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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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顧惟大樂之制,訛謬殘阙甚矣。

    太常以樂器敝壞,遂擇諸家可廚者,琴、瑟制度,參差不同,箫、篴之屬。

    樂工自備,每大合樂,聲韻淆雜,而皆失之太高。

    筝、阮,秦、晉之樂也,乃列于琴、瑟之間,熊罴案[4],粱、隋之制也,乃設于宮架之外。

    笙不用匏,舞不象成,曲不協譜,樂工率農夫市賈,遏祭祀朝會,則追呼于阡陌闾阈之中,教習無素,懵不知音。

    議樂之臣以樂經散亡,無所據依。

    秦、漢之後,諸儒自相非議,不足取法,乃博求異人,而以漢津之名達于上焉。

    高世之舉,适契聖心,乃請以聖上君指三節為三寸,三三為九,而黃鐘之律成,為漢津得之于師,曰:「人君代天理物,其所禀質,必與衆異。

    然春秋未及,則其寸不足;春秋既壯,則其寸有餘。

    惟三八之數,為人正得太簇之律。

    今請指之年,适與時應,天其興之平。

    」前此以黍定律,遷就其數,曠歲月而不能決。

    今得指法,裁而為管,大律之定,曾不崇朝。

    其聲中正平和,清不至高,濁不至下,噍急之聲,一朝頓革。

    聞者無不歡欣,調唱和氣,油然而生焉。

    越崇甯四年八月庚寅,樂成,列于崇政殿。

    有旨先奏舊樂三阕。

    樂未終,上曰:「舊樂如泣聲。

    」揮止之。

    既奏新樂,天顔和豫,百執事之臣,無不大喜稱頌。

    九月朔,以鼎樂成,上禦大慶殿受賀。

    是日初用新樂,太尉率百僚奉觞稱壽,有數鶴從東北飛來,度廣庭,回翔鳴唳而下。

    诏罷舊樂,賜新樂名曰《大晟》。

    明年冬,緻祠于帝鼎殿。

    甘露自龍角鬣下降[5]。

    有诏令樂府官屬排設宮架之上,備三獻九奏,以祇謝景贶。

    曲再作,有雙鶴回旋于宮架之上。

    後再習樂,群鶴屢至。

    昔黃帝大合樂,有元鶴六舞于前,蓋和聲上達,而後鶴為之應。

    《傳》曰:「不見其形,當察其影。

    」世之知音者鮮矣,而羽物之祥,可蔔其聲和也。

    蓋聲音之和,上系人君之壽考,下應化日之舒長。

    噍急之聲,固不可用于隆盛之世。

    昔李照欲下其律,乃曰:「異日聽吾樂,當令人物舒長。

    」照之樂固未足以感動和氣如此,然亦不可謂失其意矣。

    自藝祖禦極,知樂之聲高,曆一百五十餘年,而後中正之聲乃定,蓋奕世修德,和氣薰蒸,一代之樂,理若有待。

    壽考舒長之應,豈易量也哉?』 四年八月庚寅,崇政殿奏新樂。

    诏曰:『道形而下,先王體之,協于度數,播于聲詩,其樂與天地同流。

    雅、頌不作久矣,朕嗣承令緒,荷天降康,四海泰定,年谷順成,南至夜郎、牂柯,西踰積石、青海,罔不率俾。

    禮樂之興,百年于此,然去聖逾遠,遺聲複存。

    乃者得隐逸之士于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于受命之邦,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

    按協于庭,八音克諧,蓋祖宗積累之休,上帝克相,豈朕之德哉?昔堯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異名。

    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宜賜名曰《大晟》。

    朕将薦郊廟,享鬼神,和萬邦,與天下共之,豈不美乎?其舊樂勿用。

    』 《寔錄》不載,诏旨亦不載。

    本紀于辛卯書賜新樂名《大晟》,置府建官。

     辛卯,大理卿曹調、少卿李孝稱、中書舍人張閣、許光疑各以本職進對。

    上謂閣曰:『昨日新樂如何?』閣對曰:『昨日所按大晟樂,非特八音克諧,盡善盡美,至于樂器,莫不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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