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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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西、河北、陝西、河東所養戶馬近已支價錢撥買。

    配填河東、鄜延、環慶路阙馬軍分。

    自今府界并京東等路養馬指揮并罷。

    』又:『京東、京西路保甲養馬法元定年限極寬,民間易以應辦。

    而有司不務循守,妄有陳請,期限急迫,遂至搔擾。

    先帝已嘗降手诏诘責約束,至今猶不能奉行。

    其兩路保馬,宜令并依原降年限收買,其剩買過數目。

    并充以次年分之數目。

    』又诏提舉京東路保馬兼保甲楊景宗、提舉京西路保甲兼保馬張修令乘傳赴京,于三省禀議改廢。

    其後诏京東、京西路保馬等級分配諸軍,餘數發太仆寺。

    其格不應支配,即還民戶變易,納所給價錢。

     舊錄雲:先帝以國馬不足,追效邱乘之制,寓馬于民,量物産給價,立歲限,使民市馬養之,得自乘習,緩急則集以為用,仍命弛其徭役,法甚善。

    司馬光言其非便,遂罷。

    新錄辨曰:宣仁參祖宗之制,推明神宗之心,保佑哲宗皇帝,以至元祐之治。

    其公議在天下甚明。

    而吏官類出私意,取一時群臣之議,與神宗皇帝較其得失,豈可以示後世?自「先帝以國馬」至「非使遂罷」六十字并删去。

    按:此時司馬光猶未上疏論民戶養馬,不知舊錄何以雲然?其後則先固謂不可也。

     五月庚子,朝奉大夫、提舉京東路保馬兼保甲霍翔知密州,同管京西路保甲呂公雅知濠州。

     六月雲雲。

    (見上。

    ) 七月甲辰,門下侍郎司馬光言:『陛下踐祚聽政,首令京東、西兩路保甲養馬并依元降年限收買。

    其剩過數目,并充次年之數雲雲。

    皆聖澤矜寬民力。

    于保甲勞費,雖十減五六,然保甲保馬向去點擇、買養補填,沿猶如舊雲雲,臣愚伏乞斷自聖心,盡罷諸路保甲,保正、長使歸農,其所養保馬,揀擇勾收,太仆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骐骥院、坊監及諸軍,召提舉官還朝。

    其勾當公事、巡檢、指使,并送吏部與合人差遣[5]。

    如此,則開封府界、三路之民,孰不歡呼鼓舞,荷戴聖德?』疏奏,蔡确等執奏不行。

    诏保馬别議立法。

     八月癸未,诏府界新置牧馬監兼提舉經度制置牧馬司并罷,應合分撥措置事件,令兵部條畫以聞。

     九月戊午,诏京東、西路保馬數未足者,更不收買,據見管數,令逐戶依舊主養[6],别聽朝旨。

     元祐元年閏二月辛卯,三省言:『霍翔、呂公雅提舉保馬[7],不循诏旨,至減朝廷元立年限之半。

    』诏霍翔差管勾江州太平觀,呂公雅差監舒州鹽灑稅務。

     四月己醜,右司谏王岩叟言:『訪聞京東保馬事尚有餘弊,宜在講陳,可因而變之,以成國家之利。

    其一:牧監昔廢之初,識者皆曰:「十年之後,天下當乏馬。

    」然不待十年,而天下之馬已不可多得,此非國家之利也。

    臣乞盡收退還民間馬三萬餘匹,複置監如故,然不必置監牧使,止委轉運使領之,可治辦矣。

    其二:廢監以來,牧地之在民者處處為害,蓋始者愚民利于一時請地之易,不慮後日納租之難,投狀之初,争立高額,而不知州縣又估高價折納見錢,遂緻力皆不勝,歲歲拖欠。

    轉運使不論水旱,與群牧司認定此錢,督責之嚴,過于他事,以至佃地百姓被禁锢、受鞭撻者,五日無之。

    今若因複置監牧,牧地入官,則百姓戴陛下之恩,如釋重負,脫沉疴矣。

    其京西事體既同,并乞賜施行。

    』 七月癸未,太仆寺言:『沙苑監先隸河南監牧司,昨因廢監,撥歸群牧司,尋因置群牧行司,撥入行司管系。

    其行司後改為提舉監牧司,今已降朝旨,撥入右廂提點司,即買馬監牧司更不管系。

    其提舉陝西等路買馬監牧司名,合除去「監牧」二字。

    』從之。

     九月壬戌,太仆寺奏:『乞應于本寺事,并依群牧司法,仍隻隸尚書省,或依舊隸樞密院,并乞内外馬事,并隸本寺施行。

    』诏内外馬事并隸太仆寺,直達尚書省,更不經由駕部。

    丙寅,诏中書省:『今後太仆卿、丞、簿并選差,應外監事,令本寺依舊群牧司法施行。

    』庚辰,右司谏王觌言:『臣竊見今年九月九日朝旨節文内馬事并隸太仆寺,直達尚書省,更不經由駕部。

    車營、緻遠務、鞍辔庫、駝坊、皮剝所、養象所并專隸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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