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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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皇帝
定樂器
元豐三年五月戌辰,诏秘書監緻仕劉幾乘驿赴詳定禮文所議樂。
幾前知保州,年六十一,遂緻仕,今十二年矣。
幾嘗謂:『律主于人聲,不以尺度求合。
古今異時,聲亦遂變,猶昔之衣冠,使今人被之,乃所不稱。
儒者泥古,詳于形名度數之間,而不知輕重清濁之用,故求于器雖合諧,于聲則不能入,徒紛紛也。
嘗遊佛寺,聞鐘聲嘶而悲,不利主者,至夕,主僧斃。
而保州聞角聲,曰宮微而商離,守臣憂之,以秋為應。
緻期而幾疾。
』其洞曉如此,然所學多雜鄭、衛。
六月庚子,王樸言:『近诏秘書監劉幾議樂,伏見禮部侍郎範鎮嘗論辨雅樂,乞诏鎮與幾參考得失。
』從之。
壬子,命知禮院、秘書丞楊傑赴詳定禮文局同議大樂,從秘書監緻仕劉幾請也。
己未,秘書監緻仕劉幾言:『祀明堂樂章,字與樂曲聲數多少不同,殊失《虞書》歌永言之法。
乞遵用禦撰樂章,委本局依律呂七均之法,随樂章字數審定聲音,以一聲歌一言,八音随之。
又古編鐘磬,其歌皆十六,蓋十二律之外,有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也。
今聖朝大樂,舊鐘磬皆十六。
自李照議樂以來,不複考擊,全失古法。
況《周禮》鄭氏注,編磬盡具十六之數。
李照不曉四清聲助成四律,宣導陰陽之和。
今若不用,即懵唱和之理。
乞依古法,具清聲。
』诏禮院按試,後如幾所議。
八月乙巳,同知禮院楊傑言:『先于去年八月上大樂十二均圖,未蒙付外施行。
』又言:『金聲春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
土聲函調,失之則下。
竹聲清越,失之則高。
絲聲纖微,失之則細。
革聲隆大,失之則宏。
匏聲叢集,失之則長。
林聲無餘,失之則短。
惟人禀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足以權量八音,使律呂皆以人聲為度。
以一聲歌一言,言雖永,不可以逾其聲。
伏請節制煩聲,聲歌一言,遵用永言之法。
』又言:『〈虞書》曰:「箫韶九成,鳳凰來儀。
」蓋以箫為主也。
《商頌》曰:「既和且平,依我磬聲。
」蓋以磬為依也。
數有十六,示天子之樂用八,鐘、磬、箫為衆樂之本,又倍之為十六矣。
且十二者,律之本聲也;四者,律之應聲也。
本聲重大,應聲輕清;本聲為君父,應聲為臣子,故其四聲或曰清聲,是有本而無應,有唱而無和,八音何從而諧耶?今巢笙、和笙,其管皆十有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律呂之應聲,用之巳久,而聲至和協。
』又言:『今大樂之作,琴、瑟、埙、篪、笛、箫、笙、阮、筝、築,奏一聲則鎛鐘、特磬、編鐘、編磬連擊三聲,于衆樂中聲數最煩。
請鎛鐘、特磬、編鐘、編磬并依衆器節奏,不可連擊。
』又言:『本朝郊廟之樂,先奏文舞,次奏武舞,容節六變[1]。
一變象六師初舉,所向宜北;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2];三變象維揚底定,所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湘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向宜北而南。
今舞者差失所向,又文舞容節殊無法度。
乞定二舞容節,及改所向,以稱成功盛德。
』又言:『今雅樂古器非不存,太常律呂非不備,而學士大夫置而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如之何不使鄭、衛之雜也。
』诏送議樂劉幾等。
幾等言:傑所請皆可施行。
诏從之。
《樂志》載傑所言七失甚詳,今但從《實錄》。
戊申,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鐘、磬凡三等,王樸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樂三也。
王樸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鐘之聲。
是時人習舊聽,疑其太重,李照之樂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樂,比王樸樂微下,而聲律相近。
及鑄大鐘,或譏其聲棘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廟依舊用王樸樂。
樂工等自陳:「若用王樸樂,鐘、磬即清聲難依。
如改制下律,鐘、磬清聲乃可用。
益驗王樸鐘、磬太高,難盡用矣。
欲請下王樸樂二律,以定中和之聲,就太常鐘、磬擇其可用者,其不可修者别制。
』從之。
《樂志》甚詳,今止從《實錄》。
丙辰,太常寺言:『近乞留王樸鐘、磬,今修大樂所已集工匠,備爐炭,恐即銷變磨煉。
況大樂法度之器,其度量聲律,杪忽精微,以修之後,或陛下躬臨案聽,萬一如有未協,即更無舊器考驗。
』诏許借王樸樂鐘為清聲,毋得銷毀磨鑢。
初,劉幾、楊傑欲銷王樸舊鐘,意新樂成,雖不善,更無舊聲可校。
後執政至太常寺案試,前一夕,傑乃陳樸鐘已敝者一懸,樂工皆不平,夜易之,而傑弗知。
明日執政至,傑厲聲雲:『樸鐘甚不諧美。
』使樂工叩之,音韻更佳,傑大慚沮。
九月乙酉,罷議樂修樂局,其範鎮令降敕獎谕。
初召對,為上言:『定樂當先正律。
』上曰:『然。
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鎮作律尺、龠、合、升、豆、區、鬴、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
而幾即用李照樂加四清聲,而奏樂成。
及是,鎮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 五年正月丁未,太常寺言:『開封人葉防言:太常寺大樂,鼓吹兩局樂舞節奏不應古法。
』送前同議樂楊傑看詳,傑言:『防所言二事可行,其言金奏不用晉鼓節,于經有據。
』又言:『簨簴之制,不合經禮,乞因大禮雅飾,更詳考改正。
』從之。
以葉防為樂正。
十二月丁巳,诏六年正旦禦殿用新樂。
元祐三年閏十二月甲辰[3],京西北路都監楊安道管押範鎮所定鑄成律十二編鐘、十二鑄、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篪、巢笙、和笙各二,校景祐中李照所定,又下一律有奇,并書及圖法上進。
诏送太常,如樂法有可行事件,令尚書禮部、太常寺參定以聞,仍令尚書、侍郎、學士、兩省、禦史台、館職、秘書省官赴太常寺觀聽。
翌日,賜诏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
秦漢以來,韶武僅存。
散樂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于齊魯之間,有
幾前知保州,年六十一,遂緻仕,今十二年矣。
幾嘗謂:『律主于人聲,不以尺度求合。
古今異時,聲亦遂變,猶昔之衣冠,使今人被之,乃所不稱。
儒者泥古,詳于形名度數之間,而不知輕重清濁之用,故求于器雖合諧,于聲則不能入,徒紛紛也。
嘗遊佛寺,聞鐘聲嘶而悲,不利主者,至夕,主僧斃。
而保州聞角聲,曰宮微而商離,守臣憂之,以秋為應。
緻期而幾疾。
』其洞曉如此,然所學多雜鄭、衛。
六月庚子,王樸言:『近诏秘書監劉幾議樂,伏見禮部侍郎範鎮嘗論辨雅樂,乞诏鎮與幾參考得失。
』從之。
壬子,命知禮院、秘書丞楊傑赴詳定禮文局同議大樂,從秘書監緻仕劉幾請也。
己未,秘書監緻仕劉幾言:『祀明堂樂章,字與樂曲聲數多少不同,殊失《虞書》歌永言之法。
乞遵用禦撰樂章,委本局依律呂七均之法,随樂章字數審定聲音,以一聲歌一言,八音随之。
又古編鐘磬,其歌皆十六,蓋十二律之外,有黃鐘、大呂、太簇、夾鐘四清聲也。
今聖朝大樂,舊鐘磬皆十六。
自李照議樂以來,不複考擊,全失古法。
況《周禮》鄭氏注,編磬盡具十六之數。
李照不曉四清聲助成四律,宣導陰陽之和。
今若不用,即懵唱和之理。
乞依古法,具清聲。
』诏禮院按試,後如幾所議。
八月乙巳,同知禮院楊傑言:『先于去年八月上大樂十二均圖,未蒙付外施行。
』又言:『金聲春容,失之則重。
石聲溫潤,失之則輕。
土聲函調,失之則下。
竹聲清越,失之則高。
絲聲纖微,失之則細。
革聲隆大,失之則宏。
匏聲叢集,失之則長。
林聲無餘,失之則短。
惟人禀中和之氣,而有中和之聲,足以權量八音,使律呂皆以人聲為度。
以一聲歌一言,言雖永,不可以逾其聲。
伏請節制煩聲,聲歌一言,遵用永言之法。
』又言:『〈虞書》曰:「箫韶九成,鳳凰來儀。
」蓋以箫為主也。
《商頌》曰:「既和且平,依我磬聲。
」蓋以磬為依也。
數有十六,示天子之樂用八,鐘、磬、箫為衆樂之本,又倍之為十六矣。
且十二者,律之本聲也;四者,律之應聲也。
本聲重大,應聲輕清;本聲為君父,應聲為臣子,故其四聲或曰清聲,是有本而無應,有唱而無和,八音何從而諧耶?今巢笙、和笙,其管皆十有九,以十二管發律呂之本聲,以七管為律呂之應聲,用之巳久,而聲至和協。
』又言:『今大樂之作,琴、瑟、埙、篪、笛、箫、笙、阮、筝、築,奏一聲則鎛鐘、特磬、編鐘、編磬連擊三聲,于衆樂中聲數最煩。
請鎛鐘、特磬、編鐘、編磬并依衆器節奏,不可連擊。
』又言:『本朝郊廟之樂,先奏文舞,次奏武舞,容節六變[1]。
一變象六師初舉,所向宜北;二變象上黨克平,所向宜北[2];三變象維揚底定,所向宜東南;四變象荊湘來歸,所向宜南;五變象邛蜀納款,所向宜西;六變象兵還振旅,所向宜北而南。
今舞者差失所向,又文舞容節殊無法度。
乞定二舞容節,及改所向,以稱成功盛德。
』又言:『今雅樂古器非不存,太常律呂非不備,而學士大夫置而不講,考擊奏作,委之賤工,如之何不使鄭、衛之雜也。
』诏送議樂劉幾等。
幾等言:傑所請皆可施行。
诏從之。
《樂志》載傑所言七失甚詳,今但從《實錄》。
戊申,劉幾等言:『太常大樂,鐘、磬凡三等,王樸樂一也,李照樂二也,胡瑗、阮逸樂三也。
王樸之樂,其聲太高,此太祖皇帝所嘗言,不俟論而後明。
仁宗景祐中,命李照定樂,乃下律法,以取黃鐘之聲。
是時人習舊聽,疑其太重,李照之樂由是不用。
至皇祐中,胡瑗、阮逸再定大樂,比王樸樂微下,而聲律相近。
及鑄大鐘,或譏其聲棘郁,因亦不用,于是郊廟依舊用王樸樂。
樂工等自陳:「若用王樸樂,鐘、磬即清聲難依。
如改制下律,鐘、磬清聲乃可用。
益驗王樸鐘、磬太高,難盡用矣。
欲請下王樸樂二律,以定中和之聲,就太常鐘、磬擇其可用者,其不可修者别制。
』從之。
《樂志》甚詳,今止從《實錄》。
丙辰,太常寺言:『近乞留王樸鐘、磬,今修大樂所已集工匠,備爐炭,恐即銷變磨煉。
況大樂法度之器,其度量聲律,杪忽精微,以修之後,或陛下躬臨案聽,萬一如有未協,即更無舊器考驗。
』诏許借王樸樂鐘為清聲,毋得銷毀磨鑢。
初,劉幾、楊傑欲銷王樸舊鐘,意新樂成,雖不善,更無舊聲可校。
後執政至太常寺案試,前一夕,傑乃陳樸鐘已敝者一懸,樂工皆不平,夜易之,而傑弗知。
明日執政至,傑厲聲雲:『樸鐘甚不諧美。
』使樂工叩之,音韻更佳,傑大慚沮。
九月乙酉,罷議樂修樂局,其範鎮令降敕獎谕。
初召對,為上言:『定樂當先正律。
』上曰:『然。
雖有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鎮作律尺、龠、合、升、豆、區、鬴、斛,欲圖上之,又乞訪求真黍,以定黃鐘。
而幾即用李照樂加四清聲,而奏樂成。
及是,鎮謝曰:『此劉幾樂也,臣何與焉?』 五年正月丁未,太常寺言:『開封人葉防言:太常寺大樂,鼓吹兩局樂舞節奏不應古法。
』送前同議樂楊傑看詳,傑言:『防所言二事可行,其言金奏不用晉鼓節,于經有據。
』又言:『簨簴之制,不合經禮,乞因大禮雅飾,更詳考改正。
』從之。
以葉防為樂正。
十二月丁巳,诏六年正旦禦殿用新樂。
元祐三年閏十二月甲辰[3],京西北路都監楊安道管押範鎮所定鑄成律十二編鐘、十二鑄、一尺、一斛、一響石,為編磬十二、特磬一、箫、笛、埙、篪、巢笙、和笙各二,校景祐中李照所定,又下一律有奇,并書及圖法上進。
诏送太常,如樂法有可行事件,令尚書禮部、太常寺參定以聞,仍令尚書、侍郎、學士、兩省、禦史台、館職、秘書省官赴太常寺觀聽。
翌日,賜诏曰:『朕惟春秋之後,禮樂先亡。
秦漢以來,韶武僅存。
散樂工于河海之上,往而不還;聘先生于齊魯之間,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