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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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踴貴,斤為錢二百五六十,米二鬥才得鹽一斤,而東川路鹽斤止七十。
嗜利苟活之人,至以兵仗裹送販易。
欲乞放東川路鹽依舊人成都府路,轉運司不得止絕,勿閉卓筒井,但禁此後毋得創開;罷官運解鹽;商販人川聽如舊。
』其後,诏般解鹽依客人例出賣,不得抑配,商販聽如舊。
元豐七年七月辛醜[11],夔州路轉運使王宗望乞就成都府置榷鹽司。
李稷等措置蜀茶 熙甯四年二月戊辰,上對輔臣言向來茶法之弊。
文彥博曰:『非茶法弊,蓋昔年用兵西北,調邊食急,用茶償之。
其數既多,茶不售,則所在委積,故虛錢多而壞法也。
』王安石曰:『榷茶所獲利無多矣。
』吳充曰:『仁宗朝茶法極弊,時歲猶得九十餘萬缗,亦不為少。
茶法因用兵而壞,彥博所言是矣。
然立法之初,許商人入刍粟,邊郡執交鈔至京師,或使錢銀綢絹,或香藥象牙,惟所欲,商人便之,故法大行。
至祥符初,限以三稅之法,立定分數,不許從便,客旅拘制。
又茶官多買茶之下者,苟足課額,商人得之,往往折閱。
又法數變而民不信,此其所以大壞。
如邊鄙無事,法令不為小利輕變,自無不行之法。
』 《食貨志》雲:茶法自天聖以來屢易。
嘉祐初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更法之意,則主于擾民。
熙甯四年,帝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變也。
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事方有端。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惟茶,乏茶與市,即诏趣杞計見茶,計水陸運緻,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稼,惟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杞被命經度,又诏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
法既加急矣,猶未甚害也。
八年,杞以疾去。
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
既而運茶積滞,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也。
亦未免滞積。
都提舉市易司因建遣都官郎中劉佐體量。
佐複建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雇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
即以佐代杞。
之任未幾,鹽法複難行,罷佐、宗闵,乃議川、陝路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與官場,更嚴私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
于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矣。
元豐十年四月癸卯,權發遣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言:『自熙甯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計課利及舊界息稅,并已支見在錢七十六萬七千六十六缗。
』辛酉,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都大提舉茶場。
六年四月戊申,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陸師闵言:『李稷沒于王事。
按:稷領治茶事,于五年間,除百費外[12],收獲淨利四百二十八萬餘貫。
伏望以稷成就茶法之功,賜之土田。
』又言:『文州與階州接界,而兩路茶法不同。
階州系禁地,見有博馬及賣茶場;文州系通商地分,兼龍州界亦系相連。
乞以文、龍二州并為禁地。
』又言:『永興等路,惟是金州所出,及影帶透漏山南私茶,或南方僞造末茶,其價高貴,陝西之民,良以為苦。
乞計置川路餘羨茶貨,編入陝西路諸州軍出賣,并依秦鳳等路禁茶地分條貫施行。
』又言:『成都府據川陸之會,茶商為多,常患物貨留滞,不免賤人貴停之家。
乞于成都府置博買茶都場,随宜增價出賣,及博易諸般物貨,卻行變轉。
其所增利息,并依川路賣食茶及陝西博易條施行。
』诏并依師闵所奏,李稷賜棣州官田十頃。
初,蜀茶額歲三十萬,至後加為五十萬。
及師闵代稷,為百萬。
《食貨志》熙甯七年至元豐八年增廣茶法,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
熙甯七年,稅息錢四十萬缗。
诏定以百萬缗為歲額,除充它官經費外,并儲陝西,以待诏用。
六月乙醜,兼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诏專提舉買馬,兼領茶事,而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倚法以害馬。
茶價每馱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誤國事。
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
』 十月辛卯,提舉茶場陸師闵言:『每歲所取息稅,以百萬缗為額,除應副别司年額外,并于陝西等路封樁,以待诏用。
』從之。
師闵又言:『準朝旨增廣茶法,自措置以來,以所起茶數及見賣價約息,稅錢無慮四十萬缗。
而金
嗜利苟活之人,至以兵仗裹送販易。
欲乞放東川路鹽依舊人成都府路,轉運司不得止絕,勿閉卓筒井,但禁此後毋得創開;罷官運解鹽;商販人川聽如舊。
』其後,诏般解鹽依客人例出賣,不得抑配,商販聽如舊。
元豐七年七月辛醜[11],夔州路轉運使王宗望乞就成都府置榷鹽司。
李稷等措置蜀茶 熙甯四年二月戊辰,上對輔臣言向來茶法之弊。
文彥博曰:『非茶法弊,蓋昔年用兵西北,調邊食急,用茶償之。
其數既多,茶不售,則所在委積,故虛錢多而壞法也。
』王安石曰:『榷茶所獲利無多矣。
』吳充曰:『仁宗朝茶法極弊,時歲猶得九十餘萬缗,亦不為少。
茶法因用兵而壞,彥博所言是矣。
然立法之初,許商人入刍粟,邊郡執交鈔至京師,或使錢銀綢絹,或香藥象牙,惟所欲,商人便之,故法大行。
至祥符初,限以三稅之法,立定分數,不許從便,客旅拘制。
又茶官多買茶之下者,苟足課額,商人得之,往往折閱。
又法數變而民不信,此其所以大壞。
如邊鄙無事,法令不為小利輕變,自無不行之法。
』 《食貨志》雲:茶法自天聖以來屢易。
嘉祐初行通商,雖議者或以為不便更法之意,則主于擾民。
熙甯四年,帝與大臣論昔茶法之弊,文彥博、吳充、王安石各論其故,然于茶法,未有所變也。
及王韶建開湟之策,委以經略,七年,始遣三司幹當公事李杞入蜀,經畫買茶,于秦鳳、熙河博馬,與成都路漕司議合,事方有端。
而韶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所嗜惟茶,乏茶與市,即诏趣杞計見茶,計水陸運緻,又以銀十萬兩、帛二萬五千、度僧牒五百付之,假常平及坊場餘錢,以著作佐郎蒲宗闵同領其事。
初,蜀之茶園,皆民兩稅地,不殖五稼,惟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
民賣茶資衣食,與農夫業田無異,而稅額總三十萬。
杞被命經度,又诏得調舉官屬,乃即屬諸州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而重禁榷之令,其輸受之際,往往壓其斤重,侵其價直。
法既加急矣,猶未甚害也。
八年,杞以疾去。
先是,杞等歲增十萬之息。
既而運茶積滞,歲課不給,即建畫于彭、漢二州,歲買布各十萬匹,以折腳費實以布息,助茶利也。
亦未免滞積。
都提舉市易司因建遣都官郎中劉佐體量。
佐複建議:歲易解鹽十萬席,雇運回車船載入蜀,而禁商販。
即以佐代杞。
之任未幾,鹽法複難行,罷佐、宗闵,乃議川、陝路民茶息,收十之三,盡賣與官場,更嚴私易之令,稍重至徒刑,仍沒緣身所有物,以待賞給。
于是蜀茶盡榷,民始病矣。
元豐十年四月癸卯,權發遣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言:『自熙甯十年冬推行茶法,至元豐元年秋,凡一年,通計課利及舊界息稅,并已支見在錢七十六萬七千六十六缗。
』辛酉,鹽鐵判官、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國子博士李稷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都大提舉茶場。
六年四月戊申,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陸師闵言:『李稷沒于王事。
按:稷領治茶事,于五年間,除百費外[12],收獲淨利四百二十八萬餘貫。
伏望以稷成就茶法之功,賜之土田。
』又言:『文州與階州接界,而兩路茶法不同。
階州系禁地,見有博馬及賣茶場;文州系通商地分,兼龍州界亦系相連。
乞以文、龍二州并為禁地。
』又言:『永興等路,惟是金州所出,及影帶透漏山南私茶,或南方僞造末茶,其價高貴,陝西之民,良以為苦。
乞計置川路餘羨茶貨,編入陝西路諸州軍出賣,并依秦鳳等路禁茶地分條貫施行。
』又言:『成都府據川陸之會,茶商為多,常患物貨留滞,不免賤人貴停之家。
乞于成都府置博買茶都場,随宜增價出賣,及博易諸般物貨,卻行變轉。
其所增利息,并依川路賣食茶及陝西博易條施行。
』诏并依師闵所奏,李稷賜棣州官田十頃。
初,蜀茶額歲三十萬,至後加為五十萬。
及師闵代稷,為百萬。
《食貨志》熙甯七年至元豐八年增廣茶法,蜀道茶場四十一,京西路金州為場六,陝西賣茶,為場三百三十二。
熙甯七年,稅息錢四十萬缗。
诏定以百萬缗為歲額,除充它官經費外,并儲陝西,以待诏用。
六月乙醜,兼同提舉成都府等路茶場郭茂恂言:『昨準诏專提舉買馬,兼領茶事,而場司不兼買馬,既不任責,遂倚法以害馬。
茶價每馱有增十餘千者,恐蕃馬歲不入,上誤國事。
乞并茶場、買馬為一司,庶幾茶司同任買馬之責。
』 十月辛卯,提舉茶場陸師闵言:『每歲所取息稅,以百萬缗為額,除應副别司年額外,并于陝西等路封樁,以待诏用。
』從之。
師闵又言:『準朝旨增廣茶法,自措置以來,以所起茶數及見賣價約息,稅錢無慮四十萬缗。
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