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八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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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

    乃自冬迄今,旱暵為虐。

    間诏有司損常膳,避正殿。

    既以塞責消變,曆月滋久,未蒙休應。

    中夜以興,震悸靡甯。

    意者朕之聽納不得于理欤?獄訟非其情欤?賦斂失其節欤?忠謀谠言郁于上聞而阿谀壅蔽以成其私者衆欤?何嘉氣之久不效也!應中外文武臣僚,并許實封言朝政阙失。

    三事大夫,其務悉心交儆,成朕志焉。

    』翰林學士承旨韓維之辭也。

    先是,維對延和殿,上曰:『久不雨,朕夙夜焦勞,奈何?』維曰:『陛下憂憫旱災,損膳避殿,此乃舉行故事,恐不足以應天變。

    願陛下痛自責己,下诏廣求直言,以開壅蔽,大發恩令,有所蠲放,以和人情。

    』上感悟,即命維草诏。

    诏出,人情大悅。

    七月癸卯,群臣請加尊号曰『法天憲古文武』,诏不許。

    自是五上表,終不許。

     元豐二年四月辛醜,幸金明池觀水嬉,燕射瓊林苑,上射中的,群臣稱賀,乃命群臣射,又特命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射。

    酒罷,禦苑門觀軍士射柳枝。

    上自即位,至是,始再幸池苑,後不複至矣。

    癸酉,群臣奏事垂拱殿,禦衣有蟲,自襟沿至禦中,上既拂之至地,視之,乃行蟲。

    其蟲善入人耳,上亟曰:『此飛蟲也。

    』蓋慮治及執禦者而掩之,實非飛蟲也。

     五年八月癸亥,知安州滕甫言:『内供奉謝禋奉旨買紅花萬斤,今又繼買五萬斤,而一州所産止二萬斤耳,恐不足數。

    』上亟诏寝之。

     十二月己未,梓州奏:『奉诏收買青綠彩色凡二千斤,已計綱起發,餘數見計置收買次。

    』上批:『速降指揮罷買。

    』恐勞民故也。

     六年八月乙酉[9],前桐城縣尉周谔上書言四事,其一言朝廷已赦西夏,許修職貢,戒邊吏勿妄出兵,慮戎入寇。

    邊吏或守诏書,不出禦敵。

    其二言都城已為崇墉深池,非百步之間,設為樓橹,則不足以備不虞。

    其三欲罷試太學博士,止選于教官[10],教官則選試于上舍、内舍及改科以來有出身進士。

    其四乞嚴太學補試之法,士嘗豫鄉書者,不必補而後入。

    诏中書省記姓名。

    上日閱匦函,小臣所言利害,無不詳覽如此。

     七年十一月丁未,宣德郎、太學博士邵材為監察禦史。

    材,宜興人。

    上臨朝甚肅,初賜對者,往往震懾不稱旨。

    材入見延和殿,雍容占奏,因曰:『去歲郊祀,臣以太學博士陪祠事。

    陛下至太廟及圓邱,執禮甚嚴。

    陛下臨天下将二十年,而秉心愈小,事天地、宗廟愈恭,此盛德也。

    然成天下之大業,亦在于持久不倦耳。

    』上首肯之。

     八年三月戊戌[11],史臣曰:『上聰明英睿,天性孝友,事兩宮竭誠盡力,天下稱孝。

    慈聖光獻太後之喪,哀毀過甚。

    既除喪,思慕不已,歲時獻酌,每至繼仁殿必哭,哀動群臣。

    禮遇皇後,宮庭肅正,親愛二弟,無纖毫之間,終上之世,乃出居外第。

    待諸公主、宗室恩義笃備。

    聖學高遠,言必據經,深造道德之蘊而詳于度數。

    每論經史,多出人意表。

    間日一禦迩英講讀,雖風雨不易。

    禁中觀書,或至夜分。

    在東宮,素聞王安石有重名,熙甯初擢輔政,虛己以聽之。

    安石更變法令,中外争言不便,上亦疑之,而安石堅持之不肯變。

    其後天下終以為不便,上亦不專信任,安石不自得,求引去,遂八年不複召,然恩顧不衰。

    司馬光、呂公著雖議論終不合,而極口稱其賢。

    勵精求治,嘗恐不及,總覽萬機,小大必親。

    遇休假,猶禦殿決事,或日昃不暇食,至兩宮遣人趨之。

    侍臣有以為言者,上曰:『朕享天下之奉,非喜勞而惡逸,誠欲以勤勞之也。

    』将定官制,獨處閣中,考求沿革,一年而成,人皆不知。

    雖治尚嚴整,智勇果斷,而造次必以仁恕。

    群臣進見,顧問或不能對,上恐其失次,辄顧而言他。

    有忤意者,雖甚不樂,終保全之。

    每當用兵,或終夜不寝,邊奏絡繹,手劄處畫,号令諸将,丁甯詳密,授以成算,雖千裡外,上自節制,機神鑒察,無所遁情,恩威相濟,人不敢不盡力。

    如李憲、張誠一輩,雖甚親用,然未嘗一日馳其銜策,無不畏上之威明,而莫敢肆。

    欲先取靈、夏,滅西羌,乃圖北伐。

    積粟塞上數千萬石,多儲兵器以待。

    及永樂陷沒,知用兵之難,于是亦息意征伐矣。

    在位十有九載,興為建立,追法三代,由漢以下,陋而不取,而謙沖退托,去華務實,終身不受尊号,此誠帝王之盛德也。

    』 政迹 熙甯四年九月癸卯,中書言:『天下選人俸既薄,而又多寡不一,恐不足以勸廉吏。

    今欲月增縣令、錄事參軍俸錢至十五千、米麥四石,司理、司法、司戶參軍、主簿、縣尉、防、團、軍事推官、軍監判官錢十二千、米麥三石,每月通增俸錢一萬二千餘缗,米麥二千八十餘石。

    其三班使臣,短使并押綱運,并縻費不易,欲令三司勘會關畫以聞。

    』從之。

    先是,選人廪給下者,至請錢七千、麥兩石而已。

    貧不足自養,則往往陷于苟賤不廉之地。

    上聞之,故更此法。

    其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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