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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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能緻。

    魏晉以下,曹郐無譏。

    豈徒鄭衛之音[4],已雜華戎之器。

    間有作者,猶存典刑,然铢黍之一差,或宮商之易位。

    惟我四朝之老,獨知五降之非。

    審聲知音,以律生尺。

    覽《詩》《書》之來上,閱簨簴之在廷。

    君臣同觀,父老太息。

    方诏學士大夫論其法,工師有司考其聲,上追先帝移風易俗之心,下慰老臣愛君憂國之志。

    究觀所作,嘉歎不忘。

    』又诏範鎮與一子有官人升一任差遣,制造人等第支賜。

    诏下,鎮已卒。

     定朝會儀注 元豐元年十一月己醜,命龍圖閣直學士史館修撰修國史宋敏求[5],權禦史中丞蔡确、西上閤門使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權同判太常寺李清臣詳定正旦禦殿儀注。

    先是,令敏求同閤門、禦史台看詳,上批以逐處官多,議論難一,恐曠日引久不能畢。

    宜于禦史台、閤門、太常禮院各差一員與敏求詳定故也。

     二年四月癸亥,詳定正旦禦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執鎮圭非是,伏請不執。

    上壽準此。

    』又言:『元會行禮于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

    請服通天冠、绛紗袍。

    』又言:『禦殿當設旂幟,仍辟大慶殿門,皇帝即禦座,禮官等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品、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将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

    至位,樂止。

    群臣不服劍,不脫履舄。

    』并從之。

     五月己巳,詳定正旦禦殿儀注司言:『正旦禦殿,合用黃麾仗。

    按: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

    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号,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

    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

    』從之。

     七月戊寅,詳定朝廟儀注所言:『太常樂節、樂器并文、武二舞未應典禮,伏請皇帝舉第一爵,登歌奏《和安》之曲,堂上之樂随歌而登。

    第二爵,笙入,奏《慶雲》之曲,止,吹笙,餘樂不作。

    第三爵間歌,堂上歌《嘉禾》之曲,堂下笙,奏《瑞禾成文》之曲,一歌一吹相間。

    第四爵合樂,奏《靈芝》之曲,堂上下之樂交作。

    别定二舞制度:文舞所執翟羽,依聶崇義圖,以翟羽為之。

    舊攢疊雉尾插于髹漆之柄,其狀如帚者廢勿用。

    武舞當左執幹,右執戈。

    舊承誤執玉戚,非是。

    』又言:『作樂丹墀之上,巢笙、和笙各二人。

    請增倍為八人。

    丹墀東、西各設三巢一和。

    』又請将作樂時先擊鞞,次擊應,然後擊建鼓。

    又請去樂懸内散鼓,設晉鼓,以鼓金奏。

    又請宮懸内設鼗,以為樂節,仍并乞付有司講習參訂可否。

    诏下太常寺,以為可行,乃從之。

    又:『朝會之禮本起西漢,則後世難以純用三代之制,筝、築等器,亦乞如舊。

    』诏并如舊。

     五年十二月丁巳,诏六年正旦禦殿用新樂。

    己巳,诏:『正旦朝會日,引駕殿前左右班及人員,俟至殿閣,及即分立于殿東西挾行門,立于龍墀東、西勾欄内。

    起居郎、舍人、左右巡使并就本位拜。

    其起居郎、舍人朔日視朝拜亦準此。

    』 六年正月丁醜朔,禦大慶殿受朝。

    先是,上以朝會儀物弊,當改為,诏閤門、禦史台詳定朝會儀,更造仗衛、輿辂、冠服。

    至是始陳于殿。

    既而儀鸾司夜半徹覆辂幕屋,屋壞,毀新玉辂。

    上不怿久之,乃诏儀鸾司監官沖替,系大理寺問罪,并案太仆寺殿宿官。

     改官制 元豐三年九月乙亥,詳定官制所上以階易官寄祿新格:中書令、侍中、同平章事為開封府儀同三司,左、右仆射為特進,吏部尚書為金紫光祿大夫,五曹尚書為銀青光祿大夫,左、右丞為光祿大夫,六曹侍郎為正議大夫,給事中為通議大夫,左、右谏議為太中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光祿卿至少府為中散大夫,太常至司農少卿為朝議大夫,六曹郎中為朝請、朝散、朝奉大夫,凡三等,員外郎為朝請、朝散、朝奉郎,凡三等,起居舍人為朝散郎,司谏為朝奉郎,正言、太常、國子博士為承議郎,太常、秘書、殿中丞為奉議郎,太子中允、贊善大夫、中舍、洗馬為通直郎,著作佐郎、大理寺丞為宣德郎,光祿、衛尉寺、将作監丞為宣議郎,大理評事為承事郎,太常寺太祝、奉禮郎為承奉郎,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将作監主簿為承務郎。

    又言:『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以上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候朝議大夫有阙次補。

    其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

    選人磨勘,并依尚書吏部法;遷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祿令并以職事官俸賜祿料量數,與今新定官請給對拟定。

    』并從之。

    丙子,诏:『開府儀同三司為使相,不系大敕禦。

    見任宰相、使相食邑、實封通及萬戶,前任宰相食邑及萬戶,并封國公,宗室如舊例。

    』又诏:『臣僚加恩,并依舊勳。

    已至上柱國,即并加食邑、實封。

    給谏、待制,許加實封,省副、知雜,許并加勳。

    勳已至上柱國,食邑自今當加減數,令中書本房立法。

    』本房尋奏:『自來大禮加功臣、階、勳、食邑、實封凡五等。

    今已罷功臣(在元豐元年十一月事見《政迹》),及以階易官,即至有勳及食邑、實封,凡三等,勳上柱國而食邑依舊法,自三百、四百、五百、七百至一千戶,實封自一百、二百、三百至四百戶。

    仍乞各于舊條官序上遞減一等加之。

    如食邑合加千戶,上加七百戶之類。

    其實封亦以此為率,即食實封一百戶,并初封食邑三百戶,仍不減。

    欲乞先行下,候成書日别删定。

    』從之。

    诏文武散階除化外人依舊除授外,餘并罷。

     十月丁卯,詳定官制所言:『譯經僧官有授光祿、鴻胪少卿者,改除散階已罷外,其帶卿、少官名,實有妨礙。

    欲乞以授試卿者,改賜譯經三藏大法師,試少卿者,改賜譯經三藏法師。

    其師号及請俸之類,并依舊。

    』诏:『試卿者改賜六字法師,試少卿者四字,并冠譯經三藏,餘依舊。

    』 十二月甲子,诏:『應遷官除授者,并即寄祿官除大兩省,侍制以上至太中大夫,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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