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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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侍郎以上并免宿。
尚書部省及六曹一員遞宿,省、寺、監長二、五日點一宿,餘官番直。
』詳定官制所言:『唐制,内外職事有品者給告身,其州鎮辟置僚佐止給使。
謀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其無品及一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結黃牒、樞密院降宣。
今若盡如唐制,例給告身,則職卑而事微,恐不勝盡給也。
今拟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樞密院差,則仍舊降宣,于事簡便。
』從之。
戊寅,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并賜服佩魚。
罷職除正官日不帶行。
』 賜服、佩魚當考。
五月癸未,诏尚書省得旨合下去處,并用劄子。
手诏:『朝廷議更官制,本欲核正吏治,非徒膠古希奇而已。
比命官置司,修講逾年,迨今頒行,尚失條理。
若爾者分撥事類仍前糾紛[7],不免啟侮四方,贻譏來世。
事系國體,二三執政,可不究心?其詳定官,恐須益得深曉文法之人。
禦史中丞徐禧可同詳定官制,如頃所論體統,令以此意,著為式令。
』蓋上嘗論蘇綽建複官制,上自朝廷,下至州縣,悉分為六曹,體統如一。
今先自京師始,候推行有序,即監司、州縣皆可施行矣。
乙酉,給事中舒亶言:『舊制,應差除及更改事件,到封駁司限當日抄錄,關報禦史台、谏院。
新制撥封駁司歸門下省,為封駁房,如今依舊關報禦史台、谏院,不知以何官司為名?恐内省無關報外司之理。
』诏更不關報。
己醜,王珪言:『故事,中書進熟進草,惟執政書押。
今官制,門下省給事中獨許書畫黃,而不得書草。
』舒亶疑之,因以為請。
上曰:『造令行令,職令宜别。
給事中不當書草,著為令。
』三省言:『九寺、三監分隸六曹[8],欲申明行下。
』上曰:『不可。
一寺一監,職事或分屬諸曹,豈可專有所隸?宜曰九寺、三監,于六曹随事統屬,著為令。
』辛卯,上批:『自頒行官制以來,内外小大諸事及創被差命之人,凡有申禀公事,日告留滞,比之舊日中書,稽延數倍。
衆皆有不辨事之憂,未知留滞處所,可速根研裁議,早令快便,大率止似舊中書遣發可也。
』于是三省言:『尚書省六曹,如吏部尚書左右選,舊系審官東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舊申中書省,今合申都省。
其應奏及本部可即施行者并如舊。
内外諸司皆準此。
可申明行下。
』上以命令稽緩,語輔臣頗悔改官制。
蔡确等慮上意遂欲罷之,乃力陳新官制置祿比舊月省俸錢二萬餘貫,上意遽止。
此據蔡惇官制舊典,附申禀留滞下。
诏:『秘書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
六察如有違慢,許言事禦史彈奏。
其尚書六曹分隸六察。
』乙未,诏:『三省、樞密院自今應入進文字,自來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書臣名。
』又诏:『直翰林醫官院至祗侯,依舊更不改換,其見帶太仆丞至化外主簿并罷,仍今後更不除授。
令詳定官制所立法以聞。
』先是,官制所定到改醫官院為翰林院,惟使、副、尚樂、奉禦依舊外,直院而下隸太醫局,今複如故。
己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見執政官議事,并系鞋;六曹尚書以下見執政官,并靴笏。
』 六月乙卯,诏:『自今事不以小大,并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
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帶三省字行出。
』是日,輔臣有言中書省獨取旨事體太重,上曰:『三省體均,中書省撥而議之,門下省審而覆之,尚書省承而行之。
苟有不當,自可論奏,不當緣此,以亂體統也。
』先是,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厘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
既紛然無統紀,至是上一言,遂合體統也。
已上據墨本,已下據朱本。
初,上欲效《唐六典》修改官制,王珪、蔡确力贊之。
官制以中書造命,行無法式事;門下審複,行有法式事;尚書省奉行,三省分班奏事,各行其職,而政柄盡歸中書。
确先說珪曰:『公久在相位,必拜中書令。
』故珪不疑。
一日,确因奏事罷留身,密言:『三省長官位高,恐不須設,隻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各主兩省事可也。
』上以為然。
已而确果獨專政柄,凡除吏,珪皆不與聞。
後累月,珪乃言:『臣備位宰相,不與聞進退百官,請尚書省官及諸道帥臣許同議。
』上許之。
三省并建改事目,以大事出門下,其次出中書,又其次出尚書,皆以黃牒付外。
衆以為當。
然王安禮初不與官制事,乃為上言曰:『政畏多門,要當歸于一,特所經曆異耳。
今也别而為三,則本末不相見,是何異秦、齊二王?教敕雜行,安所适從?臣以謂事無巨細,宣于中書,奉于門下,至尚書行之,則盡善矣。
』诏從之。
蔡确既為右仆射,且兼中書侍郎,欲以自大,乃議尚書省官移中書,當加『上』字以重之。
王安禮争曰:『三省天子攸司,政事所自出,禮宜均一。
确乃欲因人而為輕重,是法由人變也,非所以敬國家。
』已而正色問上曰:『陛下用确為宰相,豈以材術卓異有絕人者?抑亦序次遷陟适在此位耶?』上曰:『适在此位。
』又曰:『固适在此位。
』安禮顧謂确曰:『陛下謂适在此位,何得自大如此?』 前事并據田畫行狀附此,更須考詳。
癸亥,诏:『尚書省六曹事應取旨者,皆尚書省檢具條例,上中書省。
』又诏:『門下、中書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劄行下,皆送尚書省施行。
著為令。
』詳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
』從之。
翌日,诏:『官告及奏鈔體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齡官告看詳,改定以聞。
』诏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使、副已下如舊。
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又诏:『六曹申尚書省送中書及過門下省文字,皆随事立日限,即尚書省事應取旨者,皆日具件數,錄目尾結。
』己巳,诏:『尚書、侍郎奏事
尚書部省及六曹一員遞宿,省、寺、監長二、五日點一宿,餘官番直。
』詳定官制所言:『唐制,内外職事有品者給告身,其州鎮辟置僚佐止給使。
謀本朝,亦以品官給告身,其無品及一時差遣,不以職任輕重,皆中書門下結黃牒、樞密院降宣。
今若盡如唐制,例給告身,則職卑而事微,恐不勝盡給也。
今拟階官、職事官選人凡入品者,皆給告身,其無品者,若被敕除授,則給中書黃牒;吏部奏授,則給門下黃牒;樞密院差,則仍舊降宣,于事簡便。
』從之。
戊寅,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并賜服佩魚。
罷職除正官日不帶行。
』 賜服、佩魚當考。
五月癸未,诏尚書省得旨合下去處,并用劄子。
手诏:『朝廷議更官制,本欲核正吏治,非徒膠古希奇而已。
比命官置司,修講逾年,迨今頒行,尚失條理。
若爾者分撥事類仍前糾紛[7],不免啟侮四方,贻譏來世。
事系國體,二三執政,可不究心?其詳定官,恐須益得深曉文法之人。
禦史中丞徐禧可同詳定官制,如頃所論體統,令以此意,著為式令。
』蓋上嘗論蘇綽建複官制,上自朝廷,下至州縣,悉分為六曹,體統如一。
今先自京師始,候推行有序,即監司、州縣皆可施行矣。
乙酉,給事中舒亶言:『舊制,應差除及更改事件,到封駁司限當日抄錄,關報禦史台、谏院。
新制撥封駁司歸門下省,為封駁房,如今依舊關報禦史台、谏院,不知以何官司為名?恐内省無關報外司之理。
』诏更不關報。
己醜,王珪言:『故事,中書進熟進草,惟執政書押。
今官制,門下省給事中獨許書畫黃,而不得書草。
』舒亶疑之,因以為請。
上曰:『造令行令,職令宜别。
給事中不當書草,著為令。
』三省言:『九寺、三監分隸六曹[8],欲申明行下。
』上曰:『不可。
一寺一監,職事或分屬諸曹,豈可專有所隸?宜曰九寺、三監,于六曹随事統屬,著為令。
』辛卯,上批:『自頒行官制以來,内外小大諸事及創被差命之人,凡有申禀公事,日告留滞,比之舊日中書,稽延數倍。
衆皆有不辨事之憂,未知留滞處所,可速根研裁議,早令快便,大率止似舊中書遣發可也。
』于是三省言:『尚書省六曹,如吏部尚書左右選,舊系審官東西院、流内铨、三班院,戶部左右曹,系三司司農寺,舊申中書省,今合申都省。
其應奏及本部可即施行者并如舊。
内外諸司皆準此。
可申明行下。
』上以命令稽緩,語輔臣頗悔改官制。
蔡确等慮上意遂欲罷之,乃力陳新官制置祿比舊月省俸錢二萬餘貫,上意遽止。
此據蔡惇官制舊典,附申禀留滞下。
诏:『秘書省、殿中省、内侍省、入内内侍省于三省用申狀,尚書六曹用牒,不隸禦史台。
六察如有違慢,許言事禦史彈奏。
其尚書六曹分隸六察。
』乙未,诏:『三省、樞密院自今應入進文字,自來用押字者,并依三省例書臣名。
』又诏:『直翰林醫官院至祗侯,依舊更不改換,其見帶太仆丞至化外主簿并罷,仍今後更不除授。
令詳定官制所立法以聞。
』先是,官制所定到改醫官院為翰林院,惟使、副、尚樂、奉禦依舊外,直院而下隸太醫局,今複如故。
己亥,诏:『翰林學士、兩省官見執政官議事,并系鞋;六曹尚書以下見執政官,并靴笏。
』 六月乙卯,诏:『自今事不以小大,并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
三省同得旨事,更不帶三省字行出。
』是日,輔臣有言中書省獨取旨事體太重,上曰:『三省體均,中書省撥而議之,門下省審而覆之,尚書省承而行之。
苟有不當,自可論奏,不當緣此,以亂體統也。
』先是,官制所雖仿舊三省之名,而莫能究其分省設官之意,乃厘中書、門下為三,各得取旨出命。
既紛然無統紀,至是上一言,遂合體統也。
已上據墨本,已下據朱本。
初,上欲效《唐六典》修改官制,王珪、蔡确力贊之。
官制以中書造命,行無法式事;門下審複,行有法式事;尚書省奉行,三省分班奏事,各行其職,而政柄盡歸中書。
确先說珪曰:『公久在相位,必拜中書令。
』故珪不疑。
一日,确因奏事罷留身,密言:『三省長官位高,恐不須設,隻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右仆射兼中書侍郎,各主兩省事可也。
』上以為然。
已而确果獨專政柄,凡除吏,珪皆不與聞。
後累月,珪乃言:『臣備位宰相,不與聞進退百官,請尚書省官及諸道帥臣許同議。
』上許之。
三省并建改事目,以大事出門下,其次出中書,又其次出尚書,皆以黃牒付外。
衆以為當。
然王安禮初不與官制事,乃為上言曰:『政畏多門,要當歸于一,特所經曆異耳。
今也别而為三,則本末不相見,是何異秦、齊二王?教敕雜行,安所适從?臣以謂事無巨細,宣于中書,奉于門下,至尚書行之,則盡善矣。
』诏從之。
蔡确既為右仆射,且兼中書侍郎,欲以自大,乃議尚書省官移中書,當加『上』字以重之。
王安禮争曰:『三省天子攸司,政事所自出,禮宜均一。
确乃欲因人而為輕重,是法由人變也,非所以敬國家。
』已而正色問上曰:『陛下用确為宰相,豈以材術卓異有絕人者?抑亦序次遷陟适在此位耶?』上曰:『适在此位。
』又曰:『固适在此位。
』安禮顧謂确曰:『陛下謂适在此位,何得自大如此?』 前事并據田畫行狀附此,更須考詳。
癸亥,诏:『尚書省六曹事應取旨者,皆尚書省檢具條例,上中書省。
』又诏:『門下、中書省已得旨者,自今不得批劄行下,皆送尚書省施行。
著為令。
』詳定官制所言:『定到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
』從之。
翌日,诏:『官告及奏鈔體式,令官制所取房玄齡官告看詳,改定以聞。
』诏翰林醫官院改為翰林醫官局,使、副已下如舊。
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又诏:『六曹申尚書省送中書及過門下省文字,皆随事立日限,即尚書省事應取旨者,皆日具件數,錄目尾結。
』己巳,诏:『尚書、侍郎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