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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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付王仲千:『陝西鈔法留滞,物重錢輕。
兼秉權細民被害。
應告身、度牒、交子、錢引之類,率皆虧損價直,遂緻富商坐邀厚利,刍糧踴貴。
職此之由,宜子細條畫救弊措置先後以聞。
』時遣仲千奉使陝西沿路,有目擊興利除害,監司、守臣不虔違法及未盡未便事,皆得具奏聞。
仲千時任何官,當考。
五年十一月辛亥,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轉一官,以措置解鹽有勞也。
王仲千特除遙郡團練使。
十二月辛巳,制置解鹽李百祿乞令解州知州、通判依舊帶管勾榷鹽院、提點兩池鹽場事,并乞權奏舉解州通判、安邑、解縣知縣及巡檢使臣。
從之。
大觀二年十一月丁未,诏措置解州所種鹽數過舊例,除已推恩外,提舉夫役并應辦官等六十人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二年、一年有差。
三年十月庚寅[4],引進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專切提點陝西等路解鹽王仲千言:『契勘解鹽舊法,歲收鹽三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席一百八十斤為額。
昨自措置, 後來大觀二年,種收新鹽三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席二十二斤,并大觀三年種收三十五萬三百九十四席一百七十六斤,連并二年敷過舊額。
欲乞先次通行西京、河陽、汝州,仍每歲更支鹽三萬席,通見支陝西等路鹽數,共二十三萬席為額,候将來種收大段增廣,别具奏。
乞通展舊法解鹽地分。
』從之。
四年七月乙醜,中書省措置财用所奏:『本所勘會京東、河北鹽貨,熙、豐舊法,止依本路通行。
昨為水壞解池,權許通入解鹽地分。
今來陝西制置解鹽司稱:兩池鹽三年溢額,其東北鹽已過元立期限。
又稱見今解鹽地分與東北鹽相兼貨賣,欲行禁止。
今先次相度,将東北鹽隻得于未通行解鹽州軍地分内貨賣,其已通行解鹽州軍地分,更不許放人。
其榷貨務算計并諸場舍支,人已通行解鹽地分鹽,并自指揮到日住罷。
所有已算出東北鹽未入已通行解鹽地分,許于州、縣、鎮任便貨賣,更不得放入已通行解鹽地分。
其已通行解鹽地分,謂陝西、川峽路州軍并河東磁[5]、隰、晉、绛州、京西南路唐、鄧、襄、均、金、房、随、郢八州軍、京西北路西京、河陽、汝州。
其客人見般到東
兼秉權細民被害。
應告身、度牒、交子、錢引之類,率皆虧損價直,遂緻富商坐邀厚利,刍糧踴貴。
職此之由,宜子細條畫救弊措置先後以聞。
』時遣仲千奉使陝西沿路,有目擊興利除害,監司、守臣不虔違法及未盡未便事,皆得具奏聞。
仲千時任何官,當考。
五年十一月辛亥,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轉一官,以措置解鹽有勞也。
王仲千特除遙郡團練使。
十二月辛巳,制置解鹽李百祿乞令解州知州、通判依舊帶管勾榷鹽院、提點兩池鹽場事,并乞權奏舉解州通判、安邑、解縣知縣及巡檢使臣。
從之。
大觀二年十一月丁未,诏措置解州所種鹽數過舊例,除已推恩外,提舉夫役并應辦官等六十人轉兩官,減磨勘三年、二年、一年有差。
三年十月庚寅[4],引進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專切提點陝西等路解鹽王仲千言:『契勘解鹽舊法,歲收鹽三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席一百八十斤為額。
昨自措置, 後來大觀二年,種收新鹽三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席二十二斤,并大觀三年種收三十五萬三百九十四席一百七十六斤,連并二年敷過舊額。
欲乞先次通行西京、河陽、汝州,仍每歲更支鹽三萬席,通見支陝西等路鹽數,共二十三萬席為額,候将來種收大段增廣,别具奏。
乞通展舊法解鹽地分。
』從之。
四年七月乙醜,中書省措置财用所奏:『本所勘會京東、河北鹽貨,熙、豐舊法,止依本路通行。
昨為水壞解池,權許通入解鹽地分。
今來陝西制置解鹽司稱:兩池鹽三年溢額,其東北鹽已過元立期限。
又稱見今解鹽地分與東北鹽相兼貨賣,欲行禁止。
今先次相度,将東北鹽隻得于未通行解鹽州軍地分内貨賣,其已通行解鹽州軍地分,更不許放人。
其榷貨務算計并諸場舍支,人已通行解鹽地分鹽,并自指揮到日住罷。
所有已算出東北鹽未入已通行解鹽地分,許于州、縣、鎮任便貨賣,更不得放入已通行解鹽地分。
其已通行解鹽地分,謂陝西、川峽路州軍并河東磁[5]、隰、晉、绛州、京西南路唐、鄧、襄、均、金、房、随、郢八州軍、京西北路西京、河陽、汝州。
其客人見般到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