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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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定樂器 元豐三年五月戌辰,诏秘書監緻仕劉幾乘驿赴詳定禮文所議樂。

    幾前知保州,年六十一,遂緻仕,今十二年矣。

    幾嘗謂:『律主于人聲,不以尺度求合。

    古今異時,聲亦遂變,猶昔之衣冠,使今人被之,乃所不稱。

    儒者泥古,詳于形名度數之間,而不知輕重清濁之用,故求于器雖合諧,于聲則不能入,徒紛紛也。

    嘗遊佛寺,聞鐘聲嘶而悲,不利主者,至夕,主僧斃。

    而保州聞角聲,曰宮微而商離,守臣憂之,以秋為應。

    緻期而幾疾。

    』其洞曉如此,然所學多雜鄭、衛。

     六月庚子,王樸言:『近诏秘書監劉幾議樂,伏見禮部侍郎範鎮嘗論辨雅樂,乞诏鎮與幾參考得失。

    』從之。

    壬子,命知禮院、秘書丞楊傑赴詳定禮文局同議大樂,從秘書監緻仕劉幾請也。

    己未,秘書監緻仕劉幾言:『祀明堂樂章,字與樂曲聲數多少不同,殊失《虞書》歌永言之法。

    乞遵用禦撰樂章,委本局依律呂七均之法,随樂章字數審定聲音,以一聲歌一言,八音随之。

    又古編鐘磬,其歌皆十六,蓋十二律之外,有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也。

    今聖朝大樂,舊鐘磬皆十六。

    自李照議樂以來,不複考擊,全失古法。

    況《周禮》鄭氏注,編磬盡具十六之數。

    李照不曉四清聲助成四律,宣導陰陽之和。

    今若不用,即懵唱和之理。

    乞依古法,具清聲。

    』诏禮院按試,後如幾所議。

     八月乙巳,同知禮院楊傑言:『先于去年八月上大樂十二均圖,未蒙付外施行。

    』又言:『金聲春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

    土聲函調,失之則下。

    竹聲清越,失之則高。

    絲聲纖微,失之則細。

    革聲隆大,失之則宏。

    匏聲叢集,失之則長。

    林聲無餘,失之則短。

    惟人禀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足以權量八音,使律呂皆以人聲為度。

    以一聲歌一言,言雖永,不可以逾其聲。

    伏請節制煩聲,聲歌一言,遵用永言之法。

    』又言:『〈虞書》曰:「箫韶九成,鳳凰來儀。

    」蓋以箫為主也。

    《商頌》曰:「既和且平,依我磬聲。

    」蓋以磬為依也。

    數有十六,示天子之樂用八,鐘、磬、箫為衆樂之本,又倍之為十六矣。

    且十二者,律之本聲也;四者,律之應聲也。

    本聲重大,應聲輕清;本聲為君父,應聲為臣子,故其四聲或曰清聲,是有本而無應,有唱而無和,八音何從而諧耶?今巢笙、和笙,其管皆十有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律呂之應聲,用之巳久,而聲至和協。

    』又言:『今大樂之作,琴、瑟、埙、篪、笛、箫、笙、阮、筝、築,奏一聲則鎛鐘、特磬、編鐘、編磬連擊三聲,于衆樂中聲數最煩。

    請鎛鐘、特磬、編鐘、編磬并依衆器節奏,不可連擊。

    』又言:『本朝郊廟之樂,先奏文舞,次奏武舞,容節六變[1]。

    一變象六師初舉,所向宜北;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2];三變象維揚底定,所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湘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向宜北而南。

    今舞者差失所向,又文舞容節殊無法度。

    乞定二舞容節,及改所向,以稱成功盛德。

    』又言:『今雅樂古器非不存,太常律呂非不備,而學士大夫置而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如之何不使鄭、衛之雜也。

    』诏送議樂劉幾等。

    幾等言:傑所請皆可施行。

    诏從之。

     《樂志》載傑所言七失甚詳,今但從《實錄》。

     戊申,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鐘、磬凡三等,王樸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樂三也。

    王樸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鐘之聲。

    是時人習舊聽,疑其太重,李照之樂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樂,比王樸樂微下,而聲律相近。

    及鑄大鐘,或譏其聲棘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廟依舊用王樸樂。

    樂工等自陳:「若用王樸樂,鐘、磬即清聲難依。

    如改制下律,鐘、磬清聲乃可用。

    益驗王樸鐘、磬太高,難盡用矣。

    欲請下王樸樂二律,以定中和之聲,就太常鐘、磬擇其可用者,其不可修者别制。

    』從之。

     《樂志》甚詳,今止從《實錄》。

     丙辰,太常寺言:『近乞留王樸鐘、磬,今修大樂所已集工匠,備爐炭,恐即銷變磨煉。

    況大樂法度之器,其度量聲律,杪忽精微,以修之後,或陛下躬臨案聽,萬一如有未協,即更無舊器考驗。

    』诏許借王樸樂鐘為清聲,毋得銷毀磨鑢。

    初,劉幾、楊傑欲銷王樸舊鐘,意新樂成,雖不善,更無舊聲可校。

    後執政至太常寺案試,前一夕,傑乃陳樸鐘已敝者一懸,樂工皆不平,夜易之,而傑弗知。

    明日執政至,傑厲聲雲:『樸鐘甚不諧美。

    』使樂工叩之,音韻更佳,傑大慚沮。

     九月乙酉,罷議樂修樂局,其範鎮令降敕獎谕。

    初召對,為上言:『定樂當先正律。

    』上曰:『然。

    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鎮作律尺、龠、合、升、豆、區、鬴、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

    而幾即用李照樂加四清聲,而奏樂成。

    及是,鎮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 五年正月丁未,太常寺言:『開封人葉防言:太常寺大樂,鼓吹兩局樂舞節奏不應古法。

    』送前同議樂楊傑看詳,傑言:『防所言二事可行,其言金奏不用晉鼓節,于經有據。

    』又言:『簨簴之制,不合經禮,乞因大禮雅飾,更詳考改正。

    』從之。

    以葉防為樂正。

     十二月丁巳,诏六年正旦禦殿用新樂。

     元祐三年閏十二月甲辰[3],京西北路都監楊安道管押範鎮所定鑄成律十二編鐘、十二鑄、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篪、巢笙、和笙各二,校景祐中李照所定,又下一律有奇,并書及圖法上進。

    诏送太常,如樂法有可行事件,令尚書禮部、太常寺參定以聞,仍令尚書、侍郎、學士、兩省、禦史台、館職、秘書省官赴太常寺觀聽。

    翌日,賜诏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

    秦漢以來,韶武僅存。

    散樂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于齊魯之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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