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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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意,為歲貢之制。

    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知勉。

    诏大司成兼侍講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

    』從之。

     送昂等看詳,乃十月二十七日聖旨;為歲貢之制,乃尚書省建議薛昂等看詳增損耳,非昂等創為也。

    《實錄》删修失實,今改正。

     五年二月丁未,诏:『去年正月指揮,諸州添置武學,教養武士。

    至今踰年,教養每州無幾,而月有按試弓馬,考校程文,使教官不得專意儒學,又管勾、按試兵官、教頭皆有添給食錢,官中旋置鞍馬,蓋造馬屋,營葺射圃,百端糜費,有虛名,無實效,可罷去。

    』 七月庚子,诏曰:『學校以善風俗人倫,治則興,亂則廢,非特教養而已也。

    乃者親诏有司,以月書季考之密,退送煩勞,待養有方,未當士心,故令考正。

    若罷縣學,則士非裡選,廢學糧,則人無所養。

    減教授則五師,并提舉則無總,名存實廢,甚非教育之本。

    朕恭覽熙甯诏書,以俟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于天下,則庶幾可複古矣。

    複鄉舉裡選,布之天下,以追三代之隆,神考之志也。

    而各減廢,于朕繼述之孝,其可得乎?其縣學提舉官、學田糧教授,并各依舊退送者,更展一試,待給假,許不限次數,以優士之在學者。

    《詩》不雲乎:「君子能長育人材,則天下喜樂之矣。

    」咨爾多士,宜體朕意。

    』 甲辰,诏:『已降指揮,舉行學制。

    比閱前後法令猶未備,慮失士心,或因而煩擾,有害學政。

    可依下項:一、天下學生既令歲貢,将來人貢,其數必多。

    所有辟雍,并令依舊,仍依崇甯四年十二月已前指揮施行。

    二退送學生既展一年,俟之不為不久,待之不為不盡。

    比覽科舉舊法,有因赦理舉,許特奏名推恩之法。

    學生貢至辟雍士一試退送,未有理舉推恩之文,退送之人,所以患無歸。

    學生貢至辟雍,試不中退送者,并與理為到省舉送,依例施行。

    』 九月乙卯,學制局言:『臣等檢會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朝旨,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武士,續有條畫,頒下諸路。

    後來人學之人已多。

    昨因今年二月廢罷,尋未曾複置。

    臣等伏覩禦制學校新法,内一項逐州解額,五路已有指揮,十人取一名。

    可令以前榜所解額,于數内以一分充貢武士額。

    臣等未審今來立教養武士法,合依舊遍行天下,或止于三路、五路施行。

    乞降睿旨,别具合措置事件聞奏。

    』禦筆:『山西出将,氣俗使然。

    所當先者,平治之時,武不可廢。

    可依已降指揮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額,無則貢文士。

    』 十一月乙巳,大司成兼侍講薛昂、國子監司業強淵明言:『竊謂文學之士,自縣升之州,由州貢之辟雍,又合而試之,第為上舍、内舍之等,而推恩侍殿試,或升之太學,其法可謂備矣。

    而武士之制,雖有武學,外置解額,而選考升貢之法,将見周王于邁六師及之之盛,如成周之時,仰有以副陛下獎育人材之意。

    』從之。

     十二月癸未,學制局上《諸路州縣學勅令格式》等凡三十五冊,诏頒布行之。

     大觀元年十二月壬午,建州浦城縣丞徐秉哲遷一官[9],以縣學生系籍者千餘人,此一路最多,秉哲實專考校事。

    提舉學事司乞加優獎,故有是命。

     二年五月庚戌,提舉京西南路學事路瑗言:『臣所領八州三十餘縣,比諸路最為褊小,管學舍乃至三千三百餘人,贍學田業等,歲收錢斛六萬三千餘貫石。

    竊計諸路學舍生徒田業錢斛之數,何翅數百萬?此曠古所未嘗有也。

    』诏有司總會諸路州軍縣文武、大小學生,并學費所入所用實數,具圖冊上之禦府,副在辟雍,仍宣付史館。

    從之。

     九月乙醜,诏:『諸路州學有閣藏書,皆以經史為名。

    方今崇八行以迪多士,尊六經以黜百家,史何足言?應□置閣處[10],賜名曰「稽古」。

    』 三年八月己醜,诏:『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

    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辄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 四年八月戊寅,诏州小學生更不給食。

    又诏:『自今取貢額三分,于大比前一年解發[11]。

    不及學及雖入學而見系退黜者,方得取應。

    』又诏:『所在學生及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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