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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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司,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毋緻勤勞,以稱貴老貪賢之美。

    』 《實錄》、本紀雲:蔡京領講議司。

    朱勝非雲:蔡京崇甯元年拜相,四年罷。

    大觀元年複入,三年又罷。

    政和二年複入,宣和初又罷。

    六年冬,王黼罷相,白時中、李邦彥并拜太、少宰。

    未幾,京東盜起,京黨哄然以謂宰相望輕。

    乃诏京複總三省,許私第治事,三五日一造朝。

    時京已八十歲,目盲不能書字,足蹇不能拜跪矣。

    子絛用事,凡判筆,皆絛為之,仍代京禁中奏事,于是肆為奸利,賞罰無章,黜陟紛纭。

    絛妻兄韓梠者,驟用為戶部侍郎,密與謀議,貶逐朝士,殆無虛日。

    絛每造朝,侍從以下皆迎,揖附耳語。

    堂吏抱文按,數十人從之。

    遣使四出,誅求采訪,喜者令薦之,不喜者令劾之,缙紳無不側目。

    』 七年四月己未,講議司奏:『内降臣僚劄子,及杭州裡外市戶呂禧等狀,乞納錢免行事。

    看詳州縣行戶立定時旬價值,令在任官下行買物,蓋令知物價低昂,次防虧損、貪暴之吏怙法倚勢、非理搔擾等。

    今相度欲依所乞,令兩浙路依杭州已降指揮,立為永法,諸路州縣依此,仍令逐路提刑司選委清強官,同州縣知、通、令、佐取索行戶色數,計在任官多寡,随陪費輕重,立定免行錢。

    其錢并作上供,赴大觀庫送納雲雲。

    』诏依舊講議司措置到事理施行。

    庚申,太師、魯國公、領三省事蔡京依前太師、魯國公緻仕。

    乙醜,講議司奏:『契勘諸路州縣供官之物,不許擅行科配。

    比年以來,轉運司多不以州軍大小,州軍又不以縣邑人戶家力一既拋科,及諸縣将抛降之物,往往比合用之數暗行增添,容縱公吏,作弊為甚。

    欲今後應科配之物,轉運司随州軍大小、州軍随縣邑人戶家力均抛,令當職官前期依此品量均定,具逐等逐戶合科配物色數目申本州檢察,仍以人戶等第、家業合著之數單名降榜,付縣曉谕人戶通知。

    如有不均,或數外增添催科,許人戶越訴,監司覺察按劾,庶幾輸納均當,革去奸弊。

    』從之。

    己巳,講議司奏:『檢會講議司劄子,勘會人戶輸納官賣鈔,旁州縣不能钤束公人計會,盡行收買,卻于人戶處邀求厚價,比之官價,多至數倍。

    兼又阻節留滞,是緻有人戶粜賣所納物斛,用充盤川[8],為害甚大。

    緣上件鈔旁錢法行已久,難以盡行免放,欲更不印賣,止令人戶從便,自寫鈔旁輸納,官置單名,曆用合同印記,令人戶量納合同印記錢,杜絕阻節之弊,亦可以關防僞濫。

    所有約束并納錢合行事件,别具措置行下。

    』诏依所定施行。

     六月辛未,講議司奏:『欲令諸路豐熟州縣,佔定大、小麥實直上價,與加饒三分,聽人戶赴官折納,無得辄有抑勒。

    應合分科積欠,隻将合催之數勸誘折納。

    其未合催科次,無得一例催理。

    』從之。

    癸亥,講議司言[9]:『視官非元豐官制,不惟紊亂名實,兼亦耗蠹國用。

    』诏視官并罷。

    甲子,講議司言:『看詳命官出身,各有條法。

    比年以來,吏職人任,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請,改換出身。

    所有應于遷轉、請給、奏薦恩例得官等,欲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

    』诏依所奏,今後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陳請改換,雖奉特旨,仰中書省執奏不行。

    』乙醜,講議司言:『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皆有著令,欲應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各依本法,其依某人等例指揮,并更不施行。

    』從之。

    講議司言:『看詳進納買官,元豐系有止法,唯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

    紹聖免役條系宗室,及曰「命婦親并義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而系第一等人戶,并同進納法。

    見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錢并不免。

    及政和令,亦不許免科配。

    除進納買官合依舊法外,所有祗應有勞、進頌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備官,若不以官序,便為官戶例免科役,顯屬僥倖。

    今措置欲将前項補官人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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