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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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中、員外郎番次随上殿,不得獨留身。
侍郎以下,仍不得獨乞上殿。
其侍郎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上殿,以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官、寺、監長官視尚書,二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侍郎以下,仍日過尚書廳議事。
』乙亥,給事中陸佃言:『三省、樞密院文字已讀訖,皆再送令封駁,慮成重複。
』上批:『可勘會差紊重複進呈。
』乃诏罷封駁房。
先是,故以诏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既行,猶循舊,至是始罷之。
丁醜,通直郎、監察禦史豐稷為著作佐郎。
先是,稷言:『聞吳安持除太府少卿。
按:安持以宰相子,請囑檢正官劉奉世,庇相州失入馮言死罪公事,坐此追官。
方今官制初行,章惇以罔上為門下侍郎[9],王安禮以穢德守尚書右丞,以至六行尚書、列曹侍郎、諸司郎官、寺監丞主簿,其間或以不實黜降,或以贓私坐廢。
朝廷不應輕法守,略清議,緻谪籍之徒首與褒選,萬世肇新之官府,為罪人之淵薮。
如李士京,韓缜之嬖人;韓宗文,維之孱子,為大理寺左右推主簿。
鐘峻,王安禮之佞人,為将作少監。
減罷知禮院葉祖洽、司農寺軍器都水監主簿頓起等,至今未有差遣。
縱材識卑凡,豈不優于宗文之徒?與夫鐘峻之頗嬖側媚有間矣。
去取如此,名實何考?清明之朝,不可不察。
其職事官所犯罪,欲望令中書省條具,事稍重者,先放罷。
』故有是命。
詳定官制所言:『禦辇院乞依舊隸太仆寺,其輿辇及應供奉事隸殿中省,牛羊司隸光祿寺,其養牛、乳牛兵匠人牛羊司。
』從之,惟禦辇院不隸省寺。
七月壬午,尚書省奏[10]:『自五月一日奉行官制,推原法意,每事講求,緣其端本,增立支節,纖悉備具,即施用者明。
奉行以來,于今逾月,凡續降指揮,申明條制,雖未周詳,謹備大略。
竊慮董正之初,在所考察。
今繕寫為二冊,乞賜覆核。
』丁亥,诏譯經潤文使、同譯經潤文并罷,自今令吏部尚書領之。
廢譯經使司印。
八月癸醜,诏:『三省、樞密院、秘書、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糾。
先是,置監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 十月甲子,詳定官制所言:『準尚書省劄子,官制所定雜事奏鈔奏有司事,舊令式并尚書省左、右仆射與左、右丞簽書,蓋以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聞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務付之執政官,所宜代工而任責,則人主但聞之而已。
朝廷以天下事衆,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案之。
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
上下相維,各有職守,則奏鈔書都省執政官,于理為當。
其房玄齡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書尚書都省官,内一卷奏鈔,并著尚書都省官而不書名。
按:敕授、制授則尚書省有不書者,唐告體制不一。
至于奏授,則尚書省具奏鈔上,未有不具尚書都省官者。
然于告身有不書名者,蓋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故或不書。
今奏鈔已書名,即告身止令代。
』從之。
十二月,官制所修六曹敕令,安焘等同詳定。
己未,诏朝散大夫試吏部尚書李清臣、通議大夫守侍郎蘇頌、奉議郎試中書舍人蔡卞、通直郎試起居郎蔡京各遷一官,樞密都承旨、客省使、舒州團練使張誠一領秀州防禦使,故起居郎畢仲衍賜絹百匹。
檢讨詳定官一年以上,減一年磨勘,三年以下,減二年,雜局第減一年。
并以官制成推恩也。
六年二月癸酉,三省言:『國子監公試所策問:「諸司之務,寺、監有所不究;寺、監之職,六曹有所不察;六曹之政,都省有所不悉。
任其責者,殆未足以盡小大相維、上下相制之道焉,豈制而用之者,法未足與守?推而行之者,人未足與明欤?欲度今之宜,循古之舊,而盡由其長,則事之衆多,且将有迂滞之患也。
諸生以為如之何則可?」』策題乃起居郎蔡京撰。
诏:『京具所問事理當如何救正?其所取諸生,如何者為上等?』京言:『朝廷之有百職,百職之有佐屬,猶心之運臂,臂之使指。
蓋臂之作止,不期運也而應之于心;指之屈伸,不期使也而聽之于臂。
何則?其血脈各相倚屬,而通達洞貫故也。
今設官分職有相隸之名,而未有相任之責;有相臨之勢,而未有相糾之法,此臣之所以疑也。
惟不相察、不相任,夫人得以相倚,則小史猶豫而不敢行,大史依違而不肯事。
至而莫主決,則必有受其弊者矣。
苟任其責,則長貳、佐屬同利共憂,若手足相營也,事之不舉者寡矣。
一曰:「今禦史固察事矣。
」臣曰:「不然。
夫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治之者。
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詳。
禦史非其長也,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則其法當略。
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考其成。
然則長吏察月,禦史察季,都省察歲,庶乎其可也。
故策之于諸生,而諸生皆未能有至當之論。
其上等者,多以經義為主,至于對問之言,或取其文詞而已。
」』 朱本以為施行削去,新本複存之。
今從新本。
校勘記 [1]容節六變 原本『容』字上衍一『無』字,據《長編》卷三○七删。
[2]所向宜北 原本作『所宜向北』,據《長編》卷三○七乙正。
[3]閏十二月 原本脫『閏』字,據《長編》卷四一九補。
[4]鄭衛 原本作『鄭魏』,據《長編》卷四一九改。
[5]史館 原本作『更館』,據《長編》卷二九四改。
[6]大夫 原本作『大中』,據《長編》卷三一五改。
[7]爾者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二六補。
[8]九寺 原本二字中間衍一『事』字,據《長編》卷三二六删。
[9]罔上 原本作『門口』,據《長編》卷三二七改補。
[10]尚書省 原本脫『省』字,據《長編》卷三二八補。
侍郎以下,仍不得獨乞上殿。
其侍郎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上殿,以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官、寺、監長官視尚書,二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侍郎以下,仍日過尚書廳議事。
』乙亥,給事中陸佃言:『三省、樞密院文字已讀訖,皆再送令封駁,慮成重複。
』上批:『可勘會差紊重複進呈。
』乃诏罷封駁房。
先是,故以诏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既行,猶循舊,至是始罷之。
丁醜,通直郎、監察禦史豐稷為著作佐郎。
先是,稷言:『聞吳安持除太府少卿。
按:安持以宰相子,請囑檢正官劉奉世,庇相州失入馮言死罪公事,坐此追官。
方今官制初行,章惇以罔上為門下侍郎[9],王安禮以穢德守尚書右丞,以至六行尚書、列曹侍郎、諸司郎官、寺監丞主簿,其間或以不實黜降,或以贓私坐廢。
朝廷不應輕法守,略清議,緻谪籍之徒首與褒選,萬世肇新之官府,為罪人之淵薮。
如李士京,韓缜之嬖人;韓宗文,維之孱子,為大理寺左右推主簿。
鐘峻,王安禮之佞人,為将作少監。
減罷知禮院葉祖洽、司農寺軍器都水監主簿頓起等,至今未有差遣。
縱材識卑凡,豈不優于宗文之徒?與夫鐘峻之頗嬖側媚有間矣。
去取如此,名實何考?清明之朝,不可不察。
其職事官所犯罪,欲望令中書省條具,事稍重者,先放罷。
』故有是命。
詳定官制所言:『禦辇院乞依舊隸太仆寺,其輿辇及應供奉事隸殿中省,牛羊司隸光祿寺,其養牛、乳牛兵匠人牛羊司。
』從之,惟禦辇院不隸省寺。
七月壬午,尚書省奏[10]:『自五月一日奉行官制,推原法意,每事講求,緣其端本,增立支節,纖悉備具,即施用者明。
奉行以來,于今逾月,凡續降指揮,申明條制,雖未周詳,謹備大略。
竊慮董正之初,在所考察。
今繕寫為二冊,乞賜覆核。
』丁亥,诏譯經潤文使、同譯經潤文并罷,自今令吏部尚書領之。
廢譯經使司印。
八月癸醜,诏:『三省、樞密院、秘書、殿中、内侍、入内内侍省聽禦史長官若言事禦史彈糾。
先是,置監察,随所隸察省、曹、寺、監,而三省至内侍省無所隸,故以長官言事禦史察之。
』 十月甲子,詳定官制所言:『準尚書省劄子,官制所定雜事奏鈔奏有司事,舊令式并尚書省左、右仆射與左、右丞簽書,蓋以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聞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務付之執政官,所宜代工而任責,則人主但聞之而已。
朝廷以天下事衆,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案之。
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
上下相維,各有職守,則奏鈔書都省執政官,于理為當。
其房玄齡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書尚書都省官,内一卷奏鈔,并著尚書都省官而不書名。
按:敕授、制授則尚書省有不書者,唐告體制不一。
至于奏授,則尚書省具奏鈔上,未有不具尚書都省官者。
然于告身有不書名者,蓋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故或不書。
今奏鈔已書名,即告身止令代。
』從之。
十二月,官制所修六曹敕令,安焘等同詳定。
己未,诏朝散大夫試吏部尚書李清臣、通議大夫守侍郎蘇頌、奉議郎試中書舍人蔡卞、通直郎試起居郎蔡京各遷一官,樞密都承旨、客省使、舒州團練使張誠一領秀州防禦使,故起居郎畢仲衍賜絹百匹。
檢讨詳定官一年以上,減一年磨勘,三年以下,減二年,雜局第減一年。
并以官制成推恩也。
六年二月癸酉,三省言:『國子監公試所策問:「諸司之務,寺、監有所不究;寺、監之職,六曹有所不察;六曹之政,都省有所不悉。
任其責者,殆未足以盡小大相維、上下相制之道焉,豈制而用之者,法未足與守?推而行之者,人未足與明欤?欲度今之宜,循古之舊,而盡由其長,則事之衆多,且将有迂滞之患也。
諸生以為如之何則可?」』策題乃起居郎蔡京撰。
诏:『京具所問事理當如何救正?其所取諸生,如何者為上等?』京言:『朝廷之有百職,百職之有佐屬,猶心之運臂,臂之使指。
蓋臂之作止,不期運也而應之于心;指之屈伸,不期使也而聽之于臂。
何則?其血脈各相倚屬,而通達洞貫故也。
今設官分職有相隸之名,而未有相任之責;有相臨之勢,而未有相糾之法,此臣之所以疑也。
惟不相察、不相任,夫人得以相倚,則小史猶豫而不敢行,大史依違而不肯事。
至而莫主決,則必有受其弊者矣。
苟任其責,則長貳、佐屬同利共憂,若手足相營也,事之不舉者寡矣。
一曰:「今禦史固察事矣。
」臣曰:「不然。
夫官府之治,有正而治之者,有旁而治之者,有統而治之者。
省、曹、寺、監以長治屬,正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詳。
禦史非其長也,而以察為官,旁而治之者也,則其法當略。
都省無所不總,統而治之者也,則其為法,當考其成。
然則長吏察月,禦史察季,都省察歲,庶乎其可也。
故策之于諸生,而諸生皆未能有至當之論。
其上等者,多以經義為主,至于對問之言,或取其文詞而已。
」』 朱本以為施行削去,新本複存之。
今從新本。
校勘記 [1]容節六變 原本『容』字上衍一『無』字,據《長編》卷三○七删。
[2]所向宜北 原本作『所宜向北』,據《長編》卷三○七乙正。
[3]閏十二月 原本脫『閏』字,據《長編》卷四一九補。
[4]鄭衛 原本作『鄭魏』,據《長編》卷四一九改。
[5]史館 原本作『更館』,據《長編》卷二九四改。
[6]大夫 原本作『大中』,據《長編》卷三一五改。
[7]爾者 原本二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二六補。
[8]九寺 原本二字中間衍一『事』字,據《長編》卷三二六删。
[9]罔上 原本作『門口』,據《長編》卷三二七改補。
[10]尚書省 原本脫『省』字,據《長編》卷三二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