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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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畝者使勿教。

    其得免者戴陛下厚恩,如獲更生。

    後複下令,變保甲月教之法為冬教,人人始得安其業,又大惠也。

    然第四、第五等之家,田業壟畝之多寡無甚相遠,粗粝不充,布褐不備,均有凍餒之憂。

    今若隆冬冽寒使去其家,與溫飽者同教于城下,盈月而後已,豈其所堪?伏望聖慈哀憐,約祖宗義勇等第之制,特诏有司,免三路第四、第五保丁冬教,以寬貧民,但籍姓名,備緩急出力以從事可也。

    臣又按:祖宗義勇之法,止行三路。

    比者保甲之事,乃并王畿。

    臣以為畿内保甲,宜悉罷之便。

    』于是诏府界三一路保甲第五等兩丁之家免冬教。

     元祐元年正月癸卯,诏商、虢州保甲依舊更不冬教。

    辛亥,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其教閱器械,令赴官送納,仍立府界、三路私有禁兵告獲賞格。

    』從之。

     二月庚申,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罷團教,應保甲赴教日,止用民間衣裝,不得勒令别造。

    』從之。

     閏二月辛卯,诏:『府界、三路提舉保甲司指揮州縣,如有見送納軍器,若不是非理損壞不堪,或事件不全,止據見在受納,不得須令修整陪填,仍曉示,若有隐藏換易元給官弓弩者,限一月首納,待與原罪。

    限滿不首,即與私有禁兵器法告賞。

    』己亥,禦史中丞劉摯言:『伏睹近制,保甲罷團教,朝廷所以惠綏疲氓,恩施甚厚。

    民得去其所若,就其所安,遠近承風,莫不鼓舞。

    然愚以為宜有法以斂制之。

    蓋保甲之技藝強弱高下,州縣皆有等籍。

    今按取優等之人,召其情願刺以為本州禁軍,若舊系長等名色,則此類軍中之階級,随其等差對換補之。

    自餘中、下藝等,亦召願充公人者,依近制募以為弓手、手力、耆戶長之役。

    所貴在軍者,既團隸部督,束之有法,又使得伸其素習之能。

    其在役者,既不失服職于公家,比之召雇浮浪,乃得熟事,鄉民必賴其力為多。

    』壬子,诏河北東、西路、永興、秦鳳等路提點刑獄兼提舉保甲司,并依提刑司例,各為一司。

     七月甲子,右司谏蘇轍言:『臣竊見仁宗朝,河北、河東初置義勇。

    至英宗朝,推行其法,漸及陝西,皆以地接北方,有守禦之備,每歲冬教一月,民雖以為勞,而邊防之計有不得已。

    及熙甯中,更置保甲,使京畿三路之民日夜教習。

    二聖臨禦,知其不便,率皆罷去,民得歸秉耒耜,盜賊因此衰息,歌舞聖德,無有窮已。

    惟有冬教一月之法,三路以被邊之故,民習為常,不辭愬。

    至于京畿諸縣,累聖以來,為辇毂所在,素加優厚。

    今乃與三路邊郡為此一例冬教,情所未安。

    伏乞聖慈深念根本之地所宜寬恤,特與蠲免。

    』 八月丁酉,诏陝西路保甲冬教,并自十一月一日,至次年正月終罷。

     十一月庚辰,殿中侍禦史呂陶言:『伏見保甲之法雖已更次,猶有二弊,未便于民。

    其一為罷去二十畝已下免役指揮,卻令五等戶有三丁者,皆赴冬教一月。

    緣民之貧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與不教,則有幸不幸。

    今田百畝,家有二丁,則免教,是謂之幸;田有十畝,家有三丁,則謂之不幸。

    此貧富力役大為不均。

    況今之教閱,官中不給錢米,一月之食皆自辦。

    夫有田二十畝之家,中年所收,不過二十石,賦稅、伏臘之外,又令其贍一丁,則亦難給。

    蓋昔日推行之始,不暇講求利害,惟務其多。

    今雖将五等下戶精專閱習,萬一或有調發,雖破竭家産,所得幾何?裹糧而行,豈不重困?臣愚欲乞于三等以上,或等第雖低而家業及一百貫、有三丁者,方得差充。

    』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戶,五等下、地土不及二十畝者,雖三丁以上,并免教。

    從呂陶請也。

     保馬監牧附 元豐八年三月,資政殿學士韓維奏:『農民以稼穑為生,使之出錢市馬,已非其願,又守護灌飼,素昧其方,萬一死損,複使償買,昔時一馬直錢三二十千者,今貴至百千矣。

    農民如此,未有已時,愁歎之聲,聞于道路。

    又聞京西保馬頗為群盜掠取,換易乘騎,如其外廄。

    臣恐更易措置,不可緩也(詳見《變新法》。

    此一節合在此年六月下,誤置此)。

    』 四月辛未,诏:『開封府界、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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