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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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士皆不得在外私聚生徒,使邪說诐行無自流行。

    看詳若不許在外私聚生徒,即不系置學之處,子弟無從聽講,難以施行。

    □□非先聖賢之書及元祐故事學術[4],不許教授條禁。

    欲遍行曉谕,應私下聚學之家,并仰遵作上條。

    』從之。

     八月丙辰,講議司言[5]:『榷茶并依元符條令,不當複分草、臘。

    其未立文處,合增入或「草」字,或「臘」字。

    』從之。

    丙寅,講議司言:『縣學格内三旬所試,乞改為月試,季一周之。

    孟月試義,仲月試論,季月試策。

    』從之。

     九月壬午,講議司劄子:『自去年九月十七日推行新法,東北鹽十月九日客人入納算請,至今年九月三日終,收趁到錢一百六十四萬八千六百三十六貫三百六十八文,本錢一十四萬七千七十三貫,息錢一百五十萬一千五百五十三貫三百六十八文。

    』诏講議司詳定官蹇序辰、範緻虛、劉赓、張康國、參詳官崔彪、鄭僅各轉一官,鹽澤房檢讨官馮谌轉一官,與開封府推官;呂琮轉一官,與寺監丞。

    榷貨務監官丁維、吳薦各減二年磨勘,宋康年轉一官。

    逐路提舉措置官陝西路李憕、河北路韓敦立、京東路郭異、京西路餘授各轉一官。

    憕先為陝西路轉運判官,仍升轉運副使。

     蹇序辰翰林學士,範緻虛兵部侍郎,劉赓刑部侍郎,張康國中書舍人,崔彪都官員外郎,國用檢詳持服人鄭僅朝散郎、直龍圖閣。

    馮谌朝請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馮京子;呂琮承務郎,元年八月五日為鹽澤檢讨。

    逐路提舉措置官,八月二十九日差韓敦立、郭異、餘授、李憕、呂建中淮南,十月十六日胡奕修兩浙。

    十月十六日,呂建中先措置淮南路,賞獨不及,當考。

     壬辰,命講議司官詳求禮樂沿革,修為典禮。

    講議司言:『乞置醫學養士,命博士、正錄、訓導設三科,以教生員,治經試選等,并依太學法。

    』從之。

    庚子,講議司修立諸路知通令佐起發上供,及本處經總費皆足,二稅無欠者,通場務課額增倍轉官條。

    從之。

    癸卯,講議司言:『東北鹽已放入解鹽地分,慮客人影帶私鹽,走失課利,舊條未至嚴密,令别正法,及販乳香,比鹽法等條。

    』從之。

     十月乙亥,講議司言:『雅州錫窟,元豐七年興置,元祐二年廢罷。

    今乞召九門取入賣,依元豐法。

    』從之。

     十二月丁未,講議司言:『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遂還以鈔鹽。

    今解池既無鹽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賤買,緻沿邊入納艱阻,侵壞鈔法。

    乞依熙、豐買鈔所,别以他物折博。

    差榷貨務監官二員,别差使臣或選人三員同主之。

    慮客人赍到文鈔,正以米鹽鈔并東北一分鹽鈔及度牒、官告、雜物等博換。

    』從之。

     詳具後項。

    熙、豐買鈔所初置年月,當考。

     講議司言:『勘會解池未壞以前,官給解鹽鈔,募客人入納糧草,還以鈔鹽。

    今解池未複,其鈔尚循舊法,給解鹽文鈔,客人赍赴京。

    解池既無解鹽支還,并河北文鈔賣與在京交引鋪戶,乘時邀利,賤價收買,緻沿邊入納艱阻,客人虧折錢本,侵壞鈔法,合行措置。

    乞依熙甯、元豐買賣鈔所别以他物折博條具八項。

    』并從之(見上)。

     三年三月辛巳,知樞密院事蔡卞言:『昨被旨,以講議司武備房歸樞密院,差臣提舉。

    今來訓練民兵,增置兵額,已施行訖。

    欲乞罷樞密院講議司,限半月結絕。

    』從之。

     四月甲寅,講議司言:『元豐中,神宗令張□[6]、範鎮、劉幾、範日新講求巢竽、巢笙之類。

    當時曾镂闆宣賜大臣。

    今韓绛家有之,欲權借照使。

    』诏可。

    乙醜,宰臣蔡京言:『伏奉手诏置講議司。

    度今文字不多,理當歸之省部。

    欲乞限一月結絕罷司。

    如有未了事件,乞送尚書省分隸施行。

    』從之。

     五月癸未,奉議郎、檢讨文字、提舉措置兩浙香鹽事胡奕修轉一官,以本路鹽課增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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