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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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三司條例司廢置 熙甯二年二月甲子,命知樞密院陳升之參知政事。

    王安石取索三司應于條例文字看詳,具合行事件聞奏,别為司,名曰同制置三司條例。

    先是,上問:『何以得陝西錢重,可積邊谷?』安石對:『欲錢重,當修天下開阖斂散之法。

    』因言:『泉府一官,先王所以摧折兼并、均濟貧弱、變通天下之财,而使利出于一孔者,以此也。

    』上曰:『誠如此。

    今但知有此理者已少,況欲推行?』安石曰:『人才難得,亦難知。

    今使能者理财,則十人之中,容有一二人敗事。

    況所擇而使者非一人,豈能無此失?』上曰:『自來有一人敗事,則遂廢所圖,此所以少成事也。

    故置條例司[1],以講求理财之術焉。

    』安石因請以呂惠卿為制置司檢詳文字,從之。

     三月戊寅,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因言:『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癸未,前權大名府留守推官蘇轍為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

    先是,轍奏疏略曰:『臣所謂豐财者,非求财而益之也,去事之所以害财者而已。

    事之害财者三,一曰冗吏,二曰冗兵,三曰冗費。

    』疏奏,上批付中書曰:『詳觀疏意,如轍潛心當今之務,頗得其要。

    郁于下僚無所伸,誠亦可惜。

    』因召對,而有是命。

    乙酉,陳升之、王安石等言:『除弊興利,非合衆智則不能盡天下之理。

    乞诏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諸色人聽于本司陳述。

    』于是诏令三司判官及發運、轉運使、副、判官,及提舉辇運使、粜籴[2]、市舶、榷場、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限受诏後兩月,各具所知本職及職外财用利害聞奏。

    诏曰:『朕理财之臣失于因循,法遂至大壞。

    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

    其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條例司陳狀。

    在外者,即随所屬州軍投狀,繳申條例司。

    』戊子,兩府同奏事,上即問王安石:『制置條例如何?』安石曰:『已檢讨文字,略無倫緒,亦有待人而後可舉者。

    然今欲理财,則須使能。

    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但見朝廷以理财為務,而于禮義教化之際有所未及,恐風俗壞,不勝其弊。

    陛下當深念國體有先後緩急。

    』上颔之。

     八月庚戌,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每于本司商量公事,動皆不合。

    臣以有狀申本司,具述所議不同事,乞除一合人差遣。

    』诏依所乞。

     九月丁卯,制置三司條例司言:『累有臣僚上言籴常平廣惠倉及振貸事。

    今詳比年災傷赈貸,多出省倉。

    竊以為省倉以待禀賜尚若不足,而又資以赈貸,此朝廷所以難施惠,而兇年百姓或不被上之德澤也。

    今諸路常平廣惠倉略計十五萬以上貫石,斂散之法,未得其宜,故愛人之利未博,以緻更出省倉赈貸。

    今欲以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其可以計會轉運司用苗稅及錢斛。

    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

    民情願豫給,令随稅納斛鬥内。

    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許從便,務在優民。

    如遇災傷,亦許以次料收熟日納。

    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又民既受貸,則于田作之時不患阙食,因可選官勸誘,令興水土之利,則四方田事加修。

    蓋人之困乏,常在于新陳不接之際。

    兼并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于不得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籴,而所及者,大抵城市遊手之人而已。

    通一路之有無,發賤欽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裒多益寡,抑民豪奪之意也。

    舊制,常平廣惠倉專隸提刑司。

    緣今來創立新法,合有兌換錢斛,藉轉運司應副,乃克濟辦。

    乞委轉運司提舉,仍令提點刑獄司依舊管轄,毋得别以支用。

    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仍先次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候其有緒,即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并用常平倉轉移。

    其法給常平廣惠倉錢,依陝西青苗錢法,于夏秋未熟已前約逐處,收成時酌中物價,立定預支每鬥價,召民願請。

    仍常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并從之。

    辛未,條例司請以太常博士秘閣校理李常、前許州司理參軍國子監直講王汝翼為檢詳文字官[3],殿中丞知冤句縣張複禮、前明州司法參軍李承之為相度利害官。

    丙子,條例司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已行于京東、淮南、河北三路。

    訪聞諸路民間多願官中支貸,乞令司農寺遍下諸路轉運司:如有便欲施行,即具以聞,當議遷置提舉官。

    』诏可。

    條例司言:『銀銅坑冶、市舶之物,皆上供而費出諸路,故轉運司莫肯為,課入滋失。

    今既假發運司,以錢貨聽移用六路之财,則東、西、南經費皆當責辦。

    請令發運司副兼提舉九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之事,條具利害以聞。

    』(此以上據本志增入)乃诏發運使薛向、副使羅拯兼都大提舉江淮兩浙荊湖福建廣南等路銀銅鉛錫坑冶市舶等[4]。

    從之。

    上手诏向曰:『東南利國之大,舶商亦居其一焉。

    昔錢、劉竊據浙、廣,内足自富,外足抗中國者,亦由籠海商得術也。

    卿宜創法講求,不惟歲獲厚利,兼使外蕃輻湊中國,亦壯觀一事也。

    』向既兼總九路财賦,即奏:『移用金谷,要當不失事機,如響應聲,遠近一體,則功利易集,而民亦受賜。

    今九路監司鮮能協力,徒害成事。

    請辟置本司官屬分隸諸路,參舉衆事,糾其弛慢不職。

    凡财貨輕重、郡縣豐兇、山澤之利廢興、府庫之積虛實,可以周知其數,以通有無。

    』從之。

    于是置勾當公事官九員,分領九路,凡移用财賦、興置坑冶、茶礬酒稅、錢監、造船、雇籴、辇運等事。

    先是,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迹,而官物以故濕惡陷折者,歲不減二十萬斛。

    至向,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以相檢察,而舊弊悉去。

     十一月乙醜,命樞密副使韓绛同制置三司條例。

    初,陳升之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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