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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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者,在北賤者,有亞、終獻位于階東,設宗室位于其後,皆西向北上。

    設助祭公卿位于階西,文武百官于其後,皆東向北上。

    設蕃客位于門外,随其方國。

    』貼黃稱:『檢會《開元》、《開寶禮》及本朝儀注,親祀圓邱、明堂,即無宗室立班位。

    』诏禮院新定朝會圖及行禮地步參定聞奏。

    因又言:『聖王之事宗廟,禮如事生,故馔則薦四時之和氣,與四海九州之美味;貢則陳金璧龜帛,以明功德所緻。

    雖丹漆竹箭之微必具,以明具天下之财。

    其餘無常,必緻國之所有,以明遠物無不緻,良以土地、人民,皆祖宗生成之所緻,故以其治功之美緻于祖宗。

    自秦、漢以來,奉宗廟者,皆不本之先王之經訓,有司奉行,充其位而己。

    故天下常貢人王府者,未嘗陳之于太廟,良為阙略。

    欲乞親祠太廟,并令戶部陳歲之所貢,以充庭實,仍以龜為前列,金次之,玉帛又次之,餘為後。

    』從之。

    又言:『國朝沿唐制,以太尉掌誓戒。

    太尉三公官,所謂坐而論道者,非掌誓之任。

    伏請親祠,命吏部尚書一員掌誓戒,刑部尚書一員涖之。

    』诏掌誓戒用左仆射,阙即用右仆射。

    又言:『祥符八年,始命司天監二員分獻,自後又命它官攝司天監行事。

    日官既非習禮事神之司,又假其官名以行禮,殆非禮意。

    伏請應以司天監分獻者,并改差禮官。

    』又言:『《唐六典》以侍中奏中嚴、外辨及解嚴。

    竊詳侍中之職,掌出納帝命,緝熙皇極,佐天子統大政,凡軍國之務,與中書令參總焉。

    自唐以來,謂真宰相,非複秦之丞相史、漢魏掌禦物之任也。

    伏請奏中嚴、外辨以禮部侍郎,奏解嚴以禮部郎中。

    』并從之。

     詳定禮文所言:『丙申诏書:季秋祀英宗于明堂,以配上帝,餘從祀群神悉罷。

    又請孟春祈谷,孟夏大雩,惟祀上帝,止以太宗配,亦罷從祀群神,以明事天不二。

    又按:《禮》,雩壇當國南,令寓圓邱,非是。

    乞改築。

    』從之。

    又言:『古之王者,行則嚴羽衛,處則厚宮闱,所以示威重,備非常也。

    故《周禮》王會同則為堰宮,食息則設帷宮。

    漢祀甘泉,則有竹宮,至于江左,則有瓦殿。

    本朝沿舊制,親祠南郊,行宮獨設青城幔殿,宿者有風雨之憂,而又無望祭之位。

    且青城之費,歲以萬數。

    臣等欲乞仿青城之制創立齋宮,一勞而省重費,或遇風雨,可以行望祭之禮。

    』诏送禮院,俟修尚書省了日取旨。

     此乃十八日聖旨,《實錄》不載,今特著之。

    元符齋宮侈甚,或由此始。

     又言:『謹按《儀禮》曰:「嗣舉奠。

    」又《禮記》曰:「登餕獻受爵[9],則以上嗣。

    」尊神之道,則知古者生嗣,本為宗廟神明擁佑,故當顯相人主,虔恪禮事,以報神靈之贶,然後舉奠而飲,以明上受祖宗錫羨無疆之休,下示尊崇正統之緒。

    臣等曆選前世奉祠宗廟,雖有皇嗣侍祠之儀,而未有舉奠之禮。

    欲乞将來親祠太廟,既裸之後,太祝以斝爵奠锢南,俟皇帝正祭受嘏訖,命皇嗣舉奠,以明上受祖宗錫羨無疆之休,下示尊崇正統之緒。

    』從之。

    又言:『古者堕祭,今無之,誠為阙典。

    伏請增修儀注,仍籍以白茅。

    』從之。

    又言:『祭祀之禮神有尊卑,故禮有隆殺,德有大小,故物有厚薄,惟其稱而已。

    天神尊,故以神道接之;社稷、五祀卑,故以人道接之。

    以神道接之,則貴遠人之物,故郊天先薦血,次薦腥,次薦爓,次薦孰;以人道接之,則貴近人之物,故社稷、五祀先薦爓,次薦熟。

    至于群小祀,則又其卑者,故薦孰而已。

    《禮記》曰:「禮之近人情者,非其至也。

    非作而緻其情,此有由始也。

    」又曰:「郊血,大飨腥,三獻爓,一獻孰。

    至敬不飨味而貴氣臭」是也。

    近世社稷、五祀不薦孰,皆未應禮。

    伏請社稷、五祀先薦爓,次薦熟、四方百物。

    宮中七祠、司中、司命、風師,止薦孰。

    』從之。

    又言,『祭祀之有樂,所以昭告于天地之間,庶幾求神而得之也。

    《周禮·大司樂》:凡天神地衹、四望山川、祖妣皆分樂,而風師、雨師,所以發生萬物;司中、司命,司人之禍福,功亦大矣,豈可無樂以降格神靈?說者曰:乃奏姑冼,歌南呂,舞大磬者,是其樂師之職。

    曰:「凡國之小事用樂者,令奏鐘鼓。

    」說者曰:小祭祀也。

    又舞師之職曰:「小祭祀不興舞。

    」說者曰:宮中七祠則無舞。

    小師職曰:「凡小祭祀鼓??。

    」所謂小祭祀者,司中、司命、風師、雨師是也。

    既已奏鐘鼓??,則是有樂明矣。

    伏請特诏有司,祠司命、風師、雨師用樂,仍制樂章,以為降神之節。

    』從之。

     校勘記 [1]三尺 原本作『三赤』,據《長編》卷三○四改。

    下文『三尺』、『五尺』原均作『三赤』、『五赤』,皆據改,不另出校。

     [2]間祀 原本作『間祝』,據《長編》卷三一六改。

     [3]有禘 原本二字互乙,據《長編》卷三一六乙正。

     [4]神座 原本脫『神』字,據《長編》卷三一七補。

     [5]孟享 原本『孟』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一七補。

     [6]瓒裸 原本作『瓒祝』,據《長編》卷三一七、《周禮·小宗伯》改。

     [7]上和香 原本『上』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一七補。

     [8]賓者在西 《長編》卷三一七脫此句。

    據《儀禮·特牲饋食禮》『實及衆實即位于門『實』字。

     [9]登餕 原本作『登飲』,據《禮記·文王世子》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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