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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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乙酉,講議司言:『諸路、州學生以前舉終場人數,二百人以上以一百人為額,數少者以二州、三州并附一州聚學。
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于法未有定額。
欲将所并聚學并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
其上舍、内舍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随數減定。
』從之。
四月戊午,诏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
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從之。
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诏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并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幸,衆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于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
』诏[4]:『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
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
即取應人衆,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
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于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5]。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
紹聖嘗著為令。
乞頒其法于諸路州學。
』從之。
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诋讪元豐政事故也。
乂、直方、汝翼并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诏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并置學。
七月庚子,诏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诏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
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較長谕屏出學。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讪也。
九月癸未[6],诏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
壬辰,诏諸州别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随人數多寡,許令人學,并依進士法。
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圓邱,以太祖皇帝配。
禮畢大赦。
『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倖冒,務得實材。
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緻多士未盡在學,或艱于考選校定。
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
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
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
除将來科舉一次外,并由學校升頁。
』 四年閏二月辛未[7],诏:『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并依額内人條例施行。
』 四月壬午[8],诏:『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戶法。
』 九月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
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裡選之效,已見于此。
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埃歲月,便合入貢。
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
今聚學尚有不及二百人之處,即于法未有定額。
欲将所并聚學并舊有教授不及二百人之處,聽以前舉終場三分之二立為定額。
其上舍、内舍及撥定人,蓋視一百人之額,得随數減定。
』從之。
四月戊午,诏提舉司:『每路教授及十人以上者,歲舉改官增三人,不及者一人,不許舉它官。
有能訓導學生中太學上舍數及八分者,提舉學事官保明以聞,國子監驗實,依太學博士正錄法改官。
』庚午,诏國子監印書,賜諸州縣學。
五月庚辰,戶部言:『提舉學事司乞州縣學之費,通一路财用應副。
』從之。
戊子,诏不置教授州軍置學處,學生以百人為額。
六月丙辰,诏縣學生不及二十人處,許依州學例,并附鄰近大縣,一處教養。
八月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三年正月己醜,诏諸路增養縣學弟子員,大縣五十人,中縣四十人,小縣三十人。
癸醜,中書省勘會:『天下已置學養士,士在學校,月書季考,行藝純備,方與人貢,其選頗艱,而科舉取一日之長,人樂僥幸,衆易以趨,故異意與怠惰之人多憚于入學,甚失朝廷教養之意。
』诏[4]:『五路學生在州學一年,方許取應。
餘路在學半年,仍通縣學月日。
即取應人衆,而學校所養數少,雖令在學半年,其不在學之人尚多者,仰學事司較量,相度聞奏二辛醜,诏:『季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
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已委有司别行講究,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于協順人情,選拔鄉賢寒俊而後已[5]。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使遠方舉人知悉。
』 三月壬寅,奉議郎黃輔國言:『元豐中,太學生休假日,引詣武學射廳習射。
紹聖嘗著為令。
乞頒其法于諸路州學。
』從之。
朝奉大夫、直龍圖閣、成都府路轉運副使季孝廣遷一官,以點檢邛州學生費乂、韋直方、綿竹縣學生龐汝翼答策,诋讪元豐政事故也。
乂、直方、汝翼并送廣南編管,永不得入學。
六月丙午,诏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并置學。
七月庚子,诏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八月戊午,诏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
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較長谕屏出學。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讪也。
九月癸未[6],诏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
壬辰,诏諸州别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随人數多寡,許令人學,并依進士法。
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今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于圓邱,以太祖皇帝配。
禮畢大赦。
『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倖冒,務得實材。
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緻多士未盡在學,或艱于考選校定。
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
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
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
除将來科舉一次外,并由學校升頁。
』 四年閏二月辛未[7],诏:『應諸路州學,據學糧餘數額外增養學生,并依額内人條例施行。
』 四月壬午[8],诏:『諸州縣生徒試補入學,經試終場,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升上舍,即依官戶法。
』 九月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
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 十二月乙亥,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遺落老成之士,鄉舉裡選之效,已見于此。
士之在學,月書季考,苟有成材,理當不埃歲月,便合入貢。
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