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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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班使臣卒不及增。
六年三月壬申,诏:『詳定職田,知州、藩府(三京兆、成德、太原、荊南、江甯府、延、秦、揚[12]、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軍,并十頃,餘軍、監七頃。
通判藩府五頃,節鎮四頃[13],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各減令之半。
藩府、節鎮錄參比本處判官,餘比幕職官。
藩府、節鎮曹官比萬戶縣簿尉,餘比不滿萬戶縣簿尉。
發運、轉運使、副比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比餘州知州。
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點官比藩府通判,同提舉官比萬戶縣令;發運使勾當公事、轉運使管勾文字、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比節鎮通判;蔡河[14]、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勾機宜文字、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比節鎮判官,總管比節鎮知州;路分钤轄比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钤轄比節鎮通判;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15];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檢、都大巡河并比節鎮判官;巡檢堡寨、都監、寨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并比幕職官;巡轄馬遞鎮、監揠井、諸州鎮寨監當,并比本縣簿尉;諸州路學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判官,選人比本州曹官。
』 九年五月癸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大理寺丞單骧管太醫局。
後诏太醫局不隸太常寺,專置提舉一員、判局二員。
其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每科置教授一員,選翰林醫官以下及上等學生為之,亦許本局察舉在外醫人素有名實者以聞。
願充學生者,略試驗收補,勿限員。
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以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差學生往治,各給印紙,令本學官及本營将校書其所診疾狀,病愈及死,經本局管押,或診言不可治,即别差人往治,候愈或死,各書其狀,以為功過,歲終比較為三等,上中書取旨,等第收補。
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其失多者,本局量輕重行罰,或勒出局。
其受軍營錢,以監臨強乞取論。
其諸學病人願與者聽受,毋得邀求。
元豐元年十月丁未,重修都城畢工。
诏知制诰、直學士院孫洙撰記,刻石南薰門上。
城周五十裡百六十步,高四丈,廣五丈九尺,外距隍空十五步,内空十步。
自熙甯八年九月癸酉興工,以内侍宋用臣董其事,役羨卒萬人,創機輪以發土,财力皆不出于民。
初度工五百七十九萬有奇,至是,所省者十之三。
後洙卒,改命知制诰李清臣撰記。
十一月己亥,宰臣吳充、王珪、參知政事元绛言:『功臣非古始,唐德宗多難之餘,乃有奉天定難之号,不應盛世,猶襲陳迹。
況陛下即位以來,上徽号至數十而不許,臣等何功,乃例蒙恩?乞于銜位之中悉減罷。
』诏答曰:『唐之中世,時屬多虞,制為功臣,寵厥将吏,因仍弗革,稱謂實繁,溢美過情,空名眩實,施之近世,或适權宜;襲于來今,固非通制。
卿等為國丞弼,悃幅無華,帥先臣鄰,願罷功号,朕欲嘉歎,其敢弗從?宜如所請。
』于是知樞密院馮京繼請,從之,遂诏管軍臣僚以下至諸軍班銜内帶功臣者并罷。
七年六月己巳朔,戶部言:『準批狀,提舉汴河司言:畿内諸縣民間茶鋪,亦乞請買水磨官茶。
其法施于京師,衆以為便,府界宜與辇毂下不殊。
』從之。
候二年立法。
校勘記 [1]三才 原本『才』字作墨丁,據《長編》三一七補。
[2]記述 原本『記』字作墨丁,據《長編》三一八補。
[3]顧□《長編》卷三五○僅作『顧』,無補墨丁之字。
今不敢妄删,姑仍其舊。
[4]天倫 原本作『天論』,據《長編》卷二五○改。
[5]二月 原本作『三月』,據《長編》卷三○二改。
[6]上自 原本作『上至』,據《長編》卷三○二改。
[7]内東門 原本『東』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二補。
[8]端拱 原本作『端平』,據文意改。
[9]乙酉 原本作『己酉』,據《長編》卷三三八改。
[10]止選 原本『止』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三八補。
[11]戊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三五三補。
[12]揚 原本作『陽』,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3]節鎮 原本作『節政』,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4]蔡河 原本作『蔡何』,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5]比本府判官 原本『比』字上衍一『知』字,據《長編》卷二四三删。
六年三月壬申,诏:『詳定職田,知州、藩府(三京兆、成德、太原、荊南、江甯府、延、秦、揚[12]、杭、潭、廣州)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軍,并十頃,餘軍、監七頃。
通判藩府五頃,節鎮四頃[13],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令、丞、簿、尉、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簿尉各減令之半。
藩府、節鎮錄參比本處判官,餘比幕職官。
藩府、節鎮曹官比萬戶縣簿尉,餘比不滿萬戶縣簿尉。
發運、轉運使、副比節鎮知州,開封府界提點比餘州知州。
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點官比藩府通判,同提舉官比萬戶縣令;發運使勾當公事、轉運使管勾文字、提點刑獄司檢法官比節鎮通判;蔡河[14]、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勾機宜文字、開封府界提點司勾當公事比節鎮判官,總管比節鎮知州;路分钤轄比餘州知州;安撫路分都監、州钤轄比節鎮通判;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15];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檢、都大巡河并比節鎮判官;巡檢堡寨、都監、寨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并比幕職官;巡轄馬遞鎮、監揠井、諸州鎮寨監當,并比本縣簿尉;諸州路學教授、京朝官比本州判官,選人比本州曹官。
』 九年五月癸亥,知制诰熊本提舉太醫局,大理寺丞單骧管太醫局。
後诏太醫局不隸太常寺,專置提舉一員、判局二員。
其判局,選知醫事者為之。
每科置教授一員,選翰林醫官以下及上等學生為之,亦許本局察舉在外醫人素有名實者以聞。
願充學生者,略試驗收補,勿限員。
常以春試取合格者,以三百人為額。
太學、律學、武學生、諸營将士疾病,輪差學生往治,各給印紙,令本學官及本營将校書其所診疾狀,病愈及死,經本局管押,或診言不可治,即别差人往治,候愈或死,各書其狀,以為功過,歲終比較為三等,上中書取旨,等第收補。
上等月給錢十五千,毋過二十人;中等十千,毋過三十人;下等五千,毋過五十人。
其失多者,本局量輕重行罰,或勒出局。
其受軍營錢,以監臨強乞取論。
其諸學病人願與者聽受,毋得邀求。
元豐元年十月丁未,重修都城畢工。
诏知制诰、直學士院孫洙撰記,刻石南薰門上。
城周五十裡百六十步,高四丈,廣五丈九尺,外距隍空十五步,内空十步。
自熙甯八年九月癸酉興工,以内侍宋用臣董其事,役羨卒萬人,創機輪以發土,财力皆不出于民。
初度工五百七十九萬有奇,至是,所省者十之三。
後洙卒,改命知制诰李清臣撰記。
十一月己亥,宰臣吳充、王珪、參知政事元绛言:『功臣非古始,唐德宗多難之餘,乃有奉天定難之号,不應盛世,猶襲陳迹。
況陛下即位以來,上徽号至數十而不許,臣等何功,乃例蒙恩?乞于銜位之中悉減罷。
』诏答曰:『唐之中世,時屬多虞,制為功臣,寵厥将吏,因仍弗革,稱謂實繁,溢美過情,空名眩實,施之近世,或适權宜;襲于來今,固非通制。
卿等為國丞弼,悃幅無華,帥先臣鄰,願罷功号,朕欲嘉歎,其敢弗從?宜如所請。
』于是知樞密院馮京繼請,從之,遂诏管軍臣僚以下至諸軍班銜内帶功臣者并罷。
七年六月己巳朔,戶部言:『準批狀,提舉汴河司言:畿内諸縣民間茶鋪,亦乞請買水磨官茶。
其法施于京師,衆以為便,府界宜與辇毂下不殊。
』從之。
候二年立法。
校勘記 [1]三才 原本『才』字作墨丁,據《長編》三一七補。
[2]記述 原本『記』字作墨丁,據《長編》三一八補。
[3]顧□《長編》卷三五○僅作『顧』,無補墨丁之字。
今不敢妄删,姑仍其舊。
[4]天倫 原本作『天論』,據《長編》卷二五○改。
[5]二月 原本作『三月』,據《長編》卷三○二改。
[6]上自 原本作『上至』,據《長編》卷三○二改。
[7]内東門 原本『東』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二補。
[8]端拱 原本作『端平』,據文意改。
[9]乙酉 原本作『己酉』,據《長編》卷三三八改。
[10]止選 原本『止』字作墨丁,據《長編》卷三三八補。
[11]戊戌 原本無此二字,據《長編》卷三五三補。
[12]揚 原本作『陽』,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3]節鎮 原本作『節政』,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4]蔡河 原本作『蔡何』,據《長編》卷二四三改。
[15]比本府判官 原本『比』字上衍一『知』字,據《長編》卷二四三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