其詞,喜,遽欲與潤甫登對,且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

    明日,潤甫在經筵,獨奏:『相州獄甚冤,大理實未嘗納賂。

    而蔡确深探其獄,枝蔓不已。

    窦革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全膚,皆禦冤自誣。

    乞蚤結正。

    』權監察禦史裡行上官均亦以為言。

    上甚駭異。

    明日,确欲登對,至殿門,上使人止之,不得前。

    手诏:『聞禦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宜,遣知谏院黃履、勾當禦藥院李舜舉據見禁人欵求引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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