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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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至抛失,人必樂趨,公私俱獲其利,可以紹述先帝隐兵于農之意。

    欲令永興軍路提刑司并通判同州、朝奉郎張彥專一同共相度措置聞奏,候見實利,其六路新邊荒田,候拘括到,六路亦依此施行。

    』從之。

     此據平江府錄到蔡京家殘書,阙其首尾。

    今考案增入,因附春未。

    更詳之。

     二年四月辛巳,禦筆:『追述先王寓馬于農之意,募人給地免租牧馬。

    行之期年,熙河類見就緒。

    凡縣、鎮、寨、關、堡官衙内,并帶兼管勾給地牧馬事,佐官同管勾,庶使人人各知任責。

    』 五月庚戌,禦筆:『給地養馬之法雖已推行,而地之頃畝尚多,訪聞多是土豪侵冒,百不得一。

    今遣官括地,限一日起發,親誼地所。

    如違及不實、不盡,杖一百;故隐落,以違制論。

    』 三年八月丁亥,诏:『馬政近經分撥,所降指揮不相照應。

    今後應緣馬事,可依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揮,并隸樞密院。

    』 政和二年十二月癸醜,始诏諸路給地牧馬。

    又诏:『諸路馬食,儲積亦艱,沿邊土曠,乘春發生,青草茂盛,應諸城寨,若使軍馬分番出牧,就野飽青,晚持草歸,以充夜秣,每名量支草價,以省官刍。

    诏聞河東路見今施行,可令陝西諸路相度措置聞奏。

    』 三年七月壬辰,提舉京西路給地牧馬王愈言:『乞依提舉陝西路給地牧馬奏請已得指揮,應縣、鎮、城、寨,每給地牧馬及三百戶,管勾官與減二年磨勘;一州通管給地牧馬一千戶,檢點官與減磨勘二年,歲終,仍委提舉官取給地牧馬最多處保明聞奏,乞自朝廷旌賞。

    臣到本路,竊見每州管牧地動辄數千頃,一縣或一二千頃者,若縣給地牧馬三百戶,州、通及一千戶便行推賞,則州縣惟及賞格而止。

    今相度每縣及六百戶、州及二千戶減三年磨勘,如此,亦足以勸矣。

    』從之。

    餘路依此。

     七年五月癸醜,臣僚言:『神宗稽法成周,寓馬于農。

    陛下聿追聖谟,給地增牧。

    法成令具,吏虔民樂。

    諸路告功,實武備無窮之利。

    乞令逐路春、秋集教,以備選用。

    』從之。

     宣和二年九月壬寅,禦筆:『給地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

    今諸路倒失,率以千計。

    自行法至今,即無中到出駒匹數,歲縻激賞既以浩瀚[4],馬戶辄蠲租稅科差,政賦役日益不均,因緣騷擾,為害不一。

    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已後給地牧馬條法,可更不施行。

    民戶見養官馬,令樞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見今阙馬禁軍。

    仍令逐路守臣、兵官專一钤束,如法喂養。

    應租佃牧馬及置監去處,并如舊制。

    内牧地先問舊佃人,如不願佃,即令見佃人依舊法租佃;又不願,即依條别召人承佃。

    應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

    』 诏旨。

    蔡絛《馬政篇》:國朝馬政,始有監牧。

    熙甯末,臣僚乃議廢之,于是诏盡廢,獨留沙苑一監,其牧田聽民租佃。

    及後數用兵,馬少。

    元豐末,有保馬者,自官戶強配出馬,故大擾,元祐乃罷之。

    其後馬改益不修。

    崇、觀間,有給地牧馬于陝右,未久複止。

    政和二年,降诏力行之,先于畿東西、河朔,以舊牧馬地募人給養,然後依次推行諸路。

    其制以系官逃田,若天荒,凡二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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