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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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鹽貨未貨易者,官為盡數拘收。

    未得出賣,别取指揮,算錢還客。

    如敢隐藏,并同私鹽法斷罪。

    』诏:『在京通行解鹽,其在京合經由州縣地分内,亦許通行,仰措置财用所相度,卻于見行解鹽地分内,據今來添展州縣權住通行。

    及合行事件,并令本所疾速措置條畫,申尚書省。

    餘依所申。

    』 八月己巳,措置财用所措置相度條畫到下項:『一、今來解鹽至東京合經由州縣,欲乞令鄭州管下并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管下,并令通放解鹽。

    一、今來既令經由州縣通行解鹽,卻乞将昨來王仲千所乞通入京西北路陳、颍、蔡州、信陽軍權住通放。

    一、所有添展通放解鹽州縣客人,已販到東北鹽約束曰限,并乞依今月一日已申事理施行。

    一、客人自降今來指揮到日,已算請出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到者,今乞隻令于所至州軍批引。

    其在鹽場未請出鹽者,今後隻就鹽場批引。

    其已到京未貨易者,限五日,令所委官就都鹽院盡數依在市見賣每斤價全袋拘買,即不得解折減落。

    其價錢,欲乞令榷貨務支還。

    一、在京鋪戶買下客人鹽,且令依舊價零細出賣,候都鹽院出賣日,别有指揮。

    一、乞令在京鋪戶赴都鹽院請買,出鹽置鋪,零細出賣,每斤官收價錢四十五文,足每一百斤,支與耗鹽十斤。

    其鋪戶須得依官價出賣,不得擅有增長。

    一、欲令戶部選委榷貨務監官一員,不妨本職,專切管勾買賣事件。

    一、乞就都鹽院擗截敖屋收買客鹽。

    一、乞就委見差提舉買鈔,戶部郎官專切提舉買賣鹽一宗事務。

    』诏并依。

     政和元年八月戊戌,中大夫、集賢殿修撰、陝西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為顯谟閣待制,以鹽池自生紅鹽,及種鹽及年外,增及一倍以上故也。

     校勘記 [1]挎截 原本『挎』字作墨丁,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補。

     [2]己亥 原本作『己巳』,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六改。

     [3]河東路 原本作『河東西路』。

    按:北宋無『河東西路』,『西』字衍,據《宋史·地理志》删。

     [4]三年 原本作『二年』,據《長編拾補》卷二十八改。

     [5]磁 按:此當作『慈』。

    北宋慈州屬河東路,磁州屬河北路,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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