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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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所置三場,收息亦當不下六七十萬缗。

    』诏候及一年,奏取指揮。

     十一月乙醜,通直郎、都大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陸師闵言:『比者賈種民重立茶場法,并用年終額外增剩,依江、湖、淮、浙六路賣鹽條支賞。

    其立額并其餘增虧比較賞罰,并依課利場務法茶場司專條,更不用管勾官賞罰,減鹽官之半,而不給賞。

    竊詳本司之法,與天下課利場務不同,如鹽酒之類,皆以本息通立額,而本司但以淨利為額。

    今賈種民之法,須當用去息别立租額,如用本多,收息薄,通比租額,增則受賞用本少,收息多,以息填本,通比不及粗額則受罰,深害茶法,不可施行。

    』诏茶場司并用舊條,其戶部議法不當,尚書李承之、侍郎蹇周輔各罰銅六斤,金部郎中晁端彥、員外郎井亮采各罰銅八斤,戶部及都省吏各罰銅有差。

     師闵雲賈種民立法,而種民獨免罰,當考。

     七年八月乙未,都提舉榷茶陸師闵言:『川茶之法,肇于熙甯甲寅。

    行之陝西,既有明效,以河北、河東生聚之衆,惟茶不可一日阙。

    若視陝右成法,而歸利于公上,度兩路歲費之數,置官場于荊楚間和市,歲計運緻兩路,率用陝右禁地之法,本路俱積,以助邊費。

    』诏師闵條具以聞。

    尋下兩路具到合用茶數,及進呈,诏寝之。

     朱本删去雲:『不行,合删。

    』按:此乃神宗盛德,安可沒也?仍具存之。

     十一月丁巳,中書省言:『元豐二年,提舉茶場李稷以息稅五十萬缗為額。

    後陸師闵奏自立額,後連歲增羨。

    乞自七年以百萬缗為額,未知虛實。

    』诏榷茶司具自二年立額後至六年所收息稅有無增剩及支費數以聞。

     周直孫等措置在京酒麴京東路附 熙甯四年六月丁巳,詳定編修三司令式所删定官周直孺言[13]:『在京麴院,自來酒戶沽賣不常,難及初額[14]。

    累經更張,未究利害。

    推究其原,在于麴數過多,酒數亦因而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折其利。

    為今之法,宜減其數,增其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苦,而官額不虧矣。

    請以一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

    舊價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請增作二百文,省舊法以八十五為陌。

    請并紐計省錢,便于出入。

    舊額二百二十二萬斤,約計錢三十七萬;今額一百八十萬斤,計錢三十六萬。

    三年一閏,十五萬斤,計三萬貫,又減小麥萬餘石[15],及人工并無,不虧元額錢數。

    況免賒麴酒戶納小官錢、借債契書、公私費用,不過每斤添支十文,令用麴無餘,官物無積。

    況國初麴價,錢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興國六年,始減五十。

    』并具到酒戶情願事件,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辛末,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麴錢,于年額減麴三十萬斤,遇閏年、增造萬斤均給。

    從之。

     二年八月戊申,诏:『在京賣麴,以百二十萬斤為歲額,斤錢二百五十,候賣及舊額,複舊價。

    』京師麴法,自熙甯四年定以一百八十萬為歲額,斤錢二百,後多不償。

    及減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猶不免逋欠。

    至是,命戶房檢正官畢仲衍、太常博士周直孫同三司講究利害,乃請減麴額為百二十萬斤。

    斤為錢三百,均給七十店,令月輸錢,周歲而足。

     六年九月戊申,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為天章閣待制、京東都轉運使。

    先是,居厚言:『本路元豐三年季秋至今上半年終,酒稅課利,比元豐二年前任官内租額增百七十九萬五千餘缗。

    其前官任内,二年酒稅額虧二十一萬。

    』 校勘記 [1]而大錢少不足用 原本阙『而大錢』三字,義未足,茲據《長編》卷一一五六補。

     [2]相度 原本阙『相』字,據《長編》卷二六○補。

     [3]增圓 原本『圓』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六○補。

     [4]二月戊申 原本無此四字,據《長編》卷二八○補。

     [5]貼納 原本作『加納』,據《長編》卷二八○補。

     [6]不百 原本『百』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二九六補。

     [7]戊子朔 原本無『朔』字,據《長編》卷三一一補。

     [8]湖南鹽 原本『鹽』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一一補。

     [9]江西 原本衍一『府』字,據《長編》卷三一一删。

     [10]己卯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七九補。

     [11]辛醜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二四七補。

     [12]百費 原本作『百賣』,據《長編》卷二三四改。

     [13]周直孺 原本作『周直孫』,據《長編》卷二二四改。

     [14]難及初額 原本作『難以□額』,據《長編》卷二二四改補。

     [15]小麥 原本作『少麥』,據《長編》卷二二四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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